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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兼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公司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基于特定事实对公司法人格暂时的、个案的否认,目的在于直接追究责任股东的民事责任,而非对公司法人格的全面、彻底的否定,其以公司有效成立为前提。如公司未能有效成立,则公司本不具备独立人格,更无从谈起“否认”之说。
  本案中,据悉B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经批准合法成立,故具备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条件。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主体要件:股东是直索责任的对象
  公司股东分为两类:积极股东和消极股东。积极股东指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公司具有影响力的股东;消极股东则相反。只有积极股东才有可能实施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所以直索责任、即债权人追究责任的对象应是积极股东。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行为要件之“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行为表现
  实践中,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难以归纳详尽,但根据通说理论并结合现已掌握部分事实,B公司股东下列行为基本符合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要件:
  1、公司设立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设立资本显著不足指股东投入的资本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风险差距显著,公司投入资本不足以承担其经营风险。股东投入资本显著不足,意味着投资人的目的在于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将其投资风险降低到必要极限之下,并通过公司独立人格形式把过多的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债权人。司法实践中,公司设立资本显著不足多与其他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结合共同判断是否适用直索责任,而较少单独以该项理由作为直索股东责任的依据。
  本案中,B公司注册资本金仅为1000万元,但其受托理财资金达数亿元,履行能力显著不足,该项事实可作为对B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初步依据;但是该依据要结合其他依据一并考虑。
  2、公司法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格形骸化是适用企业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典型原因,即只要存在相关事实,一般公司均会被否认法人人格,进而股东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人格的形骸化指公司徒具公司的法律形式,但实际上完全受股东控制,已丧失了独立意志和独立财产的本质,成为股东谋取非法利益、逃避债务的代理机构和工具。
  公司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财产是公司人格独立化的表现。独立的意志指公司的意志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股东意志除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定形式外,不能成为公司的意志。所以当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以股东意志代替公司意志时,公司即谓丧失了独立意志,实质上不再具有独立人格,对此法律需否认其人格,直索股东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实践中的判决标准之一是公司是否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对于公司重大经营行为是否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独立的财产指公司财产必须与股东财产相分离,不得发生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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