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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增减全息认证(五)

  借计卡已发行,就是模拟的样本。材质、规格、原理等相关资料都等于公诸于世。设计、制造、发行、使用者,掌握的资料会比他人更详细,伪造借计卡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机械识别借计卡的原理,无非就是光电原理或磁电原理,并非神秘之事。卡既是人设计、制造,就有被伪造的可能,有矛就有盾。能设计非常复杂的电脑程序,就能设计出破坏程序的病毒。非常复杂的人能被克隆,并不复杂的借计卡不能被克隆?世上什么不能以假乱真?巍峨的喜马拉雅山、浩瀚的太平洋、温度极高的太阳,皆不能伪造,那是大自然的杰作,并非人力。但只要是人造的东西就有被模拟的可能。奔跑的汽车,呼啸的导弹,每秒30万公里的光电信号都能被伪造或模拟,都能以假乱真。有人仿制了一批北魏时期的陶俑,高超的技艺,竟欺骗了故宫和国家博物馆的资深专家,致使这两个单位花百万余元,买了一批只有几个月龄的假货。(央视十套节目2003年9月3日)
  如提款机不能识别所有的电子借计卡,就不能避免被盗支。试想,有人把密码用电话或其它方法,传递到遥远的地方,另外的人用这组密码与真借计卡或假借计卡进行骗支,传密码的人再到银行索赔,无论赔二分之一,还是三分之一,都划算。
  使用借计卡提款,交割过程由机械完成,所留痕迹(信息)完全一致,无法留下当事人的声音、面貌、指纹、字迹等直接证据,因而发生案件后,找不到任何线索。所以现代化的东西,虽方便、效率高,但也有不能克服的缺陷,使用这些东西,难免忧心忡忡。许多人并不欢迎这些看似非常“科学”,实际上非常笨拙的东西。用存折取款,取款者需在取款单上签字,银行工作人员也记载存折数额变更的数量、时间等事宜,证据充分。因此,传统的取款方法,会使人更放心,更受欢迎。
  2、庞某的密码是否泄密,也是推定。庞某未承认自己泄密,盗贼未供述庞某泄密或自己模拟成功,银行也无法提供庞某泄密的细节,法院仅凭庞某曾用密码取过款,就推断庞某有泄密的可能。但何时、何地、何方式泄密,谁获得了密码,法院同样也说不清。如曾使用密码就能造成泄密,精心设计的密码岂非没了使用的机会。究竟是泄密,还是被人模拟成功,都未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让人心服口服。
  用户设密码,应是防止借计卡丢失或被盗后的预防措施,而不是所有的借计卡都适用厐某设的密码。如除庞某的电子借计卡外,其它借计卡都不能使用这组密码,一旦泄密并不能导致存款被盗支。如忽视了这一点,即使未泄密,仍有被盗取的可能。伪造、检拾、盗窃、领取一张中国银行的借计卡,天天到提款机上输密码,输对了就捞一把,输不对就继续输,反正提款机不能把人吃了,顶多是白忙一阵子。对盗取活动,过往的众人不理不睬,执法者置若罔闻,每一部取款机都可光明正大地试一试,一生得不到一分钱也无怨无悔,权当无成本的“抓奖”,权当游戏。
  从理论上讲,不管其密码多么无规律,即是存在的数字,就有被模拟的可能,只是位数越多,难度越大。但绝非不能模拟,有时只需一次就能成功,有时几十次,甚至几十年也不会成功,能否成功,全靠“运气”。所有的存款户未被全部盗支,正说明模拟难以成功。大奖的中奖号码就是一组密码,这组密码,设置的权利不在抓奖者一方,而是由发奖方人员或机械设置,模拟成功的概率很小,所以非常难以中奖,但古今中外,还是有人中了大奖。如一个奖也抓不到,多么高的奖额也无诱惑力,谁会专门干“竹篮打水”的蠢事?正是因能抓到大奖,许多人才去抓,有些人简直达到疯狂的程度。
  存款的公民,不会只有几人,而是一个群体。存款者越多,密码的组数越多,被模拟的对象越多,模拟成功的概率越大。假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都设置一组不同的密码,那么,被模拟的对象将超过十三亿!这多模拟对象,大概只需模拟一次,就能成功。
  生活中应用密码的事很多,被破解的例子也不少。战场上,敌对双方都使用无线电进行通信联络,为防敌方偷听,经常使用密码,这些密码经常被破译。通过例题,就会发现由易到难的规律,如密码是一位数,不管怎样用心设置,都会在0——9之间,决不会是10以上,如密码是两位数,只能在01——99之间,不是100以上,以此类推。
  物体由原子组成,原子太小了,多几个、少几个、排列次序等皆不易控制。所以物体不可能被模拟的一摸一样,只能是相对一致。但数值的模拟却恰恰相反,要么完全一致,要么完全不一致,不会有大体相似、模棱两可的结果。这也正是模拟密码与真实密码不能辨别的原因,无论多么先进的设备,都不能识别模拟成功的密码,模拟成功的密码=真密码。
