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界性的财产,只限于即将成为合法财产的范围。合法财产,自诞生的那一刻起,就确立了“贵族”身份,封号只是迟早的问题。如允许栽培的植物,一旦收获,并申报,就属于合法财产。自始至终都不能成为合法的财产,无临界性,只有非法性。如抢劫或非法开采的物品,从抢劫、开采那一刻起,就注定了其非法性,不会有合法性,也不给与其临界性。
第八节 合法与非法财产的区别
所有的财产,都是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的总和,都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载体,都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财产使用时,无国家、家庭、姓氏之分,感觉都一样,这由财产的自然属性所决定。但非法与合法财产却有区别,除了定义财产的名称和自然属性一致外,其它的都会不同。如同是钞票,财产的类型相同,用途相同,但来源不同,合法财产是劳动收获或被授予的结果,非法财产是抢夺的赃物。合法财产是国家的“许可”,谁获得的多谁就受到鼓励。非法财产国家不允许获得、持有、使用,被发现后便被没收,或受到其它形式的惩罚。增减关系不同,一般情况下,合法财产一方愿减,另一方愿增,是合作的关系,非法财产一方强行占有,另一方被剥夺,是对立关系。增减现象不同,合法财产国家允许增减,可公开进行,非法财产国家禁止增减,多是秘密进行。信息的处理方法不同,合法财产增减信息不必伪造或封锁,公开后不会对当事人产生不良影响;非法财产增减后信息不敢公开,必须伪造或封锁,否则就会暴露犯罪活动和非法财产。总之,其相同之处很少,不同之处很多。
第九节 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
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构成所有权的整体,其核心是处分权,即所有人按自己的意志对财产进行的自由处置(赠与、抛弃、毁灭等)。
对任何一种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最严重的侵犯。
财产可被他人临时使用,分强行、借用、租赁三种情况。未征得所有权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其财产,属于强行使用,此举为法律所不允许。借用是被人无偿使用,租赁则有一定收益。唯独处分权不能给与他人,否则,就意味着财产永远丧失。财产被盗,就是处分权被剥夺,其它的权能跟随着丧失。
财产交易不是所有权的丧失,是财产种类的变换,失去了这种财产,得到了那种财产。交易虽能轻易进行,但它是隆重的、公正的、光明磊落的仪式。所有的交易规则,都是人类缔结的友好条约,是人类文明的体现,既无强迫的意图,又无抢夺的表现,货换货,两头乐。
财产所有权即非天然,那么,它就具有临时,或叫做不确定性。有些财产可能为某人一生所有,一旦死亡,便转归他人,生不带来,死不带去。有些财产短时内几易其主,得而复失。如继承、赠送、捐助、罚没、接受服务而付出的报酬等。再如被抢、被盗等,虽未举行光明正大的所有权转移仪式,但被人以秘密方式取得并持有,所有权被强行剥夺。再如自然消失、损耗、抛弃、丢失等,所有权也会丧失。
