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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量刑问题批判

  二、实证材料研究:受贿罪量刑的实证分析。
  对于受贿罪量刑上不能体现罪刑均衡的情况,笔者收集了国内一些有一定影响的案例,如下表 所示(按受贿数额排列):
  被告人 受贿数额 相关情节 所判刑罚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 4109万 死刑
  云南省省长李嘉廷 1810万 有立功表现、赃款全部追缴 死缓
  沈阳市市长慕绥新 661万 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320万元受贿事实 死缓
  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 544万 造成极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 死刑
  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 500万 积极退赃、提供线索破案 死缓
  安徽省副省长王怀中 440万 死刑
  浙江省海宁市副市长马继国 100万 十五年
  綦江县县委书记张开科 34万 无期徒刑
  浙江省湖州市政协主席姚越健 10万元 十年
  承上数据,先从横向比较分析。同样是受贿款,在不同的数额范围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所需要承担的刑责也是不同的。如10万元的贿赂款,某人仅此一笔,则获刑10年,如果已受贿100万,再多10万元,也不会对量刑产生影响。但是就当事人收受贿赂的心态及社会危害性而言,10万元的贿赂款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是一样的。
  再从新中国历史入手进行纵向比较分析。1952年2月10日,经毛泽东主席批准,时任天津市负责人的刘青山因贪污旧币1.84亿元、张子善贪污1.94亿元,被公审后枪决。旧币一万元即现在的一元。他们两人的死刑是不到两万元的贪污。79刑法实施后,10万元10年有期徒刑,一般是1万元1年,但有些地方20万元就判无期徒刑、40-50万元就有判死刑的。到了2000年以后,贪污受贿案的数额越来越大了,受贿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都没有被判处极刑。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我国通过改革开放和几代人的努力,经济得到迅猛的发展,人民的收入翻番增加。所以有学者认为,在上海、杭州、北京、深圳等地房产已经到了没平方米万元以上的环境下,干部一套百平方米的房产即已经是“百万富翁”,对10万元即要判处10年,显然是量刑过高的 。据统计,1978年至2000年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长9.51%,其中90年代的10年年均增速超过10%。2000年我国GDP达到89404亿元,比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增长6.38倍,按汇率计算首次突破1万亿美圆,与意大利基本相当,居世界第六位。2003年,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超过1000美元,已从温饱向小康迈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年收入在东部沿海地区已达4万至8万元,有些特别富裕的地区,已经超过10万元 。国企高管的年薪也有突破,往往超过10万元,数十万元是非常正常的。同样的犯罪数额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实际价值不同,对人的生活和心理的影响也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同的,而刑罚处罚必须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因此,当经济和社会形势发生显著变化的时候,以数额为量刑主要标准的罪名的定罪和量刑标准是必须进行调整的。按刑法的规定,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的,量刑在10年以上直至死刑。现实中绝大多数受贿案均在10万元以上,所以绝大多数受贿被告人是在10年至15年之间量刑,所以100多万元也就量刑15年,再往上也可能判15年,再下去只能是无期徒刑了,这就很难执行和体现刑法规定的罪刑均衡原则,也难以体现刑法区别对待各个击破挽救大多数的作用。所以有学者比喻对受贿罪的量刑就象开车,高速公路上空空荡荡,信马由缰,乡间公路却堵得要命。量刑基本上都在10年上下拥挤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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