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双方在信息享有上的不平衡状况使得贷款风险不可避免。在金融市场中,交易各方对信息的获悉通常是不平衡的,银行作为贷方,对于借款人的信息往往不能十分清楚地了解,比如借款人的信用品质、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资金流向、项目经营等情况,银行远远不如借款人自身了解清楚,因此,这样的信息享有不平衡,使得银行处于被动局面,就不能做出完全正确地贷款决策和进行有效的监督,不能有效地拒绝高风险的贷款,大大增加了银行的风险。
(二)商业银行现有贷款风险的种类
贷款风险往往出现在订立贷款合同的过程中(当然也有部分非合同因素),但由于借贷双方都无法十分完备地考察合同内容,因此对于风险的出现有时也难以预见。上文已经说明信贷风险出现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果我们重点从合同入手加以考察,同时结合其他因素,就可以归纳出常见的几类贷款风险,这对于进一步提出防范风险的对策是有帮助的。
1、无法还贷风险
在实践中,借款人无法还贷的情况是造成银行贷款不能及时收回的主要风险因素,它的表现有:①因借款人客观不能造成无法还贷,如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濒临破产导致债务无法履行,无力还贷;②因借款人主观恶意造成无法还贷,如借款人为逃脱债务无偿转让财产、低价变卖财产等导致无法还贷;③因借款人改制造成无法还贷,如借款人进行股份制改造、分立,借机给贷款合同的履行带来风险。
以上所列举的3种不能还贷的情形归根到底还是由市场因素和人的信用因素造成的。由于市场经济的多变性,企业、经营者对市场变化的不适应往往会造成经营亏损,后又由于经营者信用度差,没有保障,出现赖债、逃债等现象,进而造成银行的巨大损失。
2、抵押风险
抵押是常见的担保贷款方式之一,银行通过和借款人签订抵押协议,由借款人提供足够价值的抵押物,在抵押物上设立抵押权,进而为自己的贷款提供保障的方式。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贷款到期无法收回的情况下,有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不是所有的抵押合同都是天衣无缝的,往往在这方面会出现许多风险因素。
(1)抵押合同风险
ⅰ.在实践中,抵押物的价值往往与担保债权的数额不相等。若抵押人(借款人)和抵押权人(贷款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抵押担保的范围,并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那么应按照当事人意识自治的原则,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若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未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应当根据《
担保法》第
46条的规定进行抵押担保。也就是说,只有双方严格按照合同或法定要求履约,银行的风险才会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