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野延伸,在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中,存在着条件未成就与期限未届至时的债权期待权,条件成就与期限届至时的债权。前者为不完全债权,后者是完全债权。在登记物权中,设定物权的当事人的行为或事实具备,但尚未经有关部门的登记,存在着物权期待权,待完成登记,物权产生。前者可以不完全物权论,后者即为完全物权。将它们抽象、概括,形成不完全民事权利与完全民事权利的分类,具有积极的意义。因为它们具有许多不同,法律时常分别配置不同的规范。有学者论述到,期待权与完全权利(vollrecht)的原则区别在于,保障完全权利的法律之力并不完全保护期待权。在强制力方面,期待权人与完全权利人的法律地位不可能相同,而应比完全权利人弱。但这并不排除期待权具有符合其作为权利取得的准备阶段与过渡阶段的本质而受到限制的法律上之力。因为期待权只能具有比完全权利弱些的权能,期待权人对抗前权利人或第三人对未来完全权利的取得或享有利益之保护的保障权能与防御权能,可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91]
(四)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理论的反思
传统的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的规则及其理论认为,相邻用水排水权人当然地享有用水权、排水权,无需另外再取得水权。这在水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两立、水资源短缺、实行有偿用水制度的今天,显然是不当的利益分配方案与制度设计,是对水资源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水资源浪费的原因,必须予以修正。我国法宜确立这样的规则:相邻用水排水权不含有水权因素,相邻权人须先取得水权才有资格用水排水;相邻用水排水权也不是取得水权的依据。地役权与水权之间的关系遵循同样的规则。笔者建议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典采纳这一观点。
【注释】 Department of Ecology v. The odoratus, 135Wash. 2d at 586, 587, 588, 589, 957 P 2d .at 1243, 1244, 1245, 1246, 1247,1248 (1998).
Id. at 590, 957, P.2d at 1245.
Id. 2d 582, 587,957P.2dat1241,1243(1998).
Darryl V. Wareham, Washington Water Rights Based on Actual Use or on Delivery System Capacity? Department of Ecology v.
The odoratus, Seattle University Law Review. (2000).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