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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兼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B公司股东除存在上述滥用股东权利事实外,还存在下列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事项:
  (1)B公司两股东在A单位委托资金亏损后,至今下落不明,以失踪方式逃避债务;
  (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既不组织清算,亦不偿还债务;
  (3)B公司应有财产(B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因受托管理资产所获收益)去向不明,公司无偿债能力,现有部分财产则置于股东个人名下,债权人因囿于企业法人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无法实现债权。
  (五)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结果要件:有损害后果,指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了债权人债权的损害。本案中,A单位作为债权人,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后果十分严重。
  (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因果关系要件:指股东权利滥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司法实践中多以客观因果关系为判断依据,即只要股东存在权利滥用行为且客观上造成了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即应认定为其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不过分要求有证据证明股东主观上存在过错。
  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根据目前掌握资料,本案基本符合企业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基于此,A校可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为依据通过法定程序主张执行股东股东名下财产。但应该说明的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所以在具体司法过程中法院会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本案适用企业法人格否认制度应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四、本案还需进一步查清的事实及需证明的对象
  由于股东滥用权利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除上述第三条第(三)项所列内容外,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被认定为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实或抽逃资本的行为
  当公司存在注册资本不实或抽资出资等虚假出资行为(但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则属股东以公司名义降低风险逃避债务行为,可适用企业法人格否认制度,直索股东责任。
  2、利用公司法人格回避合同义务或侵权责任
  该类型行为具体表现为:
  (1)股东利用公司对债权人实施欺诈,逃避债务。指以公司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进行交易,但将交易所得转移至股东名下的行为;或者将公司财产转移,使公司无履约能力。
  本案中,B公司股东疑为有将B公司财产(含收益)转移至其名下的行为,但需进一步证据证明。
  (2)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移资产,终止原公司,另设新公司的行为,即典型的“脱壳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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