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不允许侵犯他人财产,那只是国家和财产所有者两方的意愿,第三方的意愿却正好相反,他们偏要实施侵犯,看你能怎么样。不要以为国家和公民的意愿是二,占了多数,犯罪分子的意愿是一,占了少数,对比悬殊,就以为稳操胜券。在特殊的情况下,两方的意愿并不能左右一方的意愿。所有的公民都痛恨犯罪分子,恨不能剥了他们的皮,喝了他们的血。这强大的“统一战线”,不但不能使他们变成“缩头乌龟”,反而使其采取更加隐蔽、更加狡诈的方法获取财产。只要无识别犯罪分子的技术和控制财产增减的能力,他们就不肯遵守那些条条框框,就会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由于财产管理机制存在着严重缺陷,使公民和执法者都患了“痴呆”症,无法分辨犯罪分子及其所拥有的财产。犯罪分子却高举非法财产,一路绿灯,闯关过卡,周游世界,为所欲为,无所不能。当他们持有这些财产时,人们一样会投去羡慕的目光,当消费这些财产时,服务者一样会用热情迎宾,用微笑送客。威武的警察,他们置若罔闻,严厉的法律,他们不屑一顾,冰冷的手铐,与他们无缘。他们是何等的悠闲自得,何等趾高气扬!
财产增减过程中,不知有多少非法财产,正在浩浩荡荡、光明正大地增减着,正在“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乘坐的高级轿车,居住的豪华别墅,喝的XO酒,吃的天鹅肉,情人的“青春损失”费,互赠的礼品,出国的留学费,办企业用的资金,仓库里的产品,价值连城的珠宝,旅途中人提的、马驮的、车载的,或由国家为其保管、转移的巨额资金,谁也不敢断言全部合法,相当一部分属于非法,但谁能分辨?谁敢动分毫?无人分辨,无人敢动分豪!人家照样拥有,照样消费。无论个人还是国家,必须承认其“合法性”。有人不信邪,胆敢拿人家一草一木,肯定受到法律制裁,千万不要忘记,国家正在保护着这些财产!这不是“合法”财产,又是什么?难道还能成为“非法”不成?难道国家保护非法的东西?在世界范围内,无论公有还是私有的、无论明摆着还是隐藏着的、无论贵重还是低廉的、无论正在生产还是打包待发的财产,均难区分,因这些财产,即无合法的标志,又无非法的标志,世人只好笼统地认为全部合法。就像糊涂僧,取不到真经,只好咕咕唧唧瞎嘟囔。只有少数非法财产,因犯罪分子的“过错”能被分辨,更多的非法财产与合法财产“同流合污”,混为一体,真假难辨。所以,大量非法财产,如黄河,似长江,奔流不息,如疾风,似闪电,一去不复返!
几乎人人都能感知世上存在大量非法财产,但哪些人持有,却难以确定。容易之事,极其容易,不易之事,非常难以确定,这就是法律的无奈,这就是执法者的无奈。即使感知某人拥有非法财产,但找不到有利证据,也只能是怀疑,也只好“望财兴叹”。有些非法财产直至消耗殆尽,或犯罪分子寿终正寝之后,也无法发现,永远也不能发现,真正成了“铁案”,这使犯罪分子更加坚定了侵财的决心。自己创造财产,还要喘粗气,流大汗,非常艰难,创造了财产,还要保管,即费事,又费时,况且笨手笨脚的,创造的财产也不一定优良。采取侵犯的手段多容易,要什么,有什么,随便挑,任意捡。千万种的财产,虽被他人掌握着,但他人是在为自己精心创造,免费看守,需要时才拿回来。有些财产容易到俯首就得,伸手便有,绝对不像争夺一个奥运冠军那样艰难。有些财产,简直就是“飞”来的,简单的程度达到了极限。只要条件允许,或某个偶然机会,刚会走路的孩子也能“侵犯”一笔财产。那些体质良好的人,狡诈的人,凶险的人,贪得无厌的人,难道不能侵犯大量财产?那些怕苦怕累得人,存有野性的人,哪有心思在创造财产,哪肯在受劳动煎熬?
