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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增减全息认证(五)

  野性,是一种散漫现象,一致也可,“各自为政”也罢,只要有行为,就是野性的张扬。如某些动物,可独自觅食,也可三五成群去捕猎,既可昼出夜伏,也可夜出昼伏,无己律,不受他律,是任意行为。
  人性,是规范化的产物,需要自己和他人的互动(协作性),并需多人的一致,(规范性),才能达到。如各种形式的教育,就是为达某种规范而采取的诱导措施。任何教育活动,都是教者和受者的互动,甚至是一种强迫。为改变幼儿的某些不良习惯,有的父母不惜使用暴力。只要是规范的东西,就受条条的束缚,框框的限制,不能任意,否则,就无所谓规范。
  一块土地不耕耘,便无稻菽的收获,而杂草不需耕耘,却能自然疯长。只要规范的东西不去占领,自由的东西必然泛滥。一首歌,很难按既定的音律演唱,瞎哼哼,人人皆会。所以,规范的东西不易形成,自由的东西却极易形成。
  一年树谷,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培养人性,异常艰难。为培养高尚人性,不知要花去多少时间、耗费多少精力、使用多少财产。每个人成长,都是国家、父母、个人巨大付出的结果。
  犯罪越少、越轻、人性的表征越多越靠近人的一边,直至成为人。犯罪越多、越重、野性的表征越多,越靠近动物一边,直至成为畜类。
  邪恶意念的滋生,是野性的膨胀过程,预备犯罪阶段或暂时的等待,是野性的潜伏期,实施犯罪,则是野性的突然爆发。侵犯的财产,即非他定,又非公定,更不是法定,是纯粹的自定行为。
  规范虽重要,但不是所有的东西都须规范。申懒腰、打哈欠、做游戏、亲密的动作,甚至在野地上呐喊,都不会影响大局,可随意进行。因这些活动不会造成危害,只能认为是公民的任意动作,不能认为是野性的爆发,所以无需规范,人们尽管呼呼的喘气,或微弱的呻吟。但只要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社会、对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就是野性,就应制止。所以,人类已制定了许多法规,以适应社会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产生更多的法规和制度。
  从哲学的角度看,存在犯罪是客观规律。多与少、好与坏、上与下、正与反、先进与错误、正义与邪恶并存。这些东西即对立,又统一,不可能单独存在。八卦的阴阳图,就是对立统一的注解,它由黑白两条鱼形组成,并缠绕在一起,形成一个圆。它虽简单,但包含的哲理却非常深邃,对许多事物都有启迪作用。小小一幅图,包容世间万物、万理,是所有疑难问题的总答案,是茫茫宇宙的缩影。黑白组成世界,有白天,就有黑夜,有正面就有反面。白中有黑(阳鱼的眼睛),黑中有白(阴鱼的眼睛),敌中有我,我中有敌。有动物就有人类,人与动物共存。黑色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向相反的方向转化(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可以警示所有的人,犯罪分子也有改造的机会,都是事物向相反的方向转化的例证),变成白色,白色同样也会向相反方向转化,(有一些人开始是工作的模范,当权力达到一定程度后,也会演化成犯罪分子),变成黑色。有矛就有盾,盾因矛而生,有盾就有矛,矛因盾而存,这就是矛盾规律。日月交替,四季更迭,万物共存,这就是自然规律。领悟了辩证法,为什么产生犯罪,就有了答案。
  只承认正义与与邪恶并存,还未完全领悟辩证法。人,既然和野兽分道扬镳,就已向野性宣战,既然已屹立在世界,就应力求自己的先进性。虽在短时间内无法杜绝犯罪,但正义总是处于优势地位。恩格斯说:大自然是不会让树木戳破天的。人类越进化越完美,人性越来越多,野性越来越少,犯罪现象越来越少,也是客观规律。但这个进化过程需要斗争,需要努力,无所作为,人类就不会进步。“树木”即使不能戳破天,也有遮天蔽日的可能。人类无法杜绝犯罪,但也不是与它保持势均力敌,或敌强我弱,而是千方百计的打击它,限制它,使它处于劣势。从主观上讲,人的愿望是彻底消灭犯罪,只不过客观规律不允许做到,但允许双方的力量对比悬殊,允许最大程度地限制犯罪。
  由于野性最具残忍性,智慧与野性的结合,就会极具危害性。实践证明,只要放松警惕,或斗志松懈,犯罪就会猖狂。为有力地打击他们,需要艰苦的斗争精神和高超的智谋。如果失去斗争,或不勇敢,不坚决,或无良策,就会使实力对比发生变化,犯罪分子就会越来越猖狂,社会就会越来越混乱。
