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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独立人格的内在依据与制度需求

  所谓公司独立的意思,并非股东意志的简单集合,而是体现股东共同意志又不同于股东共同意志的作为独立的法律人格而独立生成的自主意志。因此,必须有一套机制确保公司独立意思的产生,不受股东的个人意志或管理者的个人意志的不当影响或干涉。这种机制便是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公司来说,以严谨的公司治理结构来确保意思的真正独立,还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由于法律赋予公司以独立责任,亦即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保持稳定的一定数量的财产作为公司债务的一般担保,就显得极为重要。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保证公司不被股东或管理者所利用,能够独立形成不受外界影响的意思。然而,公司作为法律的拟制物,其意思必然要借助于公司机关形成,而公司机关又由自然人组成或担任,因而受到他人的不当影响就在所难免。这样,按照相互制衡的原理架构起来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担负起了维持公司意思独立生成与践行的使命。但毋庸置疑的是,仅仅通过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仍然无法杜绝公司影响公司独立意思生成与践行的滥用公司人格的现象发生。因此,除了需要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以达到公司机构及其成员间相互制衡的效果之外,还应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及控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制度等若干相关公司法律制度,才能促使以公司独立意思为中心的独立人格获得制度保障。这些相关制度的设计,事实上都需要超越关于公司之法人本质学说的狭隘认识,立足于实践理性与折衷性法人本质观作出妥善安排。
  
【注释】  范健,王建文.公司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王建文.公司形态的发展路径:历史线索与发展规律的探求.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5,(秋季号).
大冢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托马斯.莱塞尔,吕笛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第3版)..高旭军,等,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5.
托马斯.莱塞尔.德国股份公司法的现实问题.刘懿彤.法学家,1997,(3).
范健.一人公司制度研究——兼评中国《公司法》的立法选择.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5,(秋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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