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开会对环境保护造成威胁的信息。这类信息如被披露会令环境、稀有或濒临绝种生物及其生长的自然环境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增加。
5、公开会对国家宏观经济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这类信息如被披露会令货币政策的推行、维持金融市场稳定,或政府管理经济的能力受到伤害或损害。
6、未成熟的信息。包括(1)审议讨论中的信息。这类信息如被披露会妨碍政府内部的坦率讨论,或者影响决策的独立性。如任何政府内部会议或政府咨询组织的会议记录,政府官员或顾问向政府提出的看法、意见和建议、以及为政府所作的咨询和审议等。(2)正在研究、统计与分析中的信息。这类信息如被可能会令人产生误解,或剥夺有关部门或任何其它人士发布信息的优先权或商业利益。
7、纯属行政机构内部的人事信息和内部工作制度。这类信息公开会对公务人员的管理工作造成伤害或损害。如关于公务人员的奖惩记录、任免变动等信息。
8、涉及公民隐私权、著作权、职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这类信息公开可能会对信息所涉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伤害或损害。但在下列情况下则可予以披露:(1)信息所涉及的当事人或其它合适人士,已同意披露信息;(2)法规许可披露信息;(3)披露信息的公众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伤害或损害。
9、法律规定的其他信息。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能由法律予以剥夺。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予以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在现代国家的知情权制度中,普遍确认了公职人员的隐私权适当减损原则。因为公职人员自愿投身政治,积极、主动地将自身暴露于社会的普遍关注视野内;而且公职人员拥有或者可能拥有公权力,被人们赋予管理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他们的许多个人情况同/公共利益0密切相关。因此,人们必须了解公职人员的经验、才能、品德、性格、观点以至于家庭、婚姻、财产状况、待人处事等。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另一种为政府被动公开信息。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又分为两种:其一为登记公布,主要限于政府机构
的设置、职权和影响公民权益的抽象行为等;其二为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公开,包括行政决策及其理由,对政策的说明和解释等。政府被动公开信息是指政府依申请人的申请而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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