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意识·六个关系
——有关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员基本素质的一点思考
胡绍宝
【关键词】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员;基本素质
【全文】
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是强化法律监督、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保证,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检察机关特别是反贪污贿赂部门的基本要求。然而,当前贪污贿赂案件查办工作却总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诸如:1、初查证据不到位、难以突破犯罪嫌疑人;2、强制措施不当、易使犯罪嫌疑人串供;3、定案依据不扎实、给案件质量留下隐患;4、立案质量不高、无法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5、办案经费不足、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6、办案制度不科学、不利于激发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等等。故而,对于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人员而言,过硬的侦查技能无疑是做好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笔者着眼于办案实践,紧紧围绕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谈一点个人粗浅的认识。
一、检察机关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员应当具备六种意识
(一)线索捕捉意识。惩治犯罪必须首先能够发现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和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使罪证及犯罪线索难以发现,稍纵即逝。因此,侦查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线索捕捉意识,善于查微细疑,举一反三;有敏锐的感知力,充分的想象力和较强的判断力;要善于从社会往来中,朋友的交往中,人们的闲谈中,洞察隐蔽性的案件线索;通过对现象的分析、判断、抉择,掌握犯罪线索本质的东西。这样,就不仅能从正常的经济往来中,从经管的账、款、物的一般运转过程中,把握犯罪的蛛丝马迹并进一步将其揭露,而且能在办案中举一反三,由小案办出大案,由办一般案带出串案和窝案,从而推动检察机关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方向的纵深发展。要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就必须拓宽视野,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基础建设,实现四个方面的转变。即高检院明确提出的:(1)要由依赖举报和移送、等案上门,转变为增强职业敏感性,依法主动出击,摸排线索,从新闻媒体,街谈巷议中发现线索,及时捕捉国家重大改革措施实施中有可能发生的新型犯罪;(2)由突出查办发生在司法和行政执法等部门、交通、基本建设投资等资金高密集领域,文教卫生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业,电力、电信等垄断行业的案件;(3)由就事论事,就案办案,转变到举一反三,深挖细查,在挖窝案,串案上下工夫,在抓系统上下工夫;(4)有传统的办案模式转变到依法运用现代科技查办案件的能力。这四个转变,既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要求,也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经验的提炼。
(二)战机意识。所谓战机是发现线索获取证据,证实和缉捕犯罪嫌疑人的有利时机。它寓于案件查证过程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意味着采取某种侦查行为能够达到一定目的的时间范围。同时,它还有必然性,条件性和易逝性。其中,必然性是指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到犯罪后掩盖痕迹及隐匿或支配赃款赃物的过程中,必然寓有对侦查取证有利的时机。条件性是指侦查战机的存在和出现是有条件的,每一个战机都是与一定的时间、地点和其他条件相联系。因此,可以根据战机存在和出现的时机,去预见和把握战机乃至创造战机。如在罪证未暴露,侦查难以深入时采取制造错觉,诱其暴露的策略创造条件,从而获取罪证。条件性也决定了它的易逝性,战机往往稍纵即逝。行动迟缓,就可以坐失良机,甚至功亏一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