侵财案发生后,相当一部分未能侦破,无法追回失去的财产,犯罪分子却逍遥法外,随意使用非法所得。这就使财产无中生有地附加了一个界定标准:不能识别的非法财产=合法财产。这是一个无理式,是一个最大的无理式,是全球性的无理式,也可能是宇宙中的无理式,是应用最多的式,是最无理的式,是最难以消除的式,是最受犯罪分子宠爱的式。全世界的侵财者都在应用此式,全世界的人都在“支持”犯罪分子应用此式,全世界的人又都在深受其害。有人还把此式,误认为是“有理式”,允许它存在。甚至有人不知还有这样一个式,致使此式,不知还将存在多少年!我们未能搞出一个式,侵财者却白捡了一个很实用的式!
只要财产能私自增减,侵财的犯罪就不可避免,预防犯罪的措施,就不会特别有效。侵财者得逞后,无人能识别。居领导地位的,还在那里高谈阔论,大讲“仁义”、“道德”,私下里却继续侵吞公私财产,欺骗国家,愚弄人民。无职位的,穿着西装革履,打扮的花枝招展,俨然正人君子,在我们的眼皮底下,继续寻找“下手”的机会。使用盗窃的钱,购买被盗者的商品,俨然上帝而自居,被盗者却成了“奴仆”。使用敲诈的钱搞运输,照样收费,少一元就拒载。使用不义之财,花天酒地,醉生梦死,尽情地挥霍,毫无爱惜之心。使用诈骗之财,雇用被骗者,被骗者却被蒙在鼓里,还在全心全意地侍奉雇主,再次用辛勤劳动,挣回那本属于自己的血汗钱。有人突然心血来潮,还可能使用黑心财,搞一次“慈善”活动,去赢得一片赞扬之声,人们又以为那是一次“仁慈”之举。被告使用原告的钱,与原告打官司,焉有输官司之说?无论判哪方胜诉,都以原告失败而告终。“胜诉”,白白地浪费时间,获得了不该获得但必须获得的烦恼与气愤,因那些财产本属于自己,还要三番五次去应诉,去陪伴犯罪分子玩“游戏”。败诉,是时间、财产和良好心情等多方面的损失。事实上,非法获取者经常胜诉,合法拥有者经常败诉,这样的非正常现象,不会不是执法者枉法裁判的结果,不会不是恶人使用赃款、赃物的结果,不会不是有人创造大量财产的“后遗症”,不会不是辛勤而酿成的“罪过”。侵犯者,不投资、无汗水,几乎是零支出,就能获得大量财产。而被侵犯者,却需筹划、投资、辛勤劳作、长久企盼、交换、保管、运输等繁琐过程才能获得为数不多的财产,为养家糊口,几乎将身心耗尽。威严的法律不为民做主,反而“庇护”犯罪分子,侵犯者洋洋得意,被侵犯者悲痛欲绝。这是多么可悲之事,这是多么可怕之事,这是多么可恼之事,这是多么不合理之事,这是多么荒唐之事,这是多么不正常之事,这是多么司空见惯之事,这是多么无可奈何之事。
财产是人创造,就应知道创造了多少,就应保管好,但是,人们却稀里糊涂,不知世上有多少财产,无法保护自己的财产。犯罪分子经常侵犯财产,就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反击,但是,人们却无良策应对。
这个无理式,是滋生犯罪分子的温床,大量的违法犯罪案件因此而发生。如不能最大程度的限制这个无理式发挥作用,不知公私财产还要被夺去多少,不知公民还要含冤受辱多少年,不知敌人正在怎样“没事偷着乐”,不知子孙后代将怎样指责我们无能!
第十二节 财产法定程序
财产法定原则,早已确定,但用什么方法确定?由谁来确定,怎样体现法定,却无明文规定,过于笼统和概念化。
法律规定财产为谁所有,就应知晓为其所有的是什么、有多少,否则,如何确定为其所有?那么,我们知晓公私有什么、有多少吗?显然是“一无所知”!就应有规定的方法、步骤,否则,法律规定就无实质内容,就不能操作。我们规定为谁所有的方法是什么,步骤又在那里?显然是“一无所有”!
