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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招点破投诉迷津

  为此,财政部门适用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50条、第53条以及政府采购法72条、第77条的规定,对投标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剖析 大家认真看一下财政部门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就会发现,两部法律的处罚标准截然不同。旧法规定的串标是在情节严重的时候才会被处以一定期限的禁止交易,而新法是不管情节是否严重,只要违法事实清楚,都将被禁止交易1至3年、罚款及黑名单,3项行政处罚内容是同时进行的。旧法还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显然也是不同于新法规定的内容。另外,对同一违法行为,法律对招标公司和投标供应商的处罚内容也是不一致。立法的这种规定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如果财政部门同时适用两部法律条款,在诉讼中就会进入两难境地,最终会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结论 财政部门如何化解在法律适用时的矛盾呢?这里必须遵循我国立法法所规定的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来处理投诉案件。如果旧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财政部门才可以援引旧法的内容。在新旧两部法律都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财政部门才能援引相关的行政规章来处理案件。
  【指点迷津·3】
  举证责任能转嫁吗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不是由政府采购当事人来承担的,而是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表现 笔者接触到许多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各级财政部门都是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民事法律原则,以及举证责任推定的相关司法解释。这是不符合我国行政法律相关规定的。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中,对于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有较大不同。在行政诉讼中,强调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相应证据的,则推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将被撤销。在民事诉讼中,强调当事人举证,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倘若当事人没有证据的,则将承担败诉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证据推定制度,但证据推定是国际惯例和运用国际司法通用的证据规则,是涉外审判的原则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第75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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