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原因,国家才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才颁布了一项又一项的法律,才设立了一级又一级的管理机构,才有许多人奋战在财务管理岗位上。经多年研究、实践、改革,已形成公财管理体系。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设有会计、出纳、保管员、账簿、仓库,以及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从法制的角度,制订了更为严历的制裁措施,设有贪污贿赂、玩忽职守,诈骗、抢劫、重大责任事故、盗窃罪等,用以打击侵吞公财或造成严重损失的违法犯罪。多项措施并举,较好的保障了公财的安全。
单位的财产,计划用多少,实际用多少,生产、节余、亏损多少,有多少家底,必须纪录在案,看的见,摸的住,数的清。
第六节 公财管理的漏洞
公财管理已较完善,是相对私财管理而言,就现行的管理模式,并非无懈可击,仍存许多漏洞。
公财管理,虽有章可循,但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出差错。一旦出错,由谁审查?一般是单位内部、上级领导、审计部门,特殊情况下才动用执法机关。
内部监督,正常情况下还是有效的,假如出现意外——主要领导和次要领导、领导和财会人员成为“一丘之貉”时,内部监督就会失去效力。为共同的利益,他们会暂时妥协。据有关部门统计,贪污公财案,一部分是由情妇、群众揭发而暴露,另一部分是被其它案件牵连出来的,被领导查处的很少,被同伙揭发的更少!
公财的增减,除受内部监督外,还受上级监督。但上下级的关系,十分紧密,难以割裂。上级的部署,甚至个人的意图,靠下级完成,下级的成绩评审、职位升迁由上级负责。这微妙的关系,难免形成“统一战线”。
国家审计,不失为好措施。但目前不可能派大批审查团,对所有的单位进行审计、时时审计、事事审计。公财的增减,涉及众多对象,可是天南,也可是海北,因而难以做到全面审计。如全面审计,必须对所有的增减对象进行连带审计,产生连锁反应,不然审计就不彻底。但连锁反应的结果,就是大范围扩散,可扩大到全国,甚至波及世界,这样一来,与实施财产认证,就大同小异了。如只对本单位进行审计,则只有清洗“里”的动作,无清洗“表”的动作,从而难以查清事实。如只对一两个对象进行连带审计,难免犯片面性错误。
审计工作,有“秋后”算账的嫌疑。半年、几年或罪行暴露后,才采取行动,不能对每次财产增减进行审计,因而不能及时纠正财产增减过程中的错误。即使发现错误,但为时已晚。有些损失,无法挽回,只能对当事人采取刑罚措施,使单位蒙受巨大损失。
政府采购,也切实可行,据河北日报2003年2月19日报道,石家庄市自1998年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累计采购近8.9亿元,节约开支1.6亿元,节支率达百分之十七点九。政府采购,是防止公财被分流的重要措施,是被众多不正常现象逼迫所致,这充分证明财产认证的必要性。
政府采购,即发挥了很大作用,也仍存一些缺陷。一些小额财产,一些小单位,难以实施政府采购。一些私营企业,不能实施政府采购。与其“小打小闹”,不如建立专门机构,转为专项活动,在全国推广,大级别,小级别,民营企业,民间组织,乃至家庭,都实施“政府采购”。这样,就等于实施了财产认证。
执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惩治,也是预防公财被侵犯的措施。但案件未暴露,执法机关无法进入审理程序,多么强大的执法机构,素质多么好的侦查人员,也难发挥作用,只能作为预备队待命。只要财产管理模式不改革,谁也不能保证,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财产就能免遭侵犯。
