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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存问题与法律对策

  总的来说,目前上市公司在聘请独立董事时渐趋务实,但一些公司在拟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中,我们依然看到为数不少的独立董事年逾七旬,甚至有的独立董事年逾八旬高龄。
  2001年4月9日,在上海汽车2000年度股东大会上,81岁的张仲礼老人当选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到2004年3月任期届满时,张仲礼已届84岁。在内地证券史上,张仲礼当之无愧地拥有“最高龄”独立董事这个记录。
  据统计,在现有4000多名独立董事中,有100多位独立董事年龄在70岁以上。这些独立董事或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社会阅历,但在经济环境瞬息万变和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他们的应变能力、超前意识势必会受到年龄的限制(当然不排除有例外),其身体状况、体力也将直接制约其勤勉尽责履行其职责。
  2、因兼职过多等原因长期无故缺席董事会
  《指导意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但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多家兼任的情况比较突出。过多的兼职必然使得独立董事的精力被严重分散,履行职责十分困难。此外,不少独立董事属社会名流,本职工作本就很繁忙,加之兼职过多等原因,导致其长期缺席董事会,无法勤勉尽责履行其职责。
  深交所2006年完成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效果调查”的调查结果显示,大约10%的独立董事在4家或4家以上的上市公司同时任职,根据每家25个工作日的平均工作时间计算,这些人每年花在上市公司事务的时间要在100个工作日以上;而90%左右的独立董事都有另外的主要任职单位,并且工作繁忙;当多项工作冲突时,就有可能牺牲独立董事工作的质量。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对上市公司工作时间少于10天的独立董事占到22%,工作10-15天的也占到22%,且独立董事因为工作繁忙缺席董事会会议的比例达到了应到会议总数的5%。
  例如,著名学者项兵同时担任着TCL集团、秦川发展、武汉健民、粤美的和七喜股份(已辞职)等境内上市公司以及多家非上市境内外公司的独立董事职务。据统计,项兵2005年已经连续三次缺席TCL集团董事会会议。实际上,自2004年10月当选TCL集团独立董事至2005年8月,项兵仅出席过TCL集团的一次董事会会议,而且那次会议是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武汉健民自2004年4月上市以来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会议,项兵缺席其中4次。与项兵一起担任武汉健民独立董事的著名学者钟朋荣,缺席该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也是4次,而且在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二、三次会议上已连续三次缺席。此前,钟朋荣还曾经担任长运股份独立董事,但因为“不能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席公司董事会”,长运股份董事会于2004年3月26日决定解聘其独立董事职务。
  又如,丝绸股份独立董事李刚剑自2002年6月当选丝绸股份独立董事以来,缺席董事会会议至少9次;2004年1月至2005年8月,丝绸股份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会议,他次次缺席。此外,外运发展独立董事杨华,2004年以来已经6次缺席公司董事会,并且最近连续4次缺席。[22]
  《指导意见》四条第五款规定,“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但在实践中,这一要求并没有被严格落实,这导致“休眠”、“半休眠”独立董事现象司空见惯。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指导意见》没有为这一要求制定配套处罚措施,比如,如果董事会不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有关责任人将受到何种处罚。另外,一些独立董事虽然没有“连续3次”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是过半数的董事会会议不能亲自参加,实际上也是无法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3、未依法、充分行使独立董事的职权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2005年7月,中国证券报与四川上市公司协会一道,联合开展了一项独立董事问卷调查,内容包括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发表独立意见等43个子项目。调查结果显示,相当一部分独立董事未依法、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23]
  (1)发表独立意见方面
  当独立董事在回答“你在公司董事会上是否投过反对票”时,65%的表示没有过;回答“你在公司董事会上是否投过弃权票”时,77.5%的表示没有过;而回答“你是否有过应该投反对票或弃权票但却投了赞成票的时候有多少次时”,居然100%的独立董事选择了“偶尔一次”。至于这样做的原因,27%的人表示“对自己的判断无信心”;18%的人表示:“碍于大股东或其他高管的面子”;其余的人选择了“其他”。在回答“如果在董事会表决议案之外您发现公司有违规行为,您会采取哪些措施”时,79%的独立董事表示:“向董事会提出来”;但也有14%的独立董事表示:“私下向公司主要领导提出”;甚至有4.6%的独立董事表示:“不理睬”。[24]
  (2)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方面
  调查还发现,大多数参加调查的独立董事表示充分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从未行使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89.5%)、从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78.9%)、从未提议召开董事会(73.7%)、从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就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或调查(73.7%)、从未在股东大会前主动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94.4%)等权力。
  (四)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冲突问题
  “独立董事因治理结构而生,为制衡权利而来”。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宗旨必须是在公司内部达到一种权利的平衡。而目前,内地实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属于既有董事会又有监事会的“二元模式”。因此,在内地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后,必然涉及到监督权的分配和协调问题。根据内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监事会的主要权限在于:“(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指导意见》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主要有:重大关联交易认可权,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因此不难看出在内地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独立董事的权限范围比内地的监事会的更为广泛且二者的权限范围具有重叠之处,如,二者都以财务监督为主要的任务,都有监督董事会的成员的功能等,还都可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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