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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独立人格的内在依据与制度需求

论公司独立人格的内在依据与制度需求


王建文;范健


【摘要】公司独立人格理论是公司制度存在与运行的基础,对于公司制度的立法选择与司法适用都具有重要价值。然而,关于公司独立人格的理论基础,理论界仍存在认识上的缺陷。这对于公司制度与理论均不发达的我国而言,必然会影响到公司立法与司法的妥当性。因此,有必要通过公司独立人格的历史依据的考察,明确公司独立人格产生的实践性基础,并从多元视角剖析公司的本质属性,明确公司独立人格的理论逻辑。基于此,可以为独立公司人格的实现作关键的保障性制度设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内外部法律责任分配机制。
【关键词】独立人格;历史依据;理论逻辑;制度需求
【全文】
  公司制从其诞生之日起,已对近现代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以至被誉为可与蒸汽机的发明相媲美的伟大发明。公司制的核心作用乃在于基于股东有限责任的资本积聚功能。而股东有限责任即公司独立责任也导致了诸如公司法律人格被滥用,从而使债权人及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弊端。因此,公司独立人格的价值及其实现途径,已引起了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相继确立之后,关于公司独立人格的内在依据以及其实现途径与否定方式等问题,已成为公司法学界的持续热点问题。这种研究需要涉及法学乃至哲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许多领域,在内容与体系上都非常复杂。但毫无疑问,既然公司独立人格乃公司制价值与弊端的共同源流,这一研究就势必需要从公司独立人格的内在依据入手,找到公司独立人格运作的特殊机制与要求,并基于此寻求合理的保障性制度设计以满足其内在的制度需求。这一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理论难题,在公司制尚不完善的中国当然更不可能例外。因此,我们决定对该命题展开研究,本文即为该选题的基础性与初步性研究。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公司的涵义在不同的语境下与不同的立法例中具有较大的差异,而我国立法与理论均将公司限定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典型公司,[1](pp.14-17)因而本文亦以此为立论基础。
  一、  公司独立人格的历史依据:社会需要的法律确认
  公司的产生与发展历史,固然早已在经济史、法学史以及公司法学中被广泛研究,但为深入探索公司独立人格的内在依据,则仍须通过对公司的历史沿革中所表现出的客观规律的考察,寻求公司独立人格形成与发展的历史依据。在我国,受恩格斯关于历史顺序与逻辑顺序具有一致性论断的影响,这种历史依据常常被称为历史逻辑。但为避免陷入理性主义与反理性主义的论争,我们在此采取历史依据这一相对中性的概念。
  公司的起源、产生、发展,和贸易的繁荣兴旺、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密不可分。理论界普遍认为,公司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在公司的具体起源上有大陆起源说、海上起源说与综合起源说等三种主要观点。三种学说莫衷一是,总的来说,公司起源于康曼达、船舶共有组织、海帮等组织。[2]至于其真实源流如何,不在本文考察之列,重要的是无论基于何种公司起源学说,都可发现作为公司起源的合伙组织不产生于立法者的规定与确认,而产生于规避风险与筹集资本的实践需求。其时,这种组织的组织体色彩还不浓厚,仅系为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契约色彩浓厚的临时性组织。不过,尽管如此,这些从事商事经营的组织毕竟超越了单纯个人的人格,而产生了一种存在成员间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的组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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