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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法人问题研究

【注释】  根据1998年10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1999年10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令亮甲店小学对学生胡蓉在一次校外活动中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校方履行监护职责不当,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见《法制日报》1999年11月13日。

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增订四版,第164页

参见乔育彬:《行政组织法》,1994年10月版,第300页。

参见翁岳生主编:《行政法》第273页。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修订六版,第108页。

“公立公益机构”是人格化的公共行政机构,它在特定的范围内能提供一种或多种专门的公共服务,在法国,此类机构指“国家医疗单位”、“公立教育机构”、“农业与商业机构”、“与公共工程相关的机构”、“与银行和经营业务相关的机构”、“荣誉勋位团”、“国家铁路的行政管理机构”。此外还有省、市镇属公立公益机构,如医院、收容所、济贫所、博物馆。参见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龚觅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419-427页。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8页。

参见李震山等:《当代公法理论——翁岳生教授六秩诞辰祝寿论文集》,台湾月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9页。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8页。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0页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学术界具有代表性的有两个,一是“新主体说”,又称“特别法规说”,即对任何人皆可适用,均发生权利义务之可能者为私法,公法则系公权力主体或其机关所执行之职务法规,其赋予权利或课以义务之对象仅限于行政主体或国家机关,而非任何人;二是“利益说”,该学说主张公法是有关公共利益的法,私法则是关系个人利益的法。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增订4版,第27-28页。

翁岳生主编:《行政法》,第273页

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修订六版,第48页。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82年国务院发布)授权收容遣送站负责对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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