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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招点破投诉迷津

  剖析 根据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里规定是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拥有某方面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下,对提出证据主张一方相关主张的判断。这就是证据推定规则。即推定提出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主张成立。这些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处理许多采购争议案件也是运用了前述举证原则和证据推定规则。
  结论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行政执法案件中的这种事实推定是经不起行政诉讼检验的。因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不是由政府采购当事人来承担的,而是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入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是一项基本原则,行政主体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举出自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以证实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败诉责任。
  【指点迷津·4】
  工程采购投诉能一推了之吗
  ■财政部门不受理工程投诉案件,很容易遭遇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案件
  表现 实践中,财政部门对工程的投诉案件往往不予以受理。原因是我国存在着两部法律,《政府采购法》第4条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从笔者接触到的采购争议来看,近两年,投标供应商对工程采购的投诉案件明显增多,其缘由是我国没有排除政府采购法对工程的管辖。与此同时,工程这项内容也不属于每年的集中采购目录所编制和公布的范围,而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各地和各部门的做法也是参差不齐。
  剖析 按照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法律的授权,我国从财政部到各省、市财政厅局先后都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处,在全国形成了政府采购市场的统一监管体系,开始对公共消费市场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国家行政权力,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开始成为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旧法没有通过法定的方式明确授权对公共消费领域进行统一监管的组织,因此,旧法也就没有明确规定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监督部门,而有关的红头文件又不能与新法相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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