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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增减全息认证(五)

  3、建立“预备役”制度
  许多人法律学历并不低,却无岗位,应给这些人创造一些机会。每一信访、侦察、审判单位,都要有不在编的后备队。由这些人监督案件受理、侦察、审判,必能大大提高监督力度。有人因错案被开除,后备人员立即补充,只有这样,才能使执法者具有忧患、竞争意识,才能保持执法队伍的廉洁性、高效性。
  4、制定上访条例
  有些人,确系无理取闹。因上访不会受到制裁,除车旅费和时间外,无其它损失,找一个软弱的信访机关,发一通牢骚,骂一通街,心理也会得到平衡。
  有些人,是一种固执,认了死理儿。自以为不公平,命令接访人员这样或那样做,无论其是否有那样的职权。
  有些人,法律知识浅薄,不属执法机关管辖的,也要求执法机关审理,已公正处理的,自以为不公正,要求再审。
  有些人,纯属试探,抱着多一次机会,多一份保险或异想天开的态度上访,给执法机关增加负担。
  有些人,小题大做,抓住审查中的微小错误不放。如判三到五年的案例,判五年,认为太重,判三年,认为太轻,判四年,又认为是“中庸之道”。恨不能亲自判决,恨不能修改刑法。一句错话,一个小失误,就认为天下大乱,天下乌鸦一般黑。法律给了执法者这些选择权,执法者就有选择余地,总不能不了了之。
  许多案件,不应上访的,采取上访。可访可不访的,选择上访。应上访的,则采取重复访,越级访。一人就能解决的上访,纠集大批人上访,甚至围攻或围困国家机关,好像只有这样,才是最佳选择。
  鉴于上访的混乱状态,应制定上访条例。采取有效措施,制裁无理取闹、居心不良、愚昧者。经复查原处理决定正确而造成的损失,由上访者承担,或加倍处罚。把无序上访,变为有序。减少无效益的活动,避免负面影响,使更多的人投入到生产行列之中。
  5、建立诚信机制
  采取诚信和廉洁许可措施,也能防止许多案件的发生。过去,行贿者,赖账者,造假者、继续办厂、承包工程,使一些人无“后顾之忧”。在这个地方行贿败露,再到另一个地方故伎重演。今天赖掉了人家的巨额债款,明天又会继续借债。由国家建立廉洁档案、诚信档案,凡是大额交易,重要活动,都要进行廉洁或诚信查询,凡是有劣迹的,一律剥夺参与权,迫使这些人,只能做一些低档次的劳务,迫使其他公民,必须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诚信风气。
  目前,完全可以利用信息快速传递的科技成果,进行廉洁、诚信查询。
  采取这些特别措施,错案能大大减少,上访人能大大减少。国家不会在为上访而焦虑,公民不会在为错案而忧心,居心不良者,把原则视为儿戏者,失去发达的机会。
  第十五节 未来的预防犯罪措施
  犯罪方式五花八门,预防、打击犯罪的措施,也应多种多样。既然常规手段不足以遏制犯罪,那么预防犯罪的措施就应拓展。药物,医疗手术,科学技术等研究,应引起高度重视。
  人的行为,受性格的影响极大。急躁者易犯错,暴躁者易过激。同样处理一件事,性格不同,结果相反。许多案件的发生,都与性格有关。有人起初并无犯罪意识,但受外在因素刺激,偶然产生犯罪。
  摆在医学家面前的任务,是有无改变情绪和性格的良方?人是否存在凶狠基因?能否通过基因工程改变人的性格,使善良的基因发达,凶恶的基因萎缩。
  暴躁、凶狠的情绪,可以界定为病症。存在这些特殊病症的人,不但能给他人带来灾难,同样能给自己带来痛苦和损害。所以,这些病症,比常规病症危险还要大,理应引起高度重视。在未造成危害之前,自愿和强迫这些人接受治疗。抑制人的暴躁情绪或消除人的凶狠性,也能起到预防犯罪作用。
  目前,药物应用只限于精神病患者,当其发作时,服一定剂量药物,能有效抑制毫无理智的动作,减缓病情。
  高科技用于预防犯罪,已在诸多方面有了起色,如现代化的通信手段,快速的机动运行,公检法在全国范围内的联网等,都是运用高科技的标志。但直接作用于人体,使人体被控制的事例还很少,只限于DNA、血型、毛发的鉴定,摄像、录音、测慌器的使用等。
  过去人们不了解测慌器,认为纯属荒唐之举。测谎器的应用,实际上是利用器械,采集人体信息。现已有较多的单位将其应用到案件审理之中,尽管它还存在缺陷,不能保证犯罪分子的内心真相大白,但实践证明,它却也发挥了一些作用。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体内部的许多东西,都可用仪器探测。如心电图、脑电图、X光透视等,都是采集人体信息的手段。那么,人脑的印象能否用仪器采集?如能,就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
