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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量刑问题批判

  三、比较法考察:国外关于受贿罪量刑立法综介。
  (一)美国
  美国对贿赂犯罪的规定主要是以下几部法律:联邦贿赂法、禁止利用暴力胁迫妨碍通商法(简称“霍布斯法”)、禁止利用州间交通运输胁迫企业法、不正当敛财及不正犯罪组织法(简称“RICO法”)等。联邦贿赂法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8编第201条;二是作为“1984年包括性犯罪防止法”的一部分而制定的同法典第18编666条。根据201条规定,公务员贿赂罪分为重型贿赂罪和轻型贿赂罪,以是否有“枉法意图”而区别。重型贿赂罪又分为重型行贿罪和重型受贿罪,但两者的法定刑是一样的,都可处相当贿赂价值3倍的罚金、或者15年以下的拘禁刑、或两者并罚。同样,轻型贿赂罪也分为轻型行贿罪和轻型受贿罪,法定刑是判处相当于贿赂价值3倍的罚金、或者2年以下的拘禁、或两者并罚。后为了填补201条在主体上规定的缺陷,美国联邦议会特意制定了第666条,即将受贿罪的主体从联邦公务员扩大到地方公务员。几乎和联邦贿赂法一样重要的是霍布斯法。从1971年起,联邦司法机关把受贿罪解释为“以职权为背景的敲诈”,从而对所有收受贿赂的行为都适用霍布斯法,即使是州或地方公务员也不例外。该法的法定刑是:处1万美元以下罚金、或20年以下的拘禁、或两罪并罚。其法定刑要重于201条。RICO法是美国当今最为常用的新型法律之一,根据该法规定,行为人如在10年内两次以上犯有“前提犯罪”,就构成“不正当敛财行为的累犯”,当企业因此而受影响时,就应对该行为人适用RICO法,处2.5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20年以下的拘禁、或两者并罚 。
  美国法律对受贿的刑事制裁方式有四种:拘禁、罚金、剥夺公职保有权、没收犯罪所得利益。
  美国对贿赂罪的量刑特色是:区分重型贿赂罪与轻型贿赂罪;行贿与受贿量刑档次和标准一样;存在累犯的规定;有罚金刑;拘禁最高不超过20年 。
  (二)德国
  在德国刑法典中,对受贿罪以是否“枉法”为标准分为索贿、接受利益两种,相对应,对行贿罪也分为行贿与给予利益两种。接受利益,是指公务员或对公务员负有特别义务的人员、法官、仲裁员,针对履行其职务行为而为自己或他人索要、让他人允诺或收受他人利益的情形,这里指的是正当履行其职务义务或裁判义务;索贿是指公务员或对公务负有特别义务的人员、法官、仲裁员,以已经实施或将要实施的、因而违反其职务(裁判)义务的职务(裁判)行为作为回报,从而为自己或他人索要、让他人允诺或收受他人利益的情形,这里必须要有“枉法”的意图、行为与后果。同时,法典规定,未遂也要受到处罚。
  对于没有“枉法”情节的行贿和受贿,德国刑法典的处罚幅度是相同的,不存在轻重之别。但对法官、仲裁员的量刑要比公务员重。根据《刑法典》第331条、333条,法官、仲裁员受贿要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而公务员则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对有“枉法”情节的贿赂犯罪,量刑则要复杂得多:公务员要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法官或仲裁员则在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内量刑,情节较轻的,在6个月以上5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在有“枉法”情节的贿赂犯罪中,对公务员的行贿和受贿处罚最高刑均为5年,起点刑及情节较轻的量刑上,受贿者的量刑略高于行贿者;对法官、仲裁员的贿赂犯罪,受贿者的处罚要比行贿者重得多,法官或仲裁员在10年以下量刑,而行贿者在5年以下量刑。除了基本刑之外,德国《刑法典》在第355条还规定特别严重的情形,如果犯罪人存在特别严重的情形,则可最高量刑到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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