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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增减全息认证(五)

  有些贿赂案,还会演变为诈骗案。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利,引诱众多的人来行贿。一个大工程,会招致众人竞标。为了解内幕、获投标资格、中标,有人会采取贿赂方式。但中标者只有一个,其他人会“劳”而无“功”,空手而归。但受贿者,却能趁机大捞一把。
  信息双封锁状态,是贿赂案的主要标志。双封锁状态,又是不易侦破的原因,不易侦破,又是高发案率的原因。
  第十节 贪污案特点
  贪污案,作案人员范围较小,一般是决策者、财产管理者。几万人的企业,能实施贪污的不过几人。
  贪污案同样难以侦破,因这类人通常智商较高,又有一定的权力。人际关系也较复杂,有强大的后台撑腰,很可能存在一个关系网。
  即在本单位犯罪,对情况就了如指掌,一般不轻举妄动,把握较大时才行动。这些因素,使犯罪分子有充足的时间进行预谋,以达掩盖罪行之目的。
  一个公有单位,往往财产很多,所以贪污案件一般都较大。另外,还能形成窝案。
  贪污案屡屡得逞,也是家财增减信息封锁状态所造成。允许封锁家财增减信息,就无法制止伪造公财增减信息的行为。因封锁的信息,与伪造的信息存在着必然联系,不能封锁这些信息,就无法伪造那些信息,有伪造行为,必有封锁行为伴随,伪造信息以封锁信息为前提,伪造信息是为封锁信息所做的准备工作,封锁信息是为伪造做最终的处理。
  贪污案发生后,财产减少信息被伪造,这些信息,暂时被犯罪分子控制着,家财增加的信息被严密封锁,并永远被犯罪分子控制着,这是贪污案难以及时报案的原因,也是破案率低的重要因素。所以,伪造信息,封锁信息,报案率低,并带有迟滞性,是贪污案的特点。 
  第十一节 盗窃案特点
  盗窃案,作案人员多,范围广。单位财产被盗,可是本单位或外单位人员,可是本地、外地、外国人员,被怀疑的对象无限大。财产的属性决定了犯罪分子作案的范围,不管天涯海角,那里有财产,哪里就有犯罪分子。盗窃者无限多,盗窃地域无限广,盗窃目标无限多,导致发案率高、侦破难度大。
  窃案,是一方的强行占有与另一方的强烈反对。这种关系,一方千方百计的寻找与促成,另一方千方百计的避免与阻止。一方希望财产增加越多越好,每得到一分,都是野心的暴露:另一方面一分钱都不愿意减少,每减少一分都是被欺凌的结果。窃贼总是希望盗窃成功,被窃者总是防止被盗,形成对立局面。
  窃案对场合也有选择,往往选择比较僻静的地方,乘人不备,实施犯罪。盗窃活动不是每次都能成功,常有空手而归者。
  窃案的另一特点是盗窃活动易隐蔽,但因此而造成的后果难以隐蔽。盗窃活动,强行改变了公私财产现状,原有的信息也随之遭到破坏,如数量、种类等信息都会改变。财产减少的信息很快就能形成,并及时报案,报案率很高,并带有及时性。所以窃案,一些信息被犯罪分子控制着,一些信息被失窃者掌握着,犯罪分子不可能控制全部信息,尽管他们控制了最重要部分。犯罪分子不可能阻止他人报案,而报案往往是破案的前提。
  侦查窃案时,唯一的方法是根据现场留下的痕迹,或他人提供的信息,开展工作。如无残留痕迹或痕迹被破坏,或找不到目击者,或目击者胆小怕事,不积极作证,就找不到突破口。那么,侦破这一类案件,就存在偶然性,而非必然性。能否破案,取决于窃贼的活动,密密的难以侦破,粗心大意的极易侦破。这样一来,只有期待所有的窃贼都是马大哈,不然就无良策。盗窃活动暴露后才有行动,未暴露就处于待机状态,处于被动局面。在当前管理机制前提下与侵财者作战,等于同窃贼“赌博”,点顺,我方赢,点背,窃贼赢。我方不可能永远顺,窃贼不可能一次也不顺。
  破坏信息,封锁信息,是窃案的特点。
  第十二节 刑事打击的作用与特点
  刑事打击产生作用的对象,是犯罪后的人,与未参与犯罪活动的人无关,针对性较强。犯罪分子一旦暴露,执法人员就会迅速投入战斗。斗争的形势比较激烈,有时是你死我活、硝烟弥漫的战斗,线性标志明显。因而刑事打击的作用发生在犯罪之后,是亡羊补牢的措施。
  犯罪分子的活动秘密而狡诈,单纯的控制犯罪,难度很大。尽管执法者多数忠于职守,有较强的业务素质,但他们不可能遍布每一角落,不可能不吃不喝也不睡,而永远战斗,不可能天天与犯罪分子“搭同一班车”,掌握许多发现犯罪的时机。就是搭“同班车”,由于犯罪分子的狡猾,也能在执法者眼皮底下溜走。就是执法者,也非不遭侵犯,猎手被“咬”的事件绝不是零的纪录。茫茫人海,无法分辨守法与犯法者,有时找不到突击方向,不知敌人在那里。能够做到知己,无法做到知彼,焉有全胜之理。
  第十三节 新体系预防犯罪的作用与特点
  财产认证,是通过规范财增减活动而限制犯罪,它作用的对象广泛,不是几个人、几个单位,需要全体公民参与。