  人体一旦与事物碰撞,必形成某些印象。这些印象很难磨灭或改变,即使诚心诚意,也难以做到,有时越是企图忘记,记忆越发深刻。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是人脑的弱点,是无可奈何的现实,对于试图捕捉这些印象的人来说,却是大优点,是天赐良机。不存在的东西,无法捕捉,既存在,就有捕捉的可能。
  电脑是人脑的外延,某些方面模仿了人脑,如运算、记忆功能等。电脑的一些程序、资料,可随意下载或存入。能否反过来,人脑也模仿电脑?把人的印象下载,使犯罪分子的肮脏心灵暴露无遗。如能研制出如此先进的设备,其审问就是多余的,并能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个罪犯被囚禁或枪决,对于大众、对于受害人来说,应是人心大快的事,但其亲友,必然是痛心疾首的收获,并难免埋下新的仇恨。犯罪后被管制,有的能被改造,重新做人,有的更加仇恨,一旦遇到可乘之机,还会继续与人民为敌。
  无论罪犯被羁押还是执行死刑,都是社会的巨大损失。一个人赤条条来到人世,到成为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家庭、社会的付出非常之大。如其不犯罪,将能发挥巨大作用,一旦犯罪,又会造成巨大危害和损失。
  执法部门每侦破一批案件,都是一次战役的胜利。但这些胜利,以社会的巨大损失为代价。犯罪后不制裁不行,制裁又是社会与家庭的双重损失,所以不是犯罪越多,破案率越高,就越心安理得。恰恰相反,犯罪越少,被制裁的人越少,越是期望的结果。破案率是执法部门追求的目标,破案越多成绩越大。如某执法者,一生也破不了几个案,不是白食国家俸禄吗?为减少损失,为社会更加文明,宁愿让执法者白拿“俸禄”,也不愿让其破获一大堆案件。案件破获越多,绝不是治安工作越好的标志。它可能是某人或某单位的功绩,但绝不是执法系统的功绩。频繁、大量发生案件,绝对是预防工作的失败,是执法者的耻辱!
  努力降低犯罪,是全人类的追求,执政、立法、执法、财产认证以此为目标,一些科研项目也应以此为目标。
  高科技用于预防犯罪,是科研部门的任务。执法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不可能包揽一切。预防犯罪本不是那一部门的任务,它是一个庞大的体系,需要多学科,多领域,多部门的密切协作,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有人担心科学技术发展到那一步,人的尊严便失去保障,作为社会的一员,还有多少自由?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人不可能平白无故就被手术、药物改变性格或下载脑中的印象。人脑是知识和财产的仓库,隐私的蔽护所,是自由王国,岂能轻易侵入。如这些药物、手术、技术滥用,是对人身和人权的侵犯,是新的犯罪。人不可能一致,各异的性格是人类的天然特色。许多英雄,皆为热血儿女。如无血性,岂不成为任人宰割的绵羊,哪还有人民英雄,民族英雄。为有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气节,人需要有钢铁般的意志,铮铮的人性。但人是有理智的,社会发展到那一步,就会有措施防止滥用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医疗手段只是对人类的罪人或特殊的患者产生作用,是极少数人,而不是所有的人。人有犯罪苗头,努力阻止其犯罪,犯罪后,尽力挽救,皆是仁至义尽之举,总比放任自流或将其枪毙仁义的多。
  科学家、医学家,若在预防犯罪的技术方面有所突破,将成为新的救世主。尖端技术直接作用于人体,未然犯罪,起震慑作用,消除侥幸心理,已然犯罪,起快速识别作用,节省时间、人力、物力。
  科学技术发挥的巨大作用,将使执法、监管人员大量减少,科技、医务工作者将取代他们的部分职责。羁押、劳教场所,也将大幅缩减,或被医院取而代之。
  尖端技术的问世,将为免除死刑奠定坚实的基础。把一批人从死亡的边缘拉回来,洗心革面,脱胎换骨,重新做人,成为新人,为社会做出贡献,以回报社会的养育之恩。
  尽全力挽救罪犯,扔掉刑具,免除徒刑,拆毁高墙,消灭枪声,正是文明的证明,人性的证明!
