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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招点破投诉迷津

  结论 由于新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市场的主管机关,突破了旧法监督机制所存在的严重缺位状态。因此,倘若财政部门不受理工程投诉案件,很容易遭遇行政不作为的诉讼。然而,各级财政部门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阻力较大,有关部门缺乏相互理解和彼此配合,这给财政部门提出了难题。
  【指点迷津·5】
  执法中听证程序用过吗
  ■赋予政府采购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听证权,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促进依法行政和自觉守法
  表现 政府采购行政执法听证程序,是指政府采购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我国政府采购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较大数额的罚款、禁止交易、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指派专人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处罚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所作的陈述、质证和辩驳的程序。然而,法律实施4年多来,几乎所有的政府采购案件都没有纳入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听证程序。
  剖析 《行政处罚法》所设定的听证程序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但作为政府采购行政执法主体的财政管理部门,对供应商或采购主体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几乎都没有经过听证程序。
  其原因可能有两方面,一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刚刚接触到政府采购行政案件,尚未完全熟悉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内容和行政执法程序;二是政府采购法立法时还没有注意到此类案件的听证意义,国家财政部颁布实施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规章均没有将听证程序纳入各级财政机关政府采购行政执法中。在政府采购违法案件中,一旦供应商的违法事实成立,必须同时被处以3种处罚,这是非常严重的行政处罚,直接影响到供应商的生存和发展。倘若不赋予相对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救济权,则有悖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
  结论 依照《政府采购法》法律责任这一章节的内容,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许多情形下所遭遇的是数项行政处罚种类共同并处。在此情形下,应该赋予政府采购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听证权。实施听证制度有利于控制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和及时避免发生违法行政行为,是行政执法程序中的核心制度。就我国各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机关来说,应该关注一下行政处罚法的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设立,对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来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改善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减少和防止错误的行政处罚,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促进依法行政和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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