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否认说通过社会实证的考察,揭开了法人的神秘面纱,揭示了形式上由法人控制的财产利益的最终归属、实际目的以及所谓自由意志的具体实施者。这种分析方法尤其对于认识公司独立人格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从本质上讲,法人虽有其独立利益,但必须借助于自然人形成与实施独立意思,因此,构成法人机构与成员的不同自然人的利益与法人的抽象利益必然存在冲突,这就需要设计调和这些利益冲突的法律机制。具体来说,在公司意志的形成与实施过程中,处于某种优势地位的自然人都可能为自身利益侵害公司的利益。在此情形下,公司的独立人格实际上就沦为一种工具,而不是如理性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具有自由意志。不过,法人利益的最终归属与控制人都是从本质意义上讲的,从形式上讲,仍不容忽视法人作为其参加者实现自身利益的中间性以及在利益存在的独立性。
与法人拟制说的理论背景相反,法人实在说产生的19世纪末期,团体已获得了极大发展,社会理念中个人本位主义思想已让位于社会本位主义思想,相应地团体的存在价值受到了高度重视。可以说,团体的日益扩张与近代社会工业化的进程相伴随。因此,理论界不再忽视团体独立人格的客观现实,而是强调团体相对于个人的事实上的独立性。但法人实在说的哲学基础仍是理性主义,只不过从将团体简单地拟制为具有自由意志的自然人,转变为认为团体本身同样具有类似于自然人的自由意志,它能够主张集合的权利并能承担集合的义务。该说认为,法人之所以存在,本质上依赖于人类特性对于一种团体生活的需要。因此,尽管法人须经法律确认甚至特许,但只是承认一种客观事实,而法人并非因这种承认而产生的事物。
法人实在说立足于法人团体作为社会关系主要参与者的客观事实,通过对法人同样具有意思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论断,使法人的主体地位得以不依赖于自然人人格而获得明确确认。这种理论也使国家严格控制公司设立的理由进一步丧失,使公司准则设立原则得以确立,从而促进了公司的发展。不过,法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在实证法上虽早已不容置疑,但仍应注意分析其客体性与工具性。从本质上讲,实在的法人所存在的独立意志属于一种借助于法人机关而形成的抽象意志,归根结底还是通过某种机制而形成的自然人意志的集合。此外,作为法人实在说基础的团体意志与团体人格理论,对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一人公司也缺乏解释力。
总而言之,各种法人本质学说都是基于理性主义法哲学而产生的关于法人本质的不同视角的解释,都各有优缺点。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上述三种法人本质学说作为理性主义法哲学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有纯粹哲学思辨的色彩。因此,就具体的法人制度设计而言,应当注意避免绝对化地将某种学说作为排他性理论基础,而应采取折衷的态度,综合考虑各种学说所揭示的法人本质,对经验世界法人制度作出尽可能科学的立法安排。对此,德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回避直接采纳某种学说的立法经验值得借鉴。当时,面对相互争执不休的各种法人本质学说,立法者没有完全依据某种学说,而是综合考虑不同学说,对相关法人制度作了看似存在理论上的矛盾实则合理的立法安排。[11](p.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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