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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及防范

  保证贷款,是贷款机构基于第三人在借款人无力或不能按约定及时偿还贷款的条件下,自己承担偿还贷款责任的承诺而发放的贷款[12]。 虽然在保证贷款中,贷款的信用风险大部分转嫁给了保证人,但是由于某些技术性的因素,贷款人仍然要承担很多风险,主要有: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格
  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格会直接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比如,《担保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2)保证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风险
  这主要是指保证合同的内容不够明确,有部分条款语意模糊,或者重要条款有遗漏。这都将给贷款人带来风险。比如,未约定连续保证期间,贷款人将严重丧失主动权,把保证合同的解除权让渡给保证人,从而使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失去担保而面临风险[13]。
  (3)保证人签章方面的风险[14]
  这主要表现为:保证人冒充他人签章,请人代为签章或是未经授权私盖单位公章等情形。如果贷款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对签章的真实性加以审核和进行必要的公证,往往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保证人否认签章的情形。因此,这种风险只要银行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
  5、自然和意外因素风险
  这是指因自然和意外因素的影响,使银行的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如洪水、台风、地震、海啸、森林火灾、交通意外、安全事故等,造成借款人死亡或企业停产、破产等,往往使银行的贷款无法收回。
  四、贷款风险的防范
  近年来,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公司治理结构成为热点问题。不良贷款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的,以至于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商业银行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贷评审、决策、监督等机制,是防范贷款风险的必要工作。
  (一)强化风险的事先防范意识,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安全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首要原则,要想适应金融环境的变化,随时应对市场经济的变化,就必须进一步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变事后补救为事先防范。商业银行只有做到安全经营,才能谈盈利的目标。完善贷前审查制度,根据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做出评估,进而决定是否放贷。另一方面,人的因素也是风险产生的关键性因素,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必须依靠全员的努力。要对银行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进行综合治理,要建设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业务队伍,这就要求银行定期地对业务员进行培训,包括业务技能和法律知识,同时要抓紧对业务员道德品质的教育,树立廉洁自律的观念。因此,在全行范围内进行法制、道德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信贷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解决了人的因素,风险才有可能从源头上得到控制。
  (二)健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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