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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征收权与公民物权冲突需要法律智慧

解决征收权与公民物权冲突需要法律智慧


张宏伟


【摘要】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征收权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屡屡引发与公民物权的冲突,而备受社会关注。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私有财产“宽容地干预”,但必须以给予相应的补偿为代价。惟其如此,宪法和民法所保障的私有财产权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和维护,才能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人?
【全文】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新出台的《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在我国,国家的征收权主要靠行政机关来行使,
  因此,一般将征收界定为: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方式取得公民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行政机关应给因征收而造成损失的相对人以公平的补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正是行政机关行使征收权的表现之一,屡屡引发与公民物权的冲突,因而饱受社会关注。解决征收权与公民物权的冲突需要建立两者利益的平衡机制和寻求法律的智慧。
  征收权与公民物权的冲突
  物权是维系人类自由与尊严的根基,也是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明确了公民物权的法律地位,并为完善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不过,宪法和民法对物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进入现代社会,政府由消极转为积极,国家开始强调个人的社会义务,对私有财产的限制逐渐加强,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于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社会公益”。在立法者看来,财产权是负有社会责任的,公民行使其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换言之,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抗私人的财产权利,财产所有权人必须履行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出发而对所有人所强加的义务。这种对物权的限制常常被西方学者视为“物权的社会化”,这表明物权由个人主义本位向团体主义本位转变。征收的核心在于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无需征得财产权人的同意,根据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取得私人财产,是对私人物权的强制剥夺与限制。这体现了征收权与公民物权的冲突,亦即体现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如何既保障征收权的正当合法行使,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又能防止征收的滥用,有效地保护公民物权,实现二者的利益平衡,这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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