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对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流动的限制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也确保了思想和信息总流量的增加、确保了思想和信息的公开、确保了信息的专有只是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一定的时期内,从而促进了信息的有效选择和分配,协调了专有权利与公众对信息接近的权利的矛盾,最终实现了对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均衡保护。
从信息产权的角度看,增加智力公有物容量的最佳的办法是通过分配信息的和更广泛的知识产权增加对产生新信息的激励。思想和信息的有效的公开,自然是思想与信息自由流动和传播进而促进信息的分配的必要条件。在促进思想和信息的公开方面,特别是通过产权激励促进信息的公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促进思想的使用和传播。除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比较特殊外,专利、商标制度对于权利的获得、保护都有公开的要求。特别是专利制度,技术公开是其非常重要的特点。专利法律赋予发明者以专利垄断权,排除他人对其发明的某种使用,以换取其发明向社会公开。这种直接激励公开的产权模式甚至被演绎为专利制度的一种重要理论——契约论。即国家以授予发明者专利权为代价,换取发明者将其发明向社会公开,国家和发明者之间就好像是在订立一个契约一样。当代的著作权制度虽然一般没有公开的要求,著作权人要实现其权利也必须公开其作品,否则著作权只是处在一个期待权利状态。由于人们学习知识离不开对他人思想成分的吸收,思想与信息向公众公开对满足公众的需要就是不可缺少的。当智力创造者把他们的思想公开时,专利和著作权将会增强而不是限制思想的自由流动,虽然它们仍然限制了思想的广泛使用和自由的传播。
再有是,知识产权制度对权利的授予不是绝对的;相应地,其对信息和思想的接近的限制只是相对的。这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的权利限制。如那些反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学者如果看一看权利限制的一面,他们就可能发现他们的主张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本意不相适应。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确立的如合理使用、权利穷竭、侵权例外、强制许可等限制形式确保了在相当多的场合接近信息不受限制,特别是为个人使用、非赢利性目的和教育目的来使用专利或者著作权作品。如果限制自由对于知识产权有消极的后果,那么可以包括更多的对于所有权的限制。
(三)
知识产权理论上的利益平衡论,可以进一步概括为以下几个原则:
1.对创造者从事智力创造的激励与对智力创造物的传播的激励的平衡
人类通过智力上的努力,创造了作品、技术、产品,形成了智力上的财产和信息资源,这些财产与资源通过进入市场流转被社会公众所利用而促进了社会的繁荣与进步。这些智力财产在市场中的流通显示了其经济价值,在所有权被确认的范围内,它们被称为知识产权。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说,这些智力财产的实现取决于智力产品的创造成本、潜在使用的需要、市场结构,以及允许其所有人控制其使用的法律权利。其中后一点尤为重要,它既涉及到智力产品所有人即知识产权人权利的实现和对智力产品生产的激励,也涉及到对智力产品在市场中的流转的效用,用信息产权的语言来说即是信息扩散的效用和程度,也就是对智力创造物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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