  采取财产认证措施打击犯罪,是羊未亡而补牢的措施,是积极的防御。它同犯罪分子的斗争,是无硝烟的战斗,无前方和后方之分,具有广泛的意义,属非线性标志。认证机构的成员,是无衔的警察,是不穿制服的执法者。
  财产认证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到处都是铜墙铁壁。在天南盗窃了财产,跑到了海北,海北同样是一道雄关。只要消耗财产,只要是自然人,就无法摆脱认证机构的制约。
  消耗财产,有时须有增减对象,这就使犯罪分子不但难以逃避认证机构的制约,交换的对象也不会轻易答应,使它“孤掌难鸣”。这又增加了一个监督、限制者,扩大了防御体系,形成了人人参战的局面。
  财产认证具有独特的制约作用,不但在犯罪之前发挥作用,之后也能发挥作用。之前是预防、阻止作用,之后是限制、制裁作用。它发现犯罪的过程是通过公民财产量化反应,及持续的审查、监督作用,来确定是否犯罪,从形式上看是一种缓和但很严谨的措施。
  对以侵财为目的的人来说,不但公、检、法是克星,认证机构将是又一克星。如公、检、法的打击是纵向的,财产认证机构的制约将是横向的,犯罪分子在纵横交错的天网面前,将受到极大限制和震慑,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或难以进行某些违法犯罪活动。
  人口已达60亿,在这庞大的人群中寻找犯罪分子,难度极大。那么,我们只好采取人人“过关”的策略,认证机构参与每次财产增减活动,就是全方位的监视、控制违法犯罪。不用直接与犯罪分子交火,通过对守法者的规范就能限制犯罪,是财产认证的科学性所在。
  刑事打击与财产认证,都是系统性的工程,都是有机体系,需要各个环节的密切配合与协作,表现在两个系统之间的配合与协作,本系统之间的配合与协做。
  财产认证,是以预防为主的战略,是治本的措施,刑事制裁,是以打击为主的战略,是治标的措施,二者合而为一,就是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只治本,犯罪分子就会嚣张,罪行得不到制裁,也会失去警示作用,使效仿者产生。只治标,犯罪分子滋生的土壤就会存在,前仆后继,屡打不止。
  打击、预防犯罪,是执法部门的目的,也是认证机构的目的,但二者的工作却大不相同。执法部门主要是负责案件受理、立案、侦察、询问、审讯、逮捕、起诉、审判、量刑、判决、执行等项工作。虽也追缴、罚没财产,但它是次要的,最主要的还是定罪与量刑。认证机构的作用是防止非法财产流转、使用、对持有非法财产者的罚没和财产的定性。刑罚的次要工作正是财产认证的主要工作,是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措施的加强与完善,是预防犯罪理念的深化。
  刑事打击与财产认证,虽采取的手段、方法、形式不同,战场不同,但目的一样,是守护财产的哼哈二将。有这样伟大、这样多的保护神,人身与财产安全,就有了保障。
  第十四节 非常措施
  1、严惩执法犯法者
  魏巍把解放军称为最可爱的人。那么,谁是最可恶的人?依作者之见,在战争年代,投敌叛国者是最可恶的人,在和平年代,执法犯法者是最可恶的人。
  出现残次产品,通常是技术原因和大意的工作态度而造成,影响较小,损失较少,只是财产单方面的损失,国家、单位、个人完全可以承受和容忍。最严厉的制裁措施,是照价赔偿。而执法办案,事关国家权力、国家声誉,社会秩序、公平与正义,公民的凝聚力、执法者道德品质等一系列问题,不允许出差错,不能给他们较多的“悔改”机会。一旦违法办案,不构成犯罪的,迫使其改行,终生不再搞执法工作,构成犯罪的,加倍处罚。
  在法制社会中,国家的许多权力都通过执法来体现。对执法者的要求,不能等同于一般民众,即应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否则就不能保证公平。腐败之所以能形成气候,很大程度是执法犯法所造成。执法者遵纪守法,公平比比皆是,执法犯法,公平荡然无存。
  执法犯法,罪加一等,是否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冲突?非也。执法犯法造成的危害非常巨大,不但能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会激起民愤,使公民离心离德,或产生消极生活情绪,失去创造财产的决心与信心,会使罪犯更加疯狂,造成连环案,会使国家的法律法令,不能很好的贯彻执行,而这往往是造成社会混乱的第一原因。因此,严惩执法犯法者,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每个黑势力,都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有些黑势力,群众早已耳闻或目睹,但某些执法机关或人员却不知晓,这又是一个严重的非正常现象。黑势力猖獗,就是负有管辖责任人的失职,他们不能发现,要他们干什么?难道他们不如普通百姓素质高?有些黑势力,不可能不是执法者姑息养奸的结果,无这些保护伞,黑势力很难形成。
