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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及防范

  ⅱ.抵押合同内容的不完整也会给贷款人带来风险。比如,抵押合同中未明确列出主债权条款(尽管贷款合同中写明了抵押条款),使得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没有主合同可以依附,只能归于无效,这就会给贷款人带来风险。
  (2)抵押物瑕疵风险
  ⅰ.借款人并非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在实践中,借款人往往采用隐瞒、欺骗的手段,向贷款人提供并非其享有所有权的抵押物。这将会使得抵押合同无效。若贷款人在接受抵押时不在抵押物权属方面严加审查,就会给已发放贷款的回收带来隐患。
  ⅱ.抵押物是法律明令禁止抵押之物。《担保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六项不得抵押的财产。例如,有些乡镇或村办企业,由于缺乏资金优势,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这是法律所禁止的,以此订立的抵押合同无效。贷款人由于无法通过抵押担保来对债权的实现加以保护,因此他将承受更大的来自抵押无效的风险。
  (3)抵押物超值重复抵押
  根据物权法原理,如果同一抵押物在抵押给先债权人后,其超过先债权价值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在实践中,由于抵押当事人双方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前,有的抵押物先前已经有过抵押了,而贷款人尚不知悉;或者有的尽管顺利地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贷款人疏于审查,结果出现“一物多押”的超值重复抵押现象,使得一个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有数个,这就给银行受偿的充分性带来了风险[11]。
  3、质押风险
  质押和抵押相类似,也是现代商业贷款担保方式之一。它所带来的贷款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类。
  (1)质押合同风险
  ⅰ.在某些短期小额贷款中,借贷双方往往贪图方便,不采用书面方式设立质押合同,而只是口头订立质押合同,这就会给银行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
  ⅱ.质物未转移占有,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押区别于抵押的一大特征就是质押必须将标的物转移占有,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有时,贷款人疏于防范,在未取得质物的情况下就将贷款发放给了借款人,随后出质人却不将质物转移给贷款人占有,一旦借款人到期不还款,银行就将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2)质物瑕疵风险
  这一点同抵押物的瑕疵风险类同,主要有:①质物的权属不明或有争议;②出质人(借款人)并非质物的实际所有权人;③质物为法律明令禁止质押的财产或权利;④质物的价值明显低于贷款的价值。
  4、保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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