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 情节 量刑档次
个人贪污不满5000元 情节较重的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个人贪污不满5000元 情节较轻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脏的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情节一般的 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情节严重的 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情节一般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 情节一般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表观之,受贿罪的量刑档次存在以下特点:
1、受贿犯罪没有最低数额限制。即便是受贿在5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也可在两年以下处刑。
2、量刑档次交叉重叠。如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到10万元之间,情节一般的,量刑既可以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又可以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量到无期徒刑。再如个人受贿在5000元以上到5万元之间,既可在5年以下量刑,又可以在5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情节严重的,甚至可量刑到10年。
3、存在多种量刑情节 。除一般情节外还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及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脏的等情节。这些情节对量刑起到很大的作用。如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则可处死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1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至10000元,如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情节的,则可免予刑事处罚。
由上述特点,我们从法律条文科学化角度进行考察,可以发现这样的量刑档次起码存在以下几点缺陷:
(1)犯罪情节中之“较重”“较轻”“严重”“特别严重”缺乏清晰的界定,实践中不易把握,有很大的随意性 。我国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包含法定性和明确性两方面的内容,它排斥
刑法的含混性和矛盾性,排斥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而受贿罪法定刑的设置却离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定性和明确性要求相差甚远。例如,受贿罪的量刑依据除了数额外,还应根据受贿的情节,也就是
刑法规定的“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但是,“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属于模糊情节,其内涵和外延的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完全依靠司法实践,这就导致量刑情节出现含混性和不确定性,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
(2)量刑档次交叉重叠过多,且因“情节”理解不一,实践中不易把握,易造成执法混乱。根据刑罚的梯度性要求,不同的刑种在严厉性上应该有轻重等级之分,呈现出鲜明的层次性;相邻的刑种在严厉性上应该上下衔接不留空档,便于适用。而现行
刑法中受贿罪的法定刑轻重衔接没有梯度,重叠现象严重。举个例子,假设二被告人均具有一般情节,甲被告人受贿9万8千元,根据
刑法第
383条第2项,可以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4年;乙被告人受贿10万元,根据
刑法第
383条第1项,可以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二者相比,如何体现
刑法的公平?因此,现有的受贿罪的法定刑重合现象的直接后果就是可能出现轻罪重罚、重罪轻罚、同罪异罚、异罪同罚的现象,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