第十节 童子争梨现象
所有权的不确定性,有有利一面,可互换、互赠财物,也有不利一面,经常发生张冠李戴,鸠占鹊巢的现象。不愿劳动或私欲膨胀的人,就打起了财产这一特点的主意,将他人财产据为几有。
自出现私财,保卫与侵财的斗争就从未间断,自出现公财,公与私、公与公之间的战争就从未间断。连幼童都能利用所有权具有临时性的特点,玩“战争”游戏。如张三拿了李四之梨,李四向张三讨要,张三不但不给,而且还理直气壮、振振有词地说:梨上刻着李姓了?你叫它答应吗?此时的李四,面对这毫无道理的“理论”,却也难以应对。因梨是植物,自然未长“李”氏字样,更未长答话的嘴。又因梨子只有一个,其颜色,形状,味道,大小,无法找到参照物,究竟姓张还是姓李,的确难以判断。这个说卖梨的叫王二麻子,那个说卖梨的是刘罗锅子,这个说已把玩了许多天未舍得吃掉,那个说是亲娘舅刚从集市上趸来的。各自都会寻找一堆理由,为吃梨找借口,但都难以自圆其说。“王二麻子”、“刘罗锅子”也好,“趸来的”、“把玩了许多天”也罢,皆为二次信息,而二次信息既可真实,也可虚假。这些信息,至少二分之一是虚假的,甚至更多。即使梨的真主人,图谋增大可信度,所传信息往往也夹杂着虚假成分。因购梨或玩梨之行动,早成历史,只有依靠传递信息,去说服众人,证明自己。而传递信息权,无先后、有无之说,二者均等。李四之理“可卯和榫”,张三之论“天花乱坠”,反正谁也不能再历买梨、玩梨事件,胡诌也无妨。所以,真实与虚假,难以印证,持梨者的证据不够真实,讨梨者的证据也未必充足。双方争的面红耳赤,一场“战争”在所难免。假设张、李两家皆有梨树,会因品种不同而易寻根觅据,或只有一家有梨树,证据显而易见,或因梨子多,都有梨吃而不会发生争吵。但是,两家均无梨树,馋童吃梨欲望又强,梨的匮乏,必导致争吵。买梨之行动,既无申报活动(无申报场所),又无文字性记载(无这样的习俗),因而无法考证。卖梨者早已回到“旮旯乡”“犄角村”“迷综巷”,从此不知去处,不愿、甚至不能替张三或李四作证。审梨,梨属死物,无只言片语,审童,童又过于聪慧,善于狡辩。所以,持梨者是否理直气壮,讨梨者是否冤枉,争执双方既难以“私断”,旁观者又难以“公断”。只要找不到梨的来源,只要梨还存在,就会继续争执,只有吃掉,才能消除争执的焦点,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客观方面,童子有争抢的天性、有可争的客体,主观方面,实施了争抢,并皆想获胜。毫无疑问,梨子最终必被强壮、狡诈一方吃掉。有获益方,必有受损方,产生了得意者,必产生沮丧者,阳谋失败,阴谋必得逞!
主观上,人希望所有权非常牢固,属于自己之财,自己永远把持,客观上,所有权又非常的不牢固,财产极易失去,经常被人强行夺取,秘密窃取,随意捡取,这也是事物矛盾的表现。因此,财产所有权,是随时都可转移的“软性权”,而非牢不可破的“硬性权”。不要以为,财产是从合法渠道获得,或已被法律确定所有权,就以为牢不可破,那样就大错而特错了。表面上,国家给予了公民很大权力,实际上,这种权力并不硬朗。
争梨事件,不但存在有无之争,还可能存在好赖之争,多少之争。不管什么争,均难正确判断。
争梨事件,虽为儿戏,但这种现象却普遍存在,确是大是大非问题,而非儿戏。成年的侵财者,也会把它作为“强盗理论”,直接应用,变相应用,不厌其烦地应用!
