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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应松年;陈天本


【摘要】本文论述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原则、适用机关、公开和豁免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及其申诉和诉讼等各项具体法律制度。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救济途径
【全文】
  包括美国(1966)、加拿大(1983)、英国(1999)、日本(1999)等国在内,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另外还有几十个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经是一个世界性的潮流,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界定
  政府信息一般是指政府机构为履行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主动或被动地将其掌握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所谓主动地公开信息是指政府主动地在有关的公开出版物上公布政府信息(如我国的《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等),或者以通告、告示、布告、公告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所谓被动地公开信息,是指应人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允许申请人通过查询、阅读、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政府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或者应申请人的申请将政府信息以通告、告示、布告、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适用机关、公开和豁免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与豁免公开的申诉和诉讼等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总和。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这一宪法性原则在国家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它对于人们节省收集信息的成本、促进经济发展,监督政府行为、确保行政的公正和民主,特别是防止政府腐败都起到巨大的作用,世界很多国家纷纷加强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我国学者也正在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研究。
  可以断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行政法在新世纪的发展走向。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意义的美国《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隐私、商业秘密等九项信息外,所有的政府信息均应公开。即使属于豁免公开的事项,政府机构仍然有权决定是否公开。《日本政府信息公开法》也将公开的原则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该法规定除涉及个人信息、法人营业信息等六个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其余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公开原则要求申请人向掌握政府信息的国家机构申请获取所需信息时,申请人只需提供所需信息的名称以方便被申请机构寻找即可,而无须说明使用信息的目的。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被申请机构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如果被申请机构不能提供相应信息,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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