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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兼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3、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义务
  该行为类型主要指股东为了逃避司法强制执行义务或纳税义务等法律强制性义务而利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如股东为了规避司法机关对其个人财产的强制执行而将其个人财产转移至公司的行为,或者为了规避司法机关对公司财产的强制执行而将公司财产转移至股东个人名下的行为。
  4、公司人格形骸化表现之组织机构混同。指股东(适用于股东为公司的情况)与公司之间在管理机构上混同,如“一套人马两套班子”,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相互投资。
  5、以公司名义从事不法行为。如股东利用合同实施合同诈骗等不法行为。
  本案中,B股东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故二人存在以公司名义从事不法行为的嫌疑。但在刑事案件判定二人有该罪前,仅能作参考之用,不能单独作为否定公司法人格之依据。
  基于上述情况,为更充分地说明B公司股东存在实际控制B公司、滥用股东权利行为,至少有以下事实还需进一步查清:
  1、(证明业务混同)股东除以B公司名义对外委托理财外,还从事了哪些以个人名义的对外理财业务?
  2、(证明财产混同)股东名下被公安机关扣押股票资金来源?据悉,B公司受托管理A单位及其他单位资金时,曾有盈利,该部分盈利去向?被扣押股票是否与B公司资产(含盈利)有关?B公司财务制度、财务帐薄、银行存款是否与股东个人及其他关联企业有混同现象?股东是否还有其他挪用公司财产行为及其他股东个人财产与B公司财产混同行为?
  3、(证明股东实际控制B公司)B公司管理制度如何,对于重大事项(如以A单位资产对外质押融资)是否有健全的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
  4、(证明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股东对B公司投入资金及B公司资产去向相关资料(如可通过核查B公司财务帐目、银行帐目取得)。
  5、(其他证明公司丧失独立人格事实)B公司全部工商档案,B公司全部关联公司工商档案及各关联公司与B公司档案。其他符合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
  五、程序性事项
  (一)被告问题
  企业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直索责任主体应为滥用股东权利的积极股东,故应以B公司股东积极股东为被告(如还有其他股东,应一并列为被告)。
  (二)诉讼请求内容
  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A单位以判决结果为依据,要求B公司股东对B公司该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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