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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实证主义的犯罪学

  其次,《犯罪社会学》用实证的方法研究犯罪。
  《犯罪社会学》以实证哲学为指导研究犯罪问题,不是认为罪犯要犯罪所以犯罪,而是从实际的统计资料入手,运用社会学的方法考察促成犯罪的各种因素。一是犯罪人类学的资料,这些资料乃是“从生理学、心理学角度对大量精神错乱和智力正常的罪犯的直接的、连续不断的观察。”基于这些资料,恩里科•菲利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切萨雷•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认为有人生而注定要犯罪。但在这类罪犯的比例和本质认识上,两人分歧很大,这成为《犯罪社会学》与龙氏《犯罪人论》的最大区别。二是犯罪统计学资料,它研究的是犯罪与自然、社会的关联性;大量统计资料论证了保持动态平衡的“一定的环境与犯罪数量之间的比例”即犯罪饱和法则。三是在这些详实资料的基础上,菲利得出结论,促成犯罪的原因有:人类学、自然和社会三种因素,即犯罪原因三元论,这是菲利的理论与李斯特的理论的主要区别——后者主张犯罪原因二元论。
  再次,《犯罪社会学》以实证的态度寻求犯罪的解决之道。
  本书的写作目的是针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结果,制定出犯罪的救治措施。在对大量科学数据作分析而把握(19世纪欧洲的)犯罪规律后,《犯罪社会学》进一步以实证的态度研究犯罪问题的解决之道。“犯罪不可能根除,但可以减少、预防”。菲利曾态度鲜明地指出,“一个国家的犯罪在自然领域受个人的生物心理状况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在社会领域受经济、政治、行政和民事法律比受刑法典的影响要大得多”。所以,在一般预防上,《犯罪社会学》主张重在改良社会以清除犯罪的社会“病灶”,因为在犯罪原因中,只有社会因素是人类可能也可以施加以影响或者说控制力的。从实际效果分析,刑罚“对犯罪的威慑作用是很有限的。因此,犯罪社会学家应当在对犯罪及其自然起因的实际研究中去寻找其他社会防卫手段。”应建立犯罪精神病院来收容精神病罪犯,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对于已犯罪的人,注重特殊预防,对同类型的罪犯采取不同的手段,改造可以救治的罪犯,永久隔离不能救治的罪犯。
  是的,只研究犯罪行为本身而不了解犯罪发生的过程和原因,虽然可以保证定罪的准确性,但是很难保证刑法适用的合理性。因为犯罪作为人的一种社会行为,在许多情况下都不是完全由行为人个人的意志一维性所决定的,如果不考虑犯罪发生的过程和原因,把犯罪的责任完全归咎于行为人有时候就可能是不尽合理的,而刑法适用的合理性是人心悦诚服地遵从刑法的基本前提,因而也是实现刑法目的的重要保障,毕竟目的性是理性的首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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