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下)

  此外,113条还存在两个弊端,一是该条款是设置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是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这样该条设置的“异议董事”免责的规定就只能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了。这种立法方式是不均衡的。笔者认为,关于“异议董事”的免责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平等的原则来对待。二是该条中并没设置“异议”监事免责制度,如果说因为该条处在“董事会职权”部分中不便于设置,那就应当在总则或者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中设置此类条款。公司法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有一个与150条协调的问题,严格的说,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都是损害股东利益的。如果此说成立,则凡是有150条设定的情形的,股东均可提起诉讼。这样必然会发生公司诉权和股东的诉权的打架问题(除非董事的行为只损害股东利益而不损害公司利益,才不存在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界定二者行使诉权的顺序。笔者建议可以比照股东代表制度设定,即该种诉权首先由公司来行使,公司不行使的,才能由股东来行使。
  (3)公司法有关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从程序上缺乏相关规定。严格的说,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所导致的相关主体的权利救济措施和违反者承担的相关责任的程序问题不是公司法能够完全承担的,这需要程序法的帮助。但是,有关如行使权利的期限、能够主张权利的主体问题有时既是实体问题也是程序问题。如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董事能否对无效董事决议提起诉讼等。因此,上述(2)中相关实体问题规定不完善也决定了解决实体的程序问题的不完善和冲突。
  2、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分类探析
  上述提出了公司法有关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及不足。自然,这些阐述不仅仅在于学习和了解。目的是在此基础来分类研讨在法律没有规定和规定的不完善情况下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设定问题。
  笔者在本专题“一”部分中对公司章程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了公司章程依据法律和相关原理,不仅对公司的内部主体(公司本身、股东、董事、高管)具有约束力,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也应当对公司的外部主体(交易相对人、债权人)等具有约束力(或对其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对公司内部的特殊主体即职工也应当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基于这种认识,笔者将以公司内部主体和公司外部主体为标准进行分类,探讨其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问题。
  (1)公司内部主体违反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后果分析
  公司内部主体包括公司本身,还包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然还有一个特殊的主体那就是公司职工。修改后的公司法11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我们先论述具有法律规定基础的上述主体的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然后再论述公司职工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
  ①公司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分析。
  公司系一个组织体,系拟制人,其本身的意志的形成是由公司内部相关主体如股东、董事、高管人员的意志综合而来的。自然,谈及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就意味着公司内部主体,部分股东、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和意志系违反公司章程的。但是,我们谈及公司违反章程的法律后果,是指对公司该种行为的整体评判和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综合,而不涉及对股东、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的评判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分析,尽管这种责任的承担往往是在为股东、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买单。
  公司违反章程的行为对公司内部主体——股东、董事、高管人员、职工产生影响,应当对这些主体承担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