  有人预言世界的末日,为何不能预言未来预防犯罪的方法?如允许,迟早会有非常有效的科学技术问世。到那时,财产认证就完成了历史使命,而被新的科学技术所代替。
  第八章 货币与支票
  第一节 案例分析
  沧州市的庞某,于2002年1月1日,将7000元人民币存入中国银行北大街储蓄所,储蓄所给其一本存折和一张号码为6013825001000553162的电子借计卡。存款不几日,庞某在本市区先后3次共取出了2000元。当其再次来到中国银行沧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设在解放路的一家储蓄所取款时,营业员告知他存折上仅剩20元,其余已被人从自动提款机取走。庞某闻听大吃一惊,自己从未在自动提款机上提过款,存款显然被盗。庞某立即赶到开户的北大街储蓄所查询,营业员给他打印了一份“中国银行辖内往来它代本明细表”。其表表明,庞某的存款,是在当月11日被人从中国银行福建省安溪支行的自动提款机上取走的。庞某当即找到分行讨“说法”,未得满意答复,遂一纸诉状,将分行告上了法庭。沧州市运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庞某在诉状中称:他在办理储蓄开户时,被告方的营业员告诉他,电子借计卡业务,目前只在省内开通,全国的联网业务要到4月份以后,才可在外省办理业务。但存款是在1月11日被人在外地取走了。在银行存款,只有凭合法的存折或电子借计卡才能支取,款被人持假电子借计卡从福建省支取,是由于银行的电子网络系统存在缺陷,与他无关,分行应赔付被盗支的4980元存款,并赔偿精神和其它损失1000元。
  分行辨称:原告所持长城电子借计卡确是我行所发,但电子借计卡在自动提款机上是凭密支取,如原告的存款却系被他人支取,也只能是原告自己泄的密,因密码是由原告设定并保管,后果应自负。虽全国的电脑业务未正式开通,但在试运行期间,也能提供服务,只是在省外服务不能保证百分之百。
  经运河区法院审理查明:1月份,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计卡全国电脑联网服务未正式开通,处于试运行阶段。从1月11日16时12分至16时17分,5分钟内在中国银行福建省安溪支行的自动提款机上连续发生5次卡号为6013825001000553162的电子借计卡取款交易,具体过程为,16时12分2000元(成功),16时14分2000元(成功),16时15分2000元(拒付),16时15分1000元(拒付),16时17分950元(成功),庞某的5000元被盗支4950元,加上每次支取成功需扣除的10元手续费,存折上只剩下20元。
  法院认为,庞某账户中的4950元存款已被支取是事实,从中国银行福建省安溪支行提供的自动提款机取款纪录看,取款人对存款账户的存款额并不清楚,而庞某明知长城电子借计卡的电脑联网全国未正式开通,在不能确保取款成功的情况下,去遥远的地方取款的可能性不大,由此可见,款是被他人盗取的。法院认为,在自动提款机提款,是凭密码和银行卡,而掌握密码的只有原告自己和分行的电脑联网系统。电脑联网系统的密码具有安全性和被告不可获得性,无被告泄密的可能。原告在获得银行发的借计卡后分三次凭密支取过存款,因此只能推定是原告造成泄密,故原告对存款被盗应负一定责任。但是被告掌握、控制储户资金,有义务保障存款安全,虽被告一再强调原告泄密的责任,但任何电子借计卡的用户,不可能只凭密码就可从自动提款机上提取账户上的现金。密码的泄露,也并不必然导致原告存款被提取的结果发生。在自动提款机上取款,取款人须同时具有被告配发给原告的具有防伪功能的电子借计卡和原告设定的密码。对于识别是否是用原告所持的卡支取4950存款,责任在于被告一方,而被告不能证明原告所持电子借计卡曾用于支取有争议的存款。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被告的自动提款机未能识别假卡,并且被告在为原告发放电子借计卡时,未向原告提供《长城电子借计卡章程》,未尽《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对原告的保密责任予以提醒的义务,故被告对原告存款被盗取也应负一定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沧州分行赔偿原告庞某损失249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承担,驳回原告的其它请求。(本案例摘自河北政法报总第2273期,有删改)
  本案虽已审结,但存在以下问题:
  1、是用庞某的电子借计卡,还是用伪造的借计卡,还是其它方法盗取了存款,并未查清。
  借计卡使用后,能否鉴定其曾用于提款、提款成功的次数、每次提款的数额,是电子借计卡是否科学的标准,也是能否投入使用的关键。分行不能举证庞某的借计卡是否曾用于提取4950元存款,显然是设计缺陷。发放这样的借计卡,是草率行为,是自找麻烦。为用户发放借计卡,初衷是让用户享受现代科技的优越性,不想却是公公背儿媳——费力不讨好。如银行可鉴定庞某的借计卡是否曾用于提取4950元存款,案件审理就容易的多,也可能不会引起诉讼。假设提款机设有切削功能(这是最简单的检测使用次数的方式,也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借计卡每使用一次,就被切削一段,那么,庞某的借计卡,就能清楚地展现提款次数,即使不能判定谁曾使用,起码也易于区分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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