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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美国《信息自由法》第2款明确规定了九项豁免条款(Exemptions),这九项豁免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别为:(1)国防和外交政策的某些文件。免除公开的文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符合总统为了国防和外交政策的利益,在行政命令中规定的保密标准;其二,行政机关根据总统的行政命令,实际上已经把某一文件归属于国防和外交政策利益需要保密的文件。(2)机关内部人员的规则和习惯。(3)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4)贸易秘密和商业或金融信息。对于商业或金融信息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其一,信息属于商业或金融性质;其二,信息是政府以外的其他人提供的;其三,信息具有秘密性质。(5)机关内部和机关之间的备忘录。(6)公开后会明显地不正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人事、医疗档案或类似的个人信息。(7)执行法律的某些记录和信息。这些信息的公开可能会妨碍执法程序、剥夺公平的审判或公正的裁决、不正当地侵犯个人的隐私权、泄露调查的技术和程序、泄露秘密信息的来源和泄露秘密的信息以及可能危害执法人员的安全。(8)金融管理部门为控制金融机构而使用的信息。(9)关于油井的地质的和地球物理的信息。
  无论是日本、美国还是其他国家,确立信息豁免公开例外,都是为了保护特殊种类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公开可能造成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等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信息向未经授权的人披露,就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
  我国制定《信息公开法》时也应当采用法定豁免公开信息的方式,对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豁免公开的信息,政府均应当向公众公开。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列事项可以作为法定豁免公开的范围:
  1、公开会危害国防和国家安全的信息。这类信息如被披露会令我国的国防受到伤害或损害,危及到国家安全。
  2、公开会损害外交利益的信息。这类信息如被披露会令对外事务或与其他政府或国际组织的关系受到伤害或损害。信息是在保密情况下从其他政府、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庭及国际组织取得,或在保密情况下送交这些政府、法庭及国际组织的,也不应公开。
  3、公开会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信息。包括(1)信息如披露会令司法工作受到伤害或损害;(2)信息如披露会妨碍防止、调查及侦查刑事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羁押改造工作造成妨碍;(3)信息如披露会令维持安宁、公众安全或秩序、或保障财物的工作受到伤害或损害。(4)信息如披露可能会危害他人的生命或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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