  犯罪分子,并不呆傻,知道谁是克星,躲避这些克星,不是良策,投入他们的怀抱,才是最佳选择。许多人,与执法者称兄道弟,沆瀣一气。
  某些执法者,也精心豢养一批走狗,或直接利用,坐收渔利。有些繁华地段,常有“小姐”媚眼拉客,一旦“上了贼船”,马上就会受到“经济制裁”。无执法者的允许,谁敢公开弄“媚眼”,她们本是执法者亲手培植的摇钱树。
  2、改革案件复查规则
  无休无止的上访,给上访者造成了沉重负担,降低了执法机构的声誉,干扰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甚至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
  上访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情况是不能公正执法所造成。一旦出现错案,造成上访后,非隶属关系的同级或上一级均无管辖权。即使上访到最高机关,最高机关也不可能全部审理案件,也会逐级下转,最后重回初始机关。上访人成为被踢来踢去的皮球,出了这个门,又进那个门。所以,违法办案者,并不怕上访。
  初始案件,按属地原则,以免互相推诿或争抢。上诉或复查案,应打破属地原则,只保留级别管辖原则。因上访的出现,可能存在冤假错案,上访到哪,由哪组织人员再审或复查,以避免原办案人的干扰或上下级的厉害关系。一旦确定属于错案,新办案人应得到物质、精神奖,原办案人则统统“炒鱿鱼”,案件经多少人,处理多少人,并由原办案人承担复查经费,有效地防止徇私舞弊、互相推诿和冤假错案的发生。案件经过的机关越多、级别越高,受到的处罚越重,这样一来,就能极大地震慑违法办案、徇私舞弊者。
  有些信访机构,无再审或复查的权力或能力,只能作一些分流或说服工作,是真正的“嘴把式”,这极大地助长了违法办案的歪风邪气。因他们知道,无论上访人走到何处,最后还要回原地,问题不但得不到解决,反而浪费大量的钱财和时间,并产生更多的怨恨。原办案人、负有审查责任的人,可以坐等上访人垂头丧气归来,“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永远也逃不出“如来佛”的手心。许多案件,在原办案机关的拖拉下,被迫放弃,人们无能力或时间进行马拉松式的诉讼。上访人最怕“本乡本土”,上级机关就专门把他们撵回“本乡本土”,这样做,不知是向谁。有些上访案,几十年也得不到解决,有些举报案,几年也不能办结,造成大批上访专业户。有人仅上访、申诉信件的费用就达十万元之巨,时间竟是十几年,案件才得以纠正。(案例来自央视十套节目2006年11月1日)这些损失,由谁承担?心灵的创伤,又该怎样弥补?
  多数信访、控申机构,只有一人,甚至是兼职。名义上负责控告申诉,实质上是只接控,不管审,也就成为上访人发牢骚的对象。有些信访人,把上访者打发走了,或指到其它单位去,就算完成了任务,就是合格的职员,甚至是优秀工作者。对上访者来说,未起任何作用,甚至更加气愤。对于执法机关来说,案件无任何进展,浪费人力物力。
  许多不该二审的,造成二审,不该复查的,造成复查。某些执法者,怕苦怕累,或敷衍了事,或官僚作风,仅凭一审案卷材料审理案件,不管那些材料是否正确,不再进行新的调查取证,工作很不严谨,致使许多上诉人,白花上诉费。当二审纠正一审案件后,不会得到相应的表彰,认为纯属分内事。能否发现、纠正错案,并无两样,谁还会认真做事。被纠正者,得不到惩罚,审判员还是审判员,检察员还是检察员,侦查员还是侦查员,无论经济还是政治利益,都是零损失,谁还会在乎错与不错。我判我的,你纠你的,互不干涉。领导虽负有监督责任,但未尝不是既得利益者。收十份的贿赂,只需孝敬上司五份,大概就能求得平安。
  “一个锅吃粥”的模式,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是案件难以纠正的原因,是造成越级访、重复访、上访“专业户”的重要原因,是案件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的严重缺陷。所以,“剩粥”应让其它庙里的和尚吃。有分食者,就无人敢剩“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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