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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及防范

  (三)行政制度
  银行是各级行政部门收费的重点单位,是一块“肥肉”。现有的行政制度使得各级行政部门能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收费额度可以自由掌握定价,而且名目繁多。因此,需要对现有行政制度予以改进,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高行政部门的服务质量,由此来减少商业银行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的支出,减少了成本,进而能够降低信贷风险的可能。
  六、结语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可以通过有效的手段加以防范,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这是一项长期并且艰难的系统工程,需要商业银行、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的多方努力,更需要全社会建立健全良好的信用环境。
  
【注释】  尽管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表示,中国大型商业银行将在2010左右实施新巴塞尔协议,但不可否认的是,新协议的实施已经给我国商业银行敲响了警钟。
刘邦驰、王国清,《财政与金融》,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6页。
王伯庭,《现代金融问题法律分析》,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2页。
引,第357页。
刘少军,《金融法概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页。
引,第147页。
陈艳、邓桔桃,《市场风险与投资回报》,载《财经科学》,1999年第1期,第103页。
李有星,《银行风险防治的法律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页。
近年来,政府大量批地,开发商大量建房,其资金来源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有些资金的投放并未如预期的那样能够收回。由于开发商同政府在某种程度上的特殊联系,而银行又受制于政府,导致大量的贷款往往很难完全收回,无形间增加了不良贷款。
徐燕、邱任平,《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及其防范》,载《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5卷第6期,第62页。
在这里,抵押权人可以按下列规则实现优先受偿权:(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清偿。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第三版,第4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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