第十一节 最无理的等式
非法与合法财产,虽有区别,但如何识别,却是大难题。侵财案件之所以经常发生,并能得逞,概源于此。
青红皂白,扁圆方矩,轻重软硬,长短大小,是物体的自然特性,易于区分。财产的法律属性,是人的意识,是权力所指,属非物质标志,既不能用颜色标示,又不能用形状标示,更不能用数量标示,因而不存在直观性,不采取特殊的方法和步骤,很难区分,有时根本无法区分。
人能规定财产为谁所有,就有人能“规定”不为谁所有。所有权一方面是确定的人所拥有的权力,另一方面是不确定的人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事实上,法律是否能完全保障所有者的权力?人又是否都遵守了那些义务?违反了怎么办?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用于制裁那些越雷池者。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它的威力虽巨大,但也有无能为力的时候。适用那些法律需有前提,即侵财活动必须暴露,法律的准绳才能划分界线,分清是非,从而采取制裁措施,保护公民权益。不能发现犯罪,准绳往哪里划?肯定不知往哪里划,连划线的地方都找不到,还划什么线!准绳也有不能发挥作用的时候。所以,“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之规定,有人能遵守,甚至多数人能遵守,有人不遵守,尽管他们只是极少数。有不遵守义务者,必有被剥夺权力者。就立法的宗旨而言,是企图规范所有的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情况,并非尽如人意,相当一部分人,不愿与他人平等,总想占个“高枝儿”。
财产所有权,最突出的标志是有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完全行使这四项权力,就是为谁所有的标志,不能完全行使,就无所有权。一般情况下,合法财产都能充分行使诸项权力,国家、他人都不能干涉;所有的非法财产,都不能行使诸项权力,国家、他人都可干涉。但在特殊的条件下,合法财产也不能行使诸项权力,这个条件是合法财产已不再掌握(包括损毁、被夺、被盗、被骗等)。非法财产也能行使诸项“权力”,这个条件是不能识别的那些非法财产。即不能识别,就难以做出非法的定论,无非法的定论,也就被合法所吸收。在现行管理机制前提下,不可能是合法与非法之间的“临界”物,是与不是,只能二选一。如某人拥有一辆车(占有),可以代步(使用),可以租赁给他人(收益),可将其赠与友人(处分),充分行使所有权。这辆车突然被人盗窃,且罪行未暴露,被盗者就失去了这辆车,诸项权力就会全部丧失。既不再占有,又无法继续使用,更谈不上有何收益,再想随心所欲地处分这辆车,就是知心妄想!早已两手空空,还奢谈什么权。盗窃者却来个大翻过,应有尽有,一项也不少,彼人所失,正是此人所得,彼失去什么,此就得到什么。得失互换,否则,就无所谓得失。所以,犯罪分子不仅仅盗窃了车,更是强行夺取了诸项权力,车只不过是标的物,逐项权力才是夺取的实质,无这些权利,即使窃取得手,也得乖乖给人送回去。
法律规定非法财产不能获得所有权,问题的关键是能否发现所有的非法财产。铁的事实证明,无法全部发现。未发现的那些非法财产,将如何处置?绝对不可能没收,因无法没收,它们混在了合法财产之中。既不能没收,就等于国家默认了侵犯行为。虽极不情愿默认,但被迫默认,必须默认,别无选择。这样一来,所侵犯的财产,事实上已为犯罪分子所占有,即“允许”其占有,就无法限制其行使使用、收益、处分权。既无法限制,非法财产也就产生了与合法财产相同的效应。尽管国家未给这些财产“名分”,但已是生米做成熟米饭,成为“既定事实”。早已“同床共枕”,“风雨交加”,“名分”不“名分”又有何意义。因有些合法财产,国家也未钦定“名分”,谁是“夫人”,谁是“野鸡”,并不好区分。能随心所欲使用、处分,就是好财产,管它是金银珠宝,还是大砖头。
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是用辛勤劳动挣来的,是法律赋予的。犯罪分子的“所有权”,是抢来的,骗来的,盗来的,贪污受贿得来的,非法生产得来的,是浑水摸鱼的结果。国家虽未给他们举行所有权的赋予仪式,但他们却应用了自定原则,自己为自己赋予了“所有权”。
持有不能识别的非法财产,与持有合法财产一样,不会把手刺破,不会把仓库撑碎,使用时,能随心所欲,不会出现无法使用的尴尬。大米无论自己生产还是偷来的,都是营养品,都能充饥。用侵犯的财产交换,交换对象并无憎恨之态,也不拒绝。为何会这样?因他们企盼的是最大盈利,送上门的财产,焉有拒绝之理。在利益与法律之间,选择了利益,抛弃了法律。又因有时无法分辨合法与否,错把“狗头”,当“羊头”,