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世纪末期、12世纪及13世纪初期,在康曼达、船舶共有组织、海帮及陆上康曼达的影响下,职能资本家的无限责任性的结合关系也发生了。这种组织形态便是索塞特。与康曼达形成对比的是,索塞特不具有有限责任的特性,其所有合伙人皆就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初期的索塞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具有一定期限的持续性,但仍然只以时间极短的数年为限,因而还是或多或少地保留了临时性。此外,索塞特还只是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从事交易,缺乏使其客观化的商号。但随着商事交易对稳定的大额资本金及企业组织需求的加强,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这种不成熟性被逐渐扬弃。这一过程表现为,随着该企业经营的持久性增强、契约期限逐渐消失以及企业的客观性(脱离成员的个人性)的由此增强,商号逐渐客观化、固定化,其本身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客观的、持久的企业。至此,无限公司也就形成了。这种无限公司已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区别于股东个人的独立人格,只不过其作为一种组织体还不够稳定与持久。无限公司在意大利完成了实质性过渡之后,迅速在欧洲各地获得了普遍发展。有关无限公司的第一个立法是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的《陆上商事条例》。该条例正式规定了无限公司这种形式,但其名称为普通公司。自此,无限公司不仅在实践中早已存在,而且也得到了法律的正式确认和调整。
随着无限公司的发展,日益集中的银行资本逐渐融入其中,而以投资为业、只想坐收利润的保守的银行资本家并无意于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无限公司的无限责任更使其望而生畏。无限公司股东之间利益的冲突与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也使其难以进一步扩大规模。无限公司便逐渐吸收中世纪普遍存在的康曼达与陆上康曼达之有限责任内核而向两合公司发展。在两合公司中,康曼达中原本匿名的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者都上升到了公司成员的地位,而两合公司本身也统一为一个企业,并日益增强了其持久性。这一进程就是两合公司成型的过程。事实上,这种两合公司的雏形在意大利似乎从14世纪左右就已相当普遍了。而在15、16世纪的南德意志,也广泛存在着这种两合公司的雏形。两合公司兼顾了不同利益需求的组织机制使其迅速发展了起来。在两合公司发展过程中,其组织机构日益健全,并最终使其具备了较为完全的独立法律人格。两合公司的成型与发展,已指明了在自由商品竞争中,股东责任日益由无限走向有限、股东人格与公司团体人格日趋分离的历史发展趋势。同样是在经历了长期运行的实践之后,两合公司才得到了立法的确认,并以此为基础逐渐规范起来。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真正起源,学术界争议较大。通说认为,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是英国东印度公司,而荷兰的东印度公司也具有典型意义。被称为股份有限公司起源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是由一些早期公司统一合并,而作为对东印度贸易的垄断企业于1602年成立的。其垄断性质被认为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质,因而授予特许状而作为特许公司得以设立。荷兰东印度公司已具备了明显的独立人格:(1)早期公司中董事会成员所承担的无限责任消失,所有股东均承担有限责任;(2)建立了公司与出资者群体的直接关系,并以此完善了公司机构;(3)早期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保留的临时性完全消失,企业实现了永久化。[3](pp.198-211)为与当时仍处于主导地位的荷兰商人相对抗,一些英国大商人于1599年9月22日在伦敦的奠基者礼堂集会并创立了东印度公司的母体,当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大会并选举了董事会,由此在公司制企业中建立了核心机构。1600年12月31日,东印度公司终于获得了伊丽莎白女王颁发的为期15年的法人公司特许状,从而使东印度公司得以成立。根据这份特许状,东印度公司成为能自行制定“内部规章”的自治性法人团体。[3](pp.161-186)通过1657年克伦威尔的改组,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股东大会转化为完全的民主大会。在王政复辟的1662年,“全体出资人有限责任制”得到了查理二世的批准,由此东印度公司发展成为近代民主型股份有限公司了。[3](pp.391-452)到18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展到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并从19世纪起推行于世界各地。虽然早在17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就已基本成熟,但当时还没有统一的股份有限公司立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都要经过国王、议会或政府的特许。到18、19世纪之后,各国相继开始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并使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从“特许主义”转向了“准则主义”。在规范化的
公司法调整下,旧有的和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都逐渐健全了组织机构,其法人性得以不断强化,终于使之发展成为典型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公司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