  谁也不可相信,密码绝对安全。有万无一失的说法,十万有无一失?百万?千万?万万?瞎猫撞上死耗子,谁敢断言不能发生?执法者和银行依据庞某曾凭密支款,就推断其有泄密的可能,为何不能推断有人模拟密码成功?为何不能推断庞某并未泄密?为何不能推断庞某支取了存款?为何不能推断有更高超的盗支方法。在飞速发展的科技时代,什么稀奇古怪的东西不能问世?据小道消息传说,“电子夫人”已研制成功。笔者也可“推定”,盗支一笔存款或发明一种盗支方法,不会比制造一个摄人魂魄的“电美人”更难。即使很难,也会有人全力以赴,努力追求,这由财产的巨大引力和人的畸形欲望所决定。众多的盗支案发生,已证明了这一点。
  密码是为防丢失借计卡而设计,是为盗支者增加的难度,不能作为提款的必须手段,因密码有被模拟的可能。如只凭密码就能提款,就能保证安全,每人只需记忆一组密码,发卡岂不多此一举。
  庞某如在取款过程中泄密,导致泄密的原因也不会只有一个。储户为保护自己利益,会努力防止泄密,这是人之常情。再则,庞某取款不是在自家或任意场合,而是银行指定,是银行的地盘,是被“强制”,在这个范围里是否泄密?银行的设施是否被坏人修改?如有泄密现象,或设施已被篡改,是否应由庞某承担责任?这个范围人多眼多,极易泄密,总不能像做贼一样等到无人时在取款,如总有人,岂不丧失了取款的权力。即使贼人不在现场,也会使用微型摄录器材偷拍。在银行的势力范围内操作,银行是否设置了遮挡物,或有专用房间供取款者使用?如取款的地点,由储户设定,在这个地点泄密,其责任理应由储户承担,与银行无任何关系。
  庞某存款是在1月1日,被盗支时间是1月11日。沧州距安溪虽遥远,且时间短暂,但非不能到达。应用现代化的交通工具,昼夜兼程,往返不会超过5日。法院未进行实地模拟试验,只是推断庞某不可能到遥远、且难以保证成功的安溪取款,其重要原因,是银行不能鉴定庞某的借计卡,是否曾用于支取4950元存款。所以,即使证明庞某有充足的时间抵达安溪,也难以证明其有支款活动。总之,凭卡取款,是最重要的一条,卡丢失了最好别怪他人,要怪只能怪自己,咎由自取。
  3、本案重要事实,是存款去向。只要查清此项,真相就大白,其它证据和事实都是次要的,可有可无的。盗窃者退出赃款,并受到刑事制裁,失款者,全额获得属于自己的财产,银行部门作深刻的检查与反思,或者拒绝使用不科学的产品,防止类似案件发生。恰恰这重要部分,未能查清。庞某损失了4950元,而不是2490元。而银行分文未得,却被迫赔偿2490元。谁是4950元真正得主,银行不晓,法院不知。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依据的事实是什么?以哪一律条为准绳?显然模糊和不准确。如银行截留或职员贪污了存款,如庞某支取,如因银行的过错(包括机械故障)而导致存款被盗,如因庞某的过错而导致存款被盗,即使各承担一半之责,处罚也显得轻微,并未显示法律的威严。如第三者盗取,庞某和银行就是“替罪羊”,双方未获什么利益,反获一堆冤枉。找不到盗窃者,就搞“拉郎配”,就捡“软柿子”捏,就捡眼前的捏,脑后的“硬柿子”,却躲到了天边。难道这就是法律?难道这就是公平?难道这就是21世纪高度文明的标志。
  庞某存款被盗案,各打“五十大板”,虽不偏不倚,但绝不能算作公正,肯定还有“一百大板”找不到承受者。一个案件,竟有许多假设。判决结果,无论执法者还是银行、庞某、一般的民众,都不会十分满意。因查不清谁盗取了存款,只能凭执法者的推定断案。有冤枉的一方,有受损的一方,有因逃避“大板”而暗自得意的一方,有因预防犯罪措施不利而羞愧的一方,有“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一方。
  “葫芦僧”的出现,“葫芦”案的结局,绝不是执法者无能,实是执法者的无奈,是不得已而为之,是无办法的方法,是不了了之的结果。就法官的本意而言,谁也不愿冒充“葫芦僧”,谁也不愿制造“葫芦案”,但现实逼迫人不得不那样做,否则,案件无法审理,就要无限期拖延。作者绝无嘲笑法官的意图和资格,实是为法官鸣不平。法官虽专业水平高,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正常发挥,使英雄无用武之地。可以断言,谁办此案,都得“葫芦”,作者本人审理此案,绝对更加“葫芦”。在现行的财产管理机制前提下,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就是“包晴天”审理此案,也是一宗“葫芦”案。大千世界,茫茫人海,难以找到盗取者,除非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否则,神仙也难查清此案。银行和庞某欲洗刷自身、挽回损失,“应”虔诚的焚香、祈祷,以期感化犯罪分子,促其投案自首。如盗取者顽固不化,不肯投案,则永无雪耻之日矣!