公财易遭侵犯,是因公财增减信息的采集不科学,不能形成较长的证据链,因而证明力很弱。制造证据的人,并未按要求去做,而是“公事私办”。国家未设置一种机制,迫使公务人员“公事公办”,所有的证据,都是私自制造的,或夹杂着私心杂念。又因公财,被管理公务者掌握着,增减全由他们决策或负责,侵吞公物,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以上诸多因素,不但使人有侵吞公财之机,且有漏网的可能。如某单位搞招待,需在饭店就餐。就餐单位支出现金后,饭店便给单位开一张发票,它就是单位记账的依据,或者说是单位采集的财产增减信息。发票上表示饭店财产增加的数额,与单位减少的数额一致,表面上,公财似乎未受损,实际大有文章。每种食品的价格,因时令、质量、数量、地区、饭店、饭店等级等不同而不同,因而价格非常混乱,随意性很大。一般情况是饭店方与单位人员协商决定,既是协商,就给了承办人很大的权利和搞阴谋的时机。饭店为招揽大客户,也会适量给承办人一些回扣。这些回扣,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不可能出在老板身上,老板本非“羊”,不会产“羊毛”。又因每次就餐人数、次数、招待费,无法预先确定,只能随行就市,临时决定。精美的食品上桌后,审查者不可能随身携带专用器具,检测即将入口的菜肴,更不可能即时召开现场会,邀请多方公审饭菜的价格。宴会即将开始,就餐者急不可待,当场审查,也不合时宜,谁愿倒众人的胃口,把精美的食品搞得乱七八糟?就餐者也不一定有审查的责任,只要饭菜香甜可口,花多少钱,花了谁的钱,并不在乎。多数人认为,花钱越多越好,恨不能尝尽美味佳肴。开宴后,众人风卷残云,食物全被咬碎,并吞到肚子里,从此无影无踪。就餐者吃的什么、价格是否合理,当即不能审查,日后更难考证。有关人却可趁机虚拟招待次数或篡改某一次的数额,中饱私囊。招待完毕,该单位减少财产为X+Y,(X为应当支出数目,Y为被虚拟数目),饭店实际增加X(饭店应当增加X),Y被分流。单位得到的起证据作用的发票,是一则虚假信息。经办者与饭店方共同实施了伪造行为。这些虚假的东西,却当宝贝保存着。一旦受到审查,就拿其做“挡箭牌”。只有饭店实际增加财产的信息和贪污分子家财增加的信息,是真实的东西,得到X,就增加X,贪污Y,就增加Y。但这些真实的信息,却被双方进行了严密封锁,致使内部人难以采集,国家不能采集,外部人更无法采集。虚假的东四,堂而皇之,任凭端详。真实的东西,却被遮掩,难露真相。有些单位号称吃喝大户,但巨额财产,未必全被工作人员吃到肚子里,而是另有得主,就餐者在背黑锅。
饭店为何甘愿作伪证呢?绝对事出有因。一是利益的趋使,谁也不愿与“财神爷”失之交臂。伪造一份信息,迎合一些人的意图,可为下次增加收入,创造时机。二是自己无任何损失,不管发票怎样开,家财未减分豪,这正是敢于甚至乐于开假发票的原因。对方想要多少,就填写多少。被人“奸污”了,不知羞耻,反而觉得惬意。如多开部分,由自家支付,他们才不干呢,肯定给对方扣顶“强奸”帽。三是惧怕权力,既是为单位办事,那些人就有一定权势,谁也不愿得罪当官的,巴结还来不及呢。既体现了一些人巴结奉承的心理,也体现了一些人的官僚作风。承办人有不合理的要求,也不敢违抗,也只能做昧良心之事。四是认识上有问题,认为公财非私财,损失多少,于己无关,谁有本事谁拿,忘记了自己曾是纳税人,忘记了主人翁的身份。
