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我们说在庭审的过程中间有许多规则要求,比方说法官在他的职业伦理中间要求他在整个的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间表现出他的无所偏失,他要通过回避制度来使得法官不能够审理跟自己的利益相关联的案件,没有人可以做跟自己的利益相关联的案件的一个审理。适当的法官,那么他要在庭审的过程中,使得当事人尽可能的由当事人双方来把相关的证据举出来,然后有一个充分的空间让双方能够展开辩论,使得最后的判决仿佛是水落石出一样的,是一个自然而然的结果,而不是法官人为扭曲的一个结果。不是法官塑造的一个产物,比如说就像拳击运动员一样的,你们两个互相之间打,打完了以后,法官把那个没有倒下的人的手举起来说你胜了,这样一个过程,就是庭审的过程起到了说服人民的作用。我们现在的庭审过程,问题多多,我们的法院到底审理一个案件是否能够跟地方利益无所偏失,没有关联,我们都知道这一点上来说我们的体制上还做不到,我们的
宪法规定,我们的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这是非常明确的法院要独立于地方的,但是实际上法院能够独立得了吗?我们这样的一种列举法本身就是包含着微言大义,比方说立法机关的干预算不算,这里面没有列举,有些人就说立法干预不算是干预,所以人大可以进行个案监督,前些年这个问题讨论得也是沸沸扬扬,我自己是旗帜鲜明的反对这样一种监督,因为人大的监督初衷当然是好的,但是它有可能导致司法行使权利过程的严重混乱,而且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会因为这种监督而加剧。我们在庭审的过程的最后的一个方面,那就是司法判决本身是否做到了足够的说理,前几天香港的,中国首富女富豪小甜甜前不久刚去世,小甜甜生前有一个案件,遗嘱方面的案件,她丈夫去世前留下的遗嘱上面有一个签字,有人指称这个签字是伪造的,小甜甜坚持这个签字是他本人的真迹,涉及到了签字方面的比对问题。香港的法院为了这个签字,这个审理过程简直是冗长烦琐,最后的判决书那么厚重,A4的纸打出来那么厚。我看过那个判决书,我发现那个判决书特别的有意思,他们的判决书是每一个法官做一个自己的判决书,写的字详细,而且有些法官是西方国家的法官,他们的原籍不是我们的,总而言之就是外国人长的那个样子,但是他们也鉴定他的中文签字的,他们也说一套自己的道理。当时的判决书让我感到非常的震惊,我觉得就是一个遗嘱方面的纠纷,他的判决会有这么复杂,说理非常的充分,我们的判决书相当长的时间,这个判决书就是说我判决,你服从。引用法律条文,他不给一个非常复杂的回应,比方说他对双方律师到底提出了怎样的法律上的理由,相关的证据,为什么是这个证据而不是用那个证据。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他对于不懂法规之间,法律之间还有一个很复杂的一个辨析。有没有这些东西,我们的司法过去相当长的时间是没有这些复杂的说理的。当然我要说这个说理问题,同时本身也是一个复杂问题,我不可以过于简单的说,说理越复杂,人民越接受,我们学校的已故的教授“费”教授曾经在乡土中国里面讲一个村长怎么说理,有时候也真是有意思,他去访问这个村,下去调查,村长正在跟他说着话呢,进来兄弟俩两个人发生了争议,打得不可开交,进来找村长解决问题,村长非常愤怒地走上去,给老大一个耳光,给老二又一个耳光,你们争来争去,争什么争,北京的客人,教授都在这坐着,你们丢尽了我们村子的脸,滚,就解决了,这纠纷就解决了。
所以,在这个方面,也许我们基层的司法跟高层次的司法在说理上面应当有所差异,就是说在基层司法方面应该更加注重法官本身他的一种尊严,他的一种威望,给带来的说服力,而在中高级以上的法院,法官学理意义上的说理可能会变得非常重要。通过律师这样的媒介,可以给人民一种更好的说服,我想司法本身这样的问题我们可以从这样一个角度去做最简要的梳理。另外,司法本身还有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我们执行体制中间的问题,我们执行中负责执行的法官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他们拥有裁量权,就是说法官在执行过程当中,他可以再主持一种调解,把双方当事人叫来,可以说这个东西你看看,双方能不能再让一让步,我今天在天涯社区的法律论坛上,看到一位当事人把他的执行案件的整个过程贴出来,他说怎么执行阶段你们又来调解,然后执行不就是说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就执行这个判决,怎么你还可以调解啊,调解是什么意思?调解就是说对于雁来达成的那种司法判决,最后决定那样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再调整,你们这种进行调整的做法是违反了
刑事诉讼法的,法官说,什么