  人类的发展壮大史,就是同自然、同动物、同人类自己作斗争的历史。无艰难而长期的斗争,人类不可能进化的如此完美。斗争锻炼了人,斗争推动了历史进程。先进的技术,先进的思想,良好的策略、先进的社会,都是斗争的结果。
  国家爱人民,保护人民,是因人民具有良好的素质,值得爱。但是,谁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走上犯罪道路,那么他就从人民的行列中分离出去,就失去国家的爱心,就成为人民的罪人,国家的敌人。国家就要剥夺其人身自由或政治权利,把他们关在牢狱之中,像对待动物一样对待他们,限制他们的自由,甚至剥夺他们的生命,以免他们继续为非作歹。不但国家严厉制裁他们,就是生身父母,也常有大义灭亲之举。
  人类经过长期、艰苦的斗争,使人性处于绝对优势,使野性处于绝对劣势。形势迫使犯罪分子进行了伪装,他们通常不再明火执仗,公开抢夺,而是秘密窃取或骗取。这也是野性“进化”的结果,为了生存,改变了策略。
  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野性被逐步压制,减少,直至成为脑海里零散而模糊的一丝痕迹。这点东西还受理智的束缚,道德的压制,以及规章制度或法律的规范和威慑,很难再成“气候”,甚至彻底消亡。所以,大多数人不会犯罪,而表现为高尚的道德风范。当然,进化远未达到顶点,随着历史的进程,人类将越来越完美,体型越来越匀称,五官越来越端正,面貌越来越俊俏,智能越来越高超,性格越来越善良,品质越来越高尚,行为越来越文明,生产力越来越高,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措施越来越有效,制度越来越先进,生活越来越富裕,寿命越来越长,不良意识、不良行为越来越少,错误越来越少。
  人类虽然已进化的较为完美,但在很多方面,还残存着原始的意识和行为。私自、随意增减财产,就是原始意识的残留,有时甚至是野性的暴露。为增强人性,为使人更具现代意识,为防止野性爆发,财产增减活动需要规范。
  既然野性不可避免,既然野性随处可见,既然野性还很猖獗,那么,就需巩筑巨障,阻止野性爆发。财产认证,正是贪欲这个野性的坚实围栏。
  第七节 侵财原因
  人为何侵犯他人财产,原因很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
  1、财产的自然属性,是犯罪的第一原因。虽世上的财产品种、质量、性能有所不同,但它们却有一个共性,即实用性。
  抽象的财产,无国家、家庭、种类、贵贱之分,甚至无用途之分。财产被人驱使,想让它为谁服务,它就为谁服务,想让它干什么,它就干什么,想让它是什么,它就变成什么。
  创造财产,是人的最大本领,需要哪种,就创造那种,想何时创造,就何时创造。只有财产的自然属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想叫它不能使用,或不想叫别人使用,可就没了主子的尊严。但这不是人类的悲哀,相反,人希望它这样。人不但要吃米,还要穿衣、住房子、乘车、听音乐等,这些消费都由财产的自然属性所决定。但财产能被犯罪分子夺取并利用,却是令人头疼的最大遗憾。
  由于财产的自然属性无国界,致使犯罪分子也无国界。财产不但国内人能侵犯,外国人也能侵犯。由于技术、风俗不同,侵财者更喜欢异国他乡的东西。除老爹老娘无人要外,所有的东西都是夺取的目标。所以,财产的自然属性,为犯罪前提,如财产不能使用、或通用,就无夺取财产的犯罪。
  人也曾试图为财产设计专用的特性,但因受物理性质、自然规律等因素限制,致使其设计范围很小,难度很大,收效甚微。有些财产永无专人专用的特性。如奔驰车,谁乘坐也惬意。即使是专人专用之财,也会遭侵犯,因侵犯活动,不只是强行占有,破坏也是被侵犯的特征。只不过专用之财遭侵犯的概率会大大降低。以夺取财产为目的者,更喜欢汽车,而不喜欢坦克(虽坦克的价值比汽车高许多倍),因汽车是通用品,而坦克则是专用品。
  2、报复性犯罪。因自己的财产曾被侵犯,而去侵犯他人财产。分有目标和盲目两种。有目标类,是被侵犯者已知侵犯对象,从而产生报复行为。这类侵犯活动,常伴发打斗,造成连环案。因对方是否盗窃了自己的财产,很难确定,有时会选错报复对象。当报复者自认为选择正确时,会采取公开的索要或抢夺的方法。当只是怀疑对方时,通常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报复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因别人骗过自己,就找机会骗别人,因被迫送礼,有朝一日也大肆受贿,因他人曾勒索自己,一旦成气候也勒索他人。盲目报复,是被侵犯者找不到侵犯者或根本就不想找,但其财产已被窃取,产生心理不平衡。这时报复者选择的目标会有随意性,只要把相当于损失的财产拿回来,就能使心理平衡。这时,报复者会把所有的人作为侵犯对象。