即使饭店方和单位经办人反目成仇,举报了贪污者,有关部门也很难查清此案。饭店方说得了X,经办者却说其得了X+Y,谁说的对呢?哪是铁的证据?因单位记账是“单边行动”,饭店由于种种原因未设账本,或账本本是一件虚设的废物,起不到证据作用。经办人的家财增加,同样无证据,更难查清。饭店巨大营业额,是众食客付款之和,既有公款,也含私款。这些款,又会随时支出,是谁“赞助”,再次支出多少,总量多少,谁能知晓?即无法证明饭店有一亿元,又无法证明有一元,只能说是“一箩筐”。又因财产增减过程,未设三媒六证的机制。饭店和单位人员,不可能全部参与,只有双方承办人参与,是代表性的参与。他们只需片刻的耳语,就能达成“协议”,就能促成就餐事宜。开一张发票,也只需几秒的时间和很少的纸墨,无需伤筋动骨的剧烈动作。数字随便填,当场无人监督,事后无人审查。如此简单的过程,极易完成,只要单位有钱,谁都能完成,并不需很高的“工作能力”。一旦完成,就成为既定事实,事过境迁,谁也无法翻案。饭店即无法反证自己得到X,又无法正证他人得到Y。连当事人都说不清,谁还说的清?经办人却握有饭店方亲笔书写的X+Y的发票,黑纸白字,清清楚楚,已经固化,便“铁证如山”。开票者,还能出尔反尔,还能自己打自己的嘴?又因单位与饭店,确曾发生了财产关系,非子虚乌有,经办人的所作所为,不由人不相信。那些聚餐者,也能为经办者挡风,他们希望再被邀请。由此看来,“证据”对饭店不利,反而对贪污者有利,举报必将难以成功。经办人来个“倒搭一耙”,告饭店一个诬告罪,却似乎能胜诉。基于这种情况,饭店方也不轻易搞举报。除非饭店预先设下圈套,录制了音像资料,才有成功的可能。但他们往日无冤,近日无仇,无反目的导火索,一心只想发财的饭店,不可能冒着“风险”,煞费苦心的搞“阴谋”。果真那样,就会影响饭店的“信誉”,就会造成门可罗雀的局面,自己断了自己的财路。多数情况是他们团结一致,共同对付公有单位。因这些饭店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信誉”,人们才会趋之若鹜,并做“回头客”,饭店才会迎来财源滚滚的局面。饭店有招待的能力,单位负责人有选择的权力,饭菜做得好不好,是饭店的水平问题,选择那个饭店,是负责人的权力问题,谁也无法左右谁。所以贪污极易进行,贪污多少,都难以发现破绽,被侵犯的单位不显山,得手者不露水,助纣为虐者未留蛛丝马迹。
发票是犯罪分子最宠爱的玩物,简直就是发财的金钥匙,他们会死抓不放。凡是侵吞公物者,都把伪造发票作为突破口,是实施犯罪的重要步骤,是不可缺少的步骤。更有甚者,竟公然兜售假发票,许多公共场所,都有叫卖声,年复一年,日复一日,买卖兴隆,致使假发票不断流向各地。这些假货,将作为证据而发挥“重要”作用,从此,不知多少阴谋诡计正在酝酿,不知多少案件即将面世,不知多少公财又要遭殃。发票本是发生交易活动后销售者提供的免费项目,却被人当作商品销售,这是何等严重的事件。卖票者,无厂房、员工、机器、执照,只有小小的一叠发票,照样能奔小康。如运气好碰撞了大客户,一分钟就能挣几百元。只要有人需要,或敢要,售票者可提供一张购买月亮的发票。无论购买一轮月亮还是一粒芝麻,发票的制作成本都一样。
发票作为公财变更的证据,应是最科学、最重要、最真实的东西,恰恰相反,极易被伪造的东西就是发票。发票是记载财产增减事件的载体,对于审查机构和监督者来说,是固化后的信息,即二次信息。这些信息,即使真实地反映财产增减活动,也是加工后的产物,而非“原始面貌”。既可后期制作,就能“改头换面”。承办公务者如大公无私,会把头脑中形成的真实印象进行物化,负有监督责任的人,所得信息就会真实,实用。如承办人非清廉之辈,就会伪造公财增减信息,伪造的东西光明正大地载入账簿。客观上,可以伪造,主观上,又很想伪造,事实上,很多人在伪造。
单位采集的二次财产增减信息,与一次信息不一致,因而公财增减信息,属于非对称信息。多数信息,只能证明购物单位减少了多少款,证据力很强,不能证明销售方增加了多少款,证据力很弱,一强一弱,反差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