民事诉讼法,我们要把调解贯彻在民事诉讼的从头至尾的始终,每一个环节都可以调解。他就觉得怎么会这样子,而且还久调不绝,你们知道在这个过程中间,执行庭的法官确实在施行着某种司法的权利,本来我们想象的执行庭就是简单执行,但是不,他也要进行一种裁量这个案件到底要执行多少,有时候比方说当事人说,我没钱了,只有五十万,我没有一百万,是不是可以答应他这个条件,是不是可以做出他这个意义上的裁判。朋友们,中国近年来的法院出问题很多是处在执行庭,执行庭的法官被抓的情况这些年来很多,我有一次到珠海检察院去参加一个学术研讨会,珠海检察院的检查长一开幕的时候,他给大家讲为什么检视制度,检察对于法院的监督非常重要,这位检察长说,我们昨天到执行庭去抓了九个人,我们抓了五个回来,那么严重的问题。当然我们也知道其他有不少地方的法院也都是因为执行的问题而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为什么执行会出现这么严重的问题?是因为执行过程中有这样的一种裁量的权利。裁量的权利可以使法官可以中间做某些的变更,这样的话就大大改变了我们制度设计原始的初衷,同时这种裁量权也让当事人,败诉的当事人仿佛我有一种交涉的机会,因为你有裁量权,我就跟你诉苦,想方设法的说执行不了,或者说我就给你钱,我给你好处,就可以。你们知道,这很大程度说使得执行过程变得异常困难。
接下来,我们刚才已经多多少少讲过这个问题,这幅画像是“汉密尔顿”美国国父,美国司法制度的奠基人之一,“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刚才我们前面的助理朋友谈到了我们整体的题目叫异地执行方面的困难,执行难。其实我要说,中国一个地方同样一个地方的执行也非常的困难,只不过异地的执行变得格外困难,这个困难多多少少来自于我们法院制度的设置方面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问题。法院本身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各个地方的法院都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在当地的法院,而不是本地的法院,但是我们整个国家的治理期间,有的时候会倾向于删繁就简,化整为零,干脆地方来管吧,分灶吃饭,地方管地方的法院,各级的政府管各级的法院,各级的党委管各级的法院,这样的话就导致了我们国家司法体制的安排不是一个全国统一的,而是分散性的。大家知道,前一段时间王教授参加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那次学术研讨会,我们这边跟耶鲁大学一起搞的非常有趣的学术研讨会。我们发现,中国这样的国家是所有单一制国家,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是联邦制国家给我们的想象是分而治之,大家个人治个人的,那肯定是最分散的,最不能够统一的。的确,每一个说美国制度的人,都会跟大家说,你研究美国的制度首先要注意它是一个分立的国家。第二,它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联邦制的国家使得美国有了51种不同的法律体系,50个州加上一个联邦整个的体系。法院也分作地方法院,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我们想象肯定是非常的乱,但实际上越来联邦制,看起来人们越重视怎样的规则必须统一,怎样去解决不同地方的利益的纠葛,是联邦制要解决的最大的问题,他们一开始就在思考这样的问题,例如,一个案件如果涉及到不同州之间的当事人,联邦体制下的人说,这个不能让,要是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州既不能让加州法院审理,也不能够让纽约州法院审理,而是让中立的联邦法院审理,超脱的联邦法院审理。所以再细小的案件,只要是跨州的,他们的管辖肯定是由联邦法院管辖。而不是由州法院管辖,但是请问各位,我们国家的司法怎么样解决这样的问题,一个北京的当事人起诉广东的当事人,在哪审理,不是在北京就是在广州,那么,广州的法院和北京的法院都一样,他的财政经费来自于本地的财政机关的拨款,他们的人事安排来自于本地的党的组织部门以及人大的一种选举或者是任命。所以的东西都操纵在本地的手里边,“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说,就人的本性而言,对于一个人的生存有控制权,就等于对一个人的意志有控制权,我们现在的执行体制又要求说异地执行。法院要注意对于本地的司法判决,对于外地法院所涉及到本地当事人的司法判决,本地法院有执行的义务,这样的话,本地法院在这样的一个场景之下,就会变成一个胳膊轴往外拐的一个机构。就是他老是把我们本地的钱给判走,拿走,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对于地方党委来说,法院就会变成一个奸细。你暗藏在我们这个地方,你仿佛是广州那边的卧底,你在这老偷我们的钱给搞出去。哪个地方也不会容许这样的法院存在。所以要求本地法院来主动的去执行异地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这无疑是与虎谋皮,缘木求鱼,跟守株待兔没关系。你看我们讨论的这个案例,一开始就告诉大家说河南南阳的法院到湖北去,好家伙一下子中了埋伏了,被打得头破血流,有一个法官头昏,完全昏迷十分钟以上,湖北法院哪去了,湖北法院不干这个事,河南来你就执行你的,我才不管呢,我将来执行到你们河南去执行。问题就变得非常的麻烦。我曾经用主客场的这样一种观念去形容,当事人打官司有主客场意识,在主场打官司,什么东西都可以搞定,没关系,法院的院长就是我们的老板经常请他吃饭,就可以搞定,到了外地,那就人生路不熟,遇到的眼睛都是仇恨的目光,你就没有办法。所以决大多数的情况下,一点都不奇怪,本地的法院做出的都是有利于本地的判决,在执行过程中,他们越来越不倾向于不愿意,很勉强的去说把我们本地的企业败诉的那种利益给划拨出去,给执行出去。这个我觉得是违反人性的一种制度。所以我们需要在这个制度方面进行一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