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招点破投诉迷津
谷辽海
【摘要】针对供应商投诉争议和财政部门败诉案件增多的趋势,如何有效处理投诉案件已经成为摆在各级财政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
【关键词】采购
【全文】
【指点迷津·1】
能直接到法院讨说法吗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表现 诉讼的前置程序是指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不得不经过的程序,即必须首先经过的行政程序,法院才受理争议案件。根据现行立法,政府采购合同被认定为民事合同。
实践中,不论是各级财政部门还是各级人民法院,通常都认为政府采购争议案件必须由财政部门处理后,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近几年来,各地法院不受理政府采购民事争议的现象非常普遍,几乎均以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为由,将供应商挡在法院大门之外。而各级财政部门也理所当然地全盘接纳了政府采购争议案件。由此而来,本来可以由法院处理的案件现在却蜂拥到各级财政部门。
剖析 剖析其根源,还是我国立法缺陷。而实践部门的做法则有悖于现行法律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供应商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能是属于民事诉讼案件,不可能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不论是
政府采购法(以下称新法)还是
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旧法),赋予供应商在救济程序中的法律规定均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而非强制性法律规范,通过怎样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选择什么样的途径进行法律救济,这些权利完全属于供应商。不论是财政部门还是法院,均无权剥夺供应商寻求救济的途径。
结论 笔者认为,倘若财政部门将投诉案件适当予以分流,势必会减少受案数量。财政部门接到投诉案件后,可以告诉供应商享有多元的救济途径,但不能拒绝接受投诉。
【指点迷津·2】
两部法律究竟听谁的
■必须遵循我国立法法所规定的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来处理投诉案件
表现 我们稍稍留意一下就会发现,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招标投标争议案件时,往往会同时适用
招标投标法和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和处理。倘若存在这种情形,一旦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财政部门会面临败诉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