因无财产法定的程序,一些人就会脱离法规、政策的约束,处于过度自由的状态,导致了不正常现象的大量发生。不但犯罪分子践踏国家的法律,公民也有大量的违法行为。在多种渠道获得的财产,只要未使用盗、抢、骗、贪的手段,就认为是合法财产。实质上国家并不知谁获得、怎样获得这些财产,即不知晓,就无所谓法定。一些财产被侵犯后,国家对犯罪分子束手无策,眼睁睁地看着公民含冤,明明白白地知道有人犯罪,朦朦胧胧地不知谁在犯罪。孔融让梨的仁义之举不多,恶童争梨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发生后不能公正地裁判,李四之“梨”,屡被张三“吃”掉。
目前,财产法定的理念,并未完全深入人心。如某人为某单位服务,单位必给其发工资,随便问一个人:他人为何不能领取某人工资?会有人说:那是某人的报酬,他人不能领取。这样的回答不算错误,但字里行间充斥着公定的意识。多数人认为:谁劳动,其成果理所当然为谁所有,着重突出了个人的意念,好像与国家的法律毫不沾边,好像法律根本不起作用,获取财产的意识,仍停留在远古时段。正常发放的工资尚且如此,自己创造、互赠、捡拾、合伙生产的财产,就更自以为是了。人们随心所欲地获得、储存、使用、分割、消灭、抛弃这些财产,自以为“天经地义”,“任何人不得干涉”,这显然未脱离公定的羁绊,甚至是自定的影子。这是骄横跋扈的作风!无人干涉,只不过是倔犟性的暴露,是一厢情愿,生活中并不存在这样的理想境界。即使国家不干涉,难保盗贼不干涉,无人干涉,就不存在侵财的犯罪。事实上,所获之财,不一定全部属于合法,有时根本无法分辨合法与否,尽管这些财产是劳动所得。即使属于合法,因国家都不能掌控,公私亦不能牢固掌控。世上被冒领的事件,决非一两件。因不慎丢失或被盗,同样失去所有权。盗窃、捡拾、冒领者轻易就能得到财产,出现不劳而获现象,从而产生不公平。无严谨的管理体系保障、无财产法定程序,不平之事,不能一一纠正,对那些不正常现象,表现为无可奈何,任其发生。如公民、单位,都在认证机构辖制之下,其财产增减须按程序进行,这样,我们再问任何人,为何不能领取某人工资,会有截然不同的回答:工资需认证,他人无法获得。这样的回答,并未多费口舌,但字里行间却饱含着法定的意识,并怀着坚定的安全感和对国家的依赖。确实也无法将他人工资据为己有,因应得之财,不能自然而然获得,还应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最终获得。又因认证机构进行确认,其财产要有根据,否则将被截获。某人增加因劳务付出而得到的报酬,以被服务者财产减少的结果为证据。如不能证明因谁的减少而使自己增加,其财产不能通过法定程序。合法渠道获得的财产,都有证据,公私敢于提供证据。只有非法财产,不敢提供证据。非法、来源不明、私自生产、必须由国家控制的财产,不能流通,不能使用,不能获得,即使侥幸获得,也难以再次交换。
在财产增减过程中,公民必须抛弃陈规陋习,树立新观念,即必须规范化进行。国家必须为增减双方设置共同遵循的程序,必须监管所有的财产增减。无论何时、何地、增减多少,都不能脱离国家的约束、私自完成、秘密掌握,从而形成财产增减新秩序。
增大非法财产范围,凡是未经程序化确认的财产,皆为非法财产;锁定合法财产范围,只有经程序化确认的财产,才属于合法财产。所有的增减活动,是否有国家参与,所有的财产,是否已被程序化确认,来之源在哪里,去之向又在何方,搞清了这些问题,合法与非法,也就区别开来。这样一来,就能使犯罪分子受到极大震慑,并失去许多侵财机会。
一台计算机,只有硬件而无软件, 会使人无所适从,它只能充当一份无使用价值的物质,而非高档财产。财产是否合法,只有标准而无程序,其结果是标准难以掌握,合法与非法难以区分,有时无法区分,使合法与非法成了空洞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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