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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这个规定显然有悖法理,原收费制度是按件收费,申请支付令每件收取100元的申请费。支付令的立法本意是让债权人便捷讨债,有及时方便、催偿债务快、节省费用的特点。而新办法的规定提高了申请支付令的收费标准。以一件10万元的债务案件为例,申请支付令原来只要100元,现在就需要将近800元,比原来多了七倍。如果支付令送达后,债务人提出异议,程序即行终止,债权人还得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这与支付令的立法本意相悖,让债权人不愿使用。
  (三)有些规定实践操作不妥和困难
  关于减、免、缓的规定在以往审判中要在立案前以行政化的审批方式作出减、缓、免的决定,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怎么作出这样的具体规定?它的程序性、正当性、公正性受到质疑。
  (四)有些规定如经过一段时间实施可能会造成一些混乱
  如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而原来的规定则是由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这一规定对收费的便捷、预防法官违纪违法有积极作用,因没有相应的配套机制,对于法官采信这些机构所做出的相关结论的科学性将会出现问题。很可能形成评估、鉴定机构受利益驱动,公信力将会可能受到质疑,对于私法下的委托关系与法院委托形成的公法下委托关系比较,后者评估鉴定结论的公信力显然较高,对双方当事人一旦提出异议,法院需要重新委托评估,这就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延长了诉讼时间,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此,办法的有关规定应与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方面很好衔接,平衡当事人自愿原则与法院职权的正确行使。
  二、《办法》实施对法院各项工作的影响
  (一)对法院案件受理费的影响
  新办法的施行,案件受理费将会大幅度减少。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案件。
  1、财产类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作出很大调整,案件基本费的诉讼标的的范围扩大,由原来的1000元扩大到10000元,案件受理费将会明显减少。再考虑适用简易程序及调解结案减半收费的因素,财产类案件受理费将下降近三分之二。
  2、非财产类案件的受理费交纳标准大幅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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