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酌定减轻情节的适用——李国良盗窃案评析

 其次,对“特殊情况”的严格解释会进一步减少酌定减轻情节的适用,从而使该项制度被人为闲置。1979年刑法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规定授予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权力,确立了酌定减轻处罚制度,97刑法六十三条第二款在保留该项制度的同时,对上述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将酌定减轻的权力从基层人民法院上收至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有学者认为这样的修改实际上是取消了酌定减轻处罚制度,或者至少使该项制度名存实亡。我们认为,由于犯罪的复杂性和刑期设置本身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酌定减轻情节的设立对于缓解法与情的紧张关系、协调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保证罪刑相适应原则得到最大限度的贯彻,97刑法将酌定减轻处罚权上收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有效避免了减轻处罚权的滥用,但程序上过于严格的限制也的确使许多对法官由于嫌麻烦、怕改判等原因对本当适用酌定减轻情节的被告没有减轻处罚,实践中报至最高院复核的减轻处罚案件是少之又少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如果对“特殊情况”作出过于狭窄的解释,对酌定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在实质条件上也进行严格的限制,必将进一步减少酌定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有使该项制度“名存实亡”的危险。
 最后,对“特殊情况”进行灵活的解释,适当扩大酌定减轻情节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宽严相济”是我国当前刑事司法的指导思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我们一方面严格执法,对那些罪行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继续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和谐司法,对那些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人尽量进行挽救、教育,该减则减,该免则免。但是,由于成文法的僵硬或者司法解释的漏洞,实践中对一些本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被告却难以减轻处罚, 比如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综合决定的,但刑法中大量存在以单一情节加重对被告人处罚的规定,这有时会带来处刑过重的问题,李国良盗窃案即属于这样的情况, 由于其盗窃数额达到了53000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按照刑法规定至少应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但是综合全案情况来看,这样的处罚明显过重了;又比如最高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依法免除或从轻处罚。”这一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可以对行为人免除或从轻处罚,却忽略了介于二者之间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况,存在着漏洞。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离不开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功能和作用的充分发挥,对“特殊情况”进行灵活的解释,适当扩大酌定减轻情节的适用范围,有利于缓和成文法的僵硬、弥补司法解释的漏洞,真正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