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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传统刑法中共同犯罪的区分首、从与不区分首、从——试以《唐律疏议》中的规定分析之

简论传统刑法中共同犯罪的区分首、从与不区分首、从——试以《唐律疏议》中的规定分析之


黄延廷


【摘要】通过对中国古代刑法典的代表——《唐律疏议》中关于共同犯罪的区分首、从与不区分首、从的规定的简要分析,总结出这是另外一种“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体现,同时也是中国传统刑事法律文明与野蛮、先进性与落后性的双重体现。最后得出中国传统刑法理性与非理性并存的结论及其在当下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传统刑法;共同犯罪;首犯;从犯
【全文】
  传统刑法当中关于共同犯罪的区分首从与不分首从的概述
  现代刑法当中将共同犯罪人区分为首犯(或说主犯)、从犯,是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所谓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为不同的种类。譬如,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等,或首犯、从犯等。在实际当中,各个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往往会因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具体的分工的不同而不尽相同,因此,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当轻重有别,在刑法当中,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其目的就在于区别共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的危害性大小,决定轻重不同的刑事责任,以承担不同的刑罚,以达到罪刑相适应,以至于有效的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
  中国传统刑法当中对共同犯罪区分首、从的渊源很早,若以原始的法律文献来看,在《云梦秦简》的记载中便有了萌芽,例如其中的《法律答问》中便有记载:“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此案中,甲教唆乙偷盗,受到了严惩。教唆,即是造意,挑起事端。虽然没有亲自实施,也加重处罚。已有了“共犯罪造意为首”[2]的意思。下面这个案例更能说明教唆造意者从严处罚的原则,《法律答问》:“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
  而真正有了首犯、从犯的记载是在汉律当中,汉律明确了对于首恶采取从重的原则,《汉书·主父偃传》:“偃本首恶,非诛偃无以谢天下,乃遂诛偃。”《汉书·伍被传》:“张汤曰,被首为王画反计,罪无赦,遂诛被。”此后,首从之制开始普遍化和制度化了。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3]到隋唐时期业已成熟。如从《唐律疏议》中可以看到,谋杀一般人区分首、从,窃盗区分首、从,威吓人取财区分首、从,监守自盗区分首、从,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区分首、从,等等。已经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制度。
  明清时期,在唐律的基础上又有一定的发展。明朝设“禁游食闲民”之法,规定:“市井决不许有逸夫”,如逃往山泽,不听官府召唤,为首处绞,为从减一等。清朝时期,偷盗仓粮,“数满三百两者,为首之犯,即行处斩,为从者,拟斩监候”。[4]“凡异姓人,歃血定盟结拜兄弟者,照谋叛未行律,为首拟绞监候,为从减一等。”[5]抗粮聚众或罢考、罢市至四五十人,为首斩立决,从者绞监候,被胁同行者,各杖一百。玄宗时期,颁行《严禁鸦片烟章程》三十九条,第1条规定:“沿海奸徒,开设窑口,勾结外洋,囤积鸦片,首犯拟斩枭,为从同谋及接引护送之犯,并知情受雇船户拟绞监侯。……”等等,凡此之类,举不胜举。
  但历代刑法之中又有共犯不分首、从。
  在法律上开始确立不分首、从皆重处的制度当从汉朝开始。汉景帝伐吴王刘濞时就曾下诏:“敢有议诏及不如诏者,皆腰斩。”在汉武帝时期,由武帝时期的国内外环境及他的性格,他开始确立了在一些所谓的重罪上严厉打击、不分首从的原则。首先制“重首匿之科”,严惩隐藏谋反和大逆不道者,犯者一概弃市,严重者夷三族,虽王侯不得免。又制定“沈命法”:“凡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皆死。”他又兴淮南王、衡山王谋反大狱,“党与死者数万人”。他又制定“凡盗铸诸金钱者皆死”的法令,由于犯法者甚众,不能尽诛,于是在实行五铢钱后五年,“赦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6]从曹魏开始,但“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淤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晋朝、南梁律都规定:“其谋反、降、叛、大逆以上皆斩;父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北齐此条正式形成“重罪十条”之一。此外,北魏文帝时期,仇杀受禁,“敢有复仇者,皆族之。”北周时期对强盗罪规定:“持杖群盗一匹以上,不持杖群盗五匹以上……皆死”。甚至窃盗及诈请官物三十匹以上皆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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