  存款能被盗,其症结是财产增减活动不是全息的呈现,即执法机关和银行只知减少者,不知增加者。得到了最易得、最不重要部分,最难、最重要的部分却全部丧失。盗取者不但盗窃了财产,同时封锁了家财增加信息,使信息的对称性遭到了破坏。如能采集4950元去向信息或能阻止此信息形成(假设已实施财产认证),这笔款绝不会跑到盗窃分子家去。
  存款能被盗,是财产可私自增减的重大失误而导致。因盗贼家财的增加,只需自己的动作,无需国家或他人的协助就能完成。自己的动作,受命于自身,往往能随心所欲,秘密进行。“呆傻”的机械,空有“电脑”的虚名,不能分辨好歹,支款者玩一个小花招,轻易将其欺骗。4950元的流转,即不需银行之间的再次转账,又无需他人的运输,更无人为盗取活动作证,因而很难发现盗取活动,很难证明谁在犯罪。需要他人协作的活动,就不能完全按自己的意愿行事,要受人“摆布”。他人协助,不但人数增多,暴露的机会同时增多。尤其是程序化的协作,只能按部就班,无法随意、秘密进行。如离开专门机构的协助,家财不能增减(假设已实施财产认证),就是密码公开,或庞某将借计卡和密码拱手相送,也不会有人强行支取这笔存款,即使把钱扔在街上,人都懒怠去捡!
  此案的发生,是财产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支持、掩护了犯罪分子。有人钻空,是因有空,无空,纵然有天大的本事也钻不过。以货币或其他票证为标志的财产被公私掌握,国家扔掉了掌控权,并允许私自增减,这不能不算重大失误。款存入银行,需要银行的参与,手续规范,信息真实,证据充分,离开银行后,便彻底失控,可任意处置,从此不知去向。
  此案的发生,是给执法人员出的难题,是给研究人员敲的警钟,是对现行财产管理机制的否定,是预防犯罪的失败。只要管理体系不改革,财产能私自增减,财产的来源与去向无法追踪,“各打五十大板”的“葫芦案”就会层出不穷,执法者就会继续迷惘、烦恼、无奈,预防犯罪工作者就会继续羞愧。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结果是谁也无理,只有隐蔽了犯罪罪行的人“有理”!
  法院即已做出判决,就是神圣和不可抗拒,似乎无必要再说三道四。但须说明一点,此案绝不是数额最高,也非唯银行系统才能发生的案例。只要财产管理体系不改革,就决不是最后的案例,更大,更多的案件还在后面!即使执法机关破获一两个类似案件,也是一种偶然,而非必然。而有些人漏网,却是必然的结局。偶然性很小,必然性很大。抓了张三,又会冒出李四,不能做到斩草除根。
  法律具有威严、公平性。有人报案,但不能侦破,不知公民的财产到了哪里,或“葫芦僧”断“葫芦案”,或无限期的拖延,就会使人怀疑法律的作用,甚至悲观失望。所以,法律有时要靠其它体系来支持,才能保障它的公平和威严。单枪匹马,就会势单力薄,不能形成合力,也就不能发挥法律所应有的作用。
  为加强财产安全性,人们颇费了一番心思,防盗器械,五花八门。复杂的防盗设施,却能起到一些安全作用。但是,只要忘记财产增减信息能被封锁这一重要环节,其发明就决非是打不开的“保险柜”。即使他人打不开,有人也会实施骗术,请“保险柜”的拥有者自己打开,除非连拥有者也打不开。银行的金库,不可谓不坚固,规章制度,不可谓不严密,警惕性,不可谓不高,报警器材,不可谓不先进,并配备保安人员,但无法杜绝浪费、贪污、盗窃、冒领、抢劫的案件发生。人之所以把钱存在银行,很大成度是为了安全,是对银行的信任,是对国家的依赖,但事实上,存在银行也不能高枕无忧。国家设立的金融机构尚且不保险,何地还保险?
  传闻某小孩,在垃圾堆捡了一张卡,抱着试试的心理到取款机取款,随便按了一组数码,不想喜从天降,竟流出一大堆钱。把个孩子高兴的不得了,心想,阿里巴巴,圣诞老人,皆非神话,它们就在眼前,能换宝贝的钞票,要多少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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