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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量刑问题批判

受贿罪量刑问题批判


——规范分析.实证研究.比较考察.本土化回归


胡绍宝


【摘要】近年来,受贿犯罪呈高发趋势,但与现实反腐败形势不协调的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受贿罪竟然没有一个单独的量刑标准,而是依附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然而贪污与受贿虽然同为腐败行为,但毕竟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犯罪,故而现行刑法将受贿罪的量刑比照贪污罪处理很不科学且受贿罪的刑罚种类设置也不尽合理。通过对美国、德国、瑞士、越南等国法律有关受贿罪量刑立法的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原则的比较研究以及相关案例的实证研究,提出对我国受贿罪量刑立法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受贿罪;量刑;立法;反思
【全文】
  刑法学应当面对、思考和解决两个(而非仅仅其中任何一个)问题即什么样的行为应该被定罪惩罚以及惩罚到什么程度是最合适的,否则将是根基性的错误。
  ——转引于[美]安德鲁.冯.赫希著 邱兴隆 胡云腾译《已然之罪还是未然之罪——对罪犯量刑中的该当性与危险性》
  关于受贿罪量刑问题,很多人都认为刑法已有规定,无多争议 。但是,随着笔者进入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工作以来,办理和接触了一定数量的受贿案件,也了解和比较了近年来一些全国性大要案的最终判决,却越来越发现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量刑存在很严重的缺陷。这个缺陷直接影响到法官对受贿罪判决的公正性,直接影响到被告人对判决的认可度,直接影响到反腐败斗争的结果。鉴于此,笔者从受贿罪量刑的法律规定入手,以实证考察结合国外立法例比较的研究方法,提出一些粗浅的立法建议,以期引起各方的重视。
  一、法律规范分析:
  (一)现行刑法受贿罪量刑特点及缺陷分析。
  受贿罪的量刑从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起,就开始比照贪污罪论处;修订后的刑法383条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第386条规定了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我国刑法没有对受贿罪单独确定量刑标准,而是按照刑法383条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385条386条383条规定,受贿罪有九个量刑档次,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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