  报复性的犯罪,属特案,采取此法的人很少,不是侵财的主力。
  3、被生活所迫的犯罪。当人遇到困难而又得不到救济时,会选择犯罪的方法获取财产。侵犯者即会选择平民也会选择官府作为侵犯对象。
  因生理缺陷,也能导致侵财案发生。鲁迅笔下的孔乙己,塑造的是旧“文人”形象。因能力有限,只能干一些抄书写字的营生,微薄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还要“救济”那些馋嘴的孩子,所以常利用“职务”之便,干一些窃书的勾当,这是为生活所迫的典型。如其父母是三品或五品官,他也不去干那乏味的抄写。如其能著一部“绿楼梦”,也许就无手遮茴香豆的吝啬,被东家逐客的尴尬。但他无那些机遇或本领,为了一两绍兴酒儿,为了几颗茴香豆儿,也就顾不得读书人的斯文了。
  由于自身的特殊性(肢体缺陷、智力缺陷),这类人不可能侵犯大量财产。有时还会引起同情心,而任其“侵犯”,或发现后置之不理,或驱赶,一般不会作为案件处理。这些人一旦得到国家或慈善机构的救济,生活有了保障,就会停止侵犯,也不是侵财的主力。
  4、受影响的犯罪。模仿是人的本性,人若不会模仿,也就不是人。当周围的人都是劳模,或道德品质都较好时,会产生当劳模的愿望。表彰、奖励先进人物,就是为众人树立榜样。当处于邪恶的包围之中,一些人就会被邪恶的行为所感染,唤醒那朦胧之中、已接近消亡的野性,或再次撒下野蛮的种子。榜样虽有好坏之分,但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周围的人因盗窃、诈骗、贪污而屡屡得逞,甚至“发家致富”,会有人眼红,继而效仿。据说某村,家家户户都提前进入小康,但其富有,都不是用劳动换来的,而是诈骗的结果。这类犯罪,危害很大,是侵财的主力。
  5、畸形的欲望导致的犯罪。人需要有生活的保障,首先要解决温饱问题,其次为了生活的质量更高,往往会追求更多的物质和更高的精神享受,这就是人的欲望。这种心理是人类的天性,本无可非议,但追求的出发点要正确,否则,就会导致犯罪。
  人皆有欲望,当贫穷时有发财欲,当知识贫乏时,有求知的欲,当身处险境时,有求生的欲,当拥有一定的财产积累时,有享受欲,为繁衍后代会有性欲,还有人有贪欲。有些欲望是被鼓励的,有些欲望是被节制的,有些是任其发展的,有些则是禁止的。
  贪欲就是被禁止的。如靠非法占有而过上“富裕”生活,其代价必是他人的痛苦,是欲望的畸形。恰恰有些人,贪欲极其强烈,专门侵犯他人财产。这类犯罪,不但人数多,且专业性很强,经常有预谋,有组织地进行犯罪。他们手段狠毒,欲壑难填,常以包天的贼胆,五花八门的手段,特别重大的恶果,铺天盖地的范围,实施犯罪,给公民和国家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人的惧怕心理,主要是此类犯罪所造成。这类犯罪,是侵财的主力,是重点打击的对象。
  6、被腐蚀的犯罪。有人本是先进工作者、英雄人物,但由于思想上未能筑起一道大坝,终被冲垮。这类人通常都是有权力的人,但也是被“公关”的最佳人选。他们不曾被拿抢的敌人打倒,但遇糖弹袭击,打了败仗,由人民的带头人,蜕化为犯罪分子。这一部分人走上犯罪道路,通常会更疯狂,罪恶更深。
  被腐蚀的犯罪,不是一个时辰长出的毒瘤,而是循序渐进,慢慢养成的结果。人的巴结奉承,能唤醒朦胧的野性。他人的宴请,是穿肠的毒药。精美的礼品,是野性的雨露,人性的风霜。这些东西,迟早有一天会使泯灭的野性复苏,进而膨胀:迟早有一天会使茁壮的人性枯萎,进而消亡。
  7、被上司逼迫的犯罪。有人为得到升迁,或报恩,或与同事竞争政绩,也会犯罪。不能获得大量钱财,就无孝敬上司的资本,可遭冷眼或获穿小鞋的待遇,该得到的位置,可能被人抢占。有了财产,就能保住或得到属于自己的位置,也可把不属于自己的位置抢到手。这类犯罪,往往造成恶性竞争,而使人变的更加狠毒。
  8、被腐败现象逼迫的犯罪。有人利用职权,侵吞公财,有人利用自己或亲友职权的影响做“买卖”,付出很小,收获很大,造成无序竞争。这些人,本无惊人的本事,却能很快发家致富。而一些人,爹无威震三山五岳的大权,娘无联络五湖四海的能力,很难找到发财门路,眼看着他人一天天富起来,心里很不平衡,也会采取犯罪方式,获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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