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据意识。侦查工作必须以证据为核心,证据是诉讼之王,作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在执行
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步就是侦查犯罪嫌疑人,一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接下来所有的工作都是为了证明其有罪,实际上就是用证据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部门服务,为证明侦查的正确性服务。这种正确性就体现在法庭上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发现证据,提取证据,固定证据,保全证据和运用证据的全过程。侦查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各种手段和方法的使用,都必须围绕证据这个核心来进行。既要注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从重的证据,又要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从轻或无罪的证据。并将收集的正反两方面证据进行比较和鉴别,合理地排除矛盾。因此,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就需要分析。这一分析判断是体现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绝不能主观推测。
(六)犯罪构成意识。一是整个侦查的工作要围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来展开。侦查人员要明确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所必须构成的要件,以及符合这些要件所必须的事实和证据,要围绕这些要件的事实和证据展开侦查工作;二是增强犯罪构成意识,要注意克服“主观臆断”,“先入为主”的错误观点;三是增强犯罪构成意识,要从侦查伊始就要考虑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刑事诉讼环节。身在侦查中,心系法庭上,以侦查工作的高质量,保证所办案件的高质量。
二、检察机关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员应当正确处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六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办案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以及办案效果的关系。
办案质量不仅体现在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上,也体现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中,是过程与结果的有机统一和综合反映。办案质量既是事实与法律问题的统一,也是实体与程序的统一,还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衡量办案质量,既要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又要看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无论是违反实体法还是违反程序法,都是办案质量不高的表现。高检院提出“坚持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是基于对形势的正确判断。加大办案力度,就是要依法拓展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领域,努力提高发现贪污贿赂犯罪的领域;努力提高初查工作水平;努力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实践证明:没有办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就失去着力点,没有办案力度,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就失去了深入点,没有一定的办案力度,没有过硬的办案质量,没有良好的执法素质,没有较高的执法水平,就不可能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办案数量和质量是一对辩证关系,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部门要坚持“两点论”,既要有力度,讲数量,也要重程序,求质量,不能大起大落,要用办案质量来保证办案力度,保证执法效果。
(二)正确处理案件初查与立案侦查的关系。案件初查是立案侦查前的调查,是对未确认是否构成犯罪的案件的初步摸底。立案侦查是对初查中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入法定程序的进一步调查,它包括采用必要的强制手段。案件初查是为了确保立案侦查的正确性而必须采取的步骤,在初查中:一是初查要按刑诉法规定的管辖范围进行;二是初查要经领导批准;三是初查不得使用强制措施;四是初查应当秘密进行;五是初查可与纪检部门配合进行;六是初查要坚持要案报告制度。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部门要把握由初查转入立案侦查的时机,应注意掌握以下几点:①经初查,已掌握能基本证明或认为有犯罪事实,并且通过及时立案采取有效侦查措施可能进一步获取重要证据。②及时立案有利于进一步迅速扩大战果。③如不及时立案将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惊动,进行串供活动或者潜逃、自杀,及进行社会危险性活动等。④可能导致证据及赃款、赃物的流失、隐匿、销毁、被伪造或转移,以及产生其它不良后果或影响。笔者认为,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时,即可以由初查转入立案侦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