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商业银行现行体制是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的前提。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商业银行必须充分认识健全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和改革现行体制的重要性。在原有体制下,内部控制机构实际上是多级审核部门自己查自己,同级查同级,一点效果没有不说,还会产生许多腐败问题。因此,必须进行合理的内部控制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加强监督。要严格依法发放贷款,遵守法定程序,认真调查核实,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格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审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审核贷款的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合同的合法签章等;要坚决杜绝人情贷、关系贷。
(三)运用多种法律手段防范贷款风险
在产生贷款无法收回或收回难的情况时,传统的做法是采用民事诉讼的手段依法清收。但是,诉讼手段的期限很长,不但占用了许多人力,耗费了大量精力和时间,而且诉讼成本很大。如果银行能够在诉讼之余适当运用非诉法律手段,比如强制执行公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采用仲裁手段[15]等,会使银行有效地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四)运用多种经济手段防范贷款风险
商业银行可以将一些自己控制的、在将来能有一定流动性的、可分割或重组的不良资产通过资本市场来处置,例如债权互换、出售债权、将债权转换为股权等,这有助于减少因不良资产带来的损失,有效地防范不良贷款风险。另外,还可以通过保险的形式分摊贷款风险,比如发生巨灾时的巨灾保险就可以减少企业破产的可能性,从而降低贷款的风险。
五、防范贷款风险的各项制度亟需完善
(一)监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早在1999年底[16]和2001年底[17]两次提出要全面实施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制度, 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也提出要尽快推行五级分类制度,但是到目前为止仍是“雷声大,雨点小”,许多违法放贷的银行并没有受到严厉的处罚,这似乎给银行业传达了一个错误的信息,使得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因此,人民银行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并完善相应的服务系统,如信贷查询系统等。同时,银监会作为银行业自律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掌握更多、更大的权利,并且切实实现严厉的惩罚性制度,净化银行的信贷环境。
(二)立法制度
国家应该通过立法对借款企业的信息披露加以规范,明确权利义务,并且对虚假信息披露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18];规范会计制度,使企业只能在有限的合格注册会计师中选择,以降低财务报表虚假的可能性;完善现有的《
担保法》、《
合同法》、《
公司法》、《
刑法》、《
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中和贷款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同时尽快出台《
物权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配套实施细则,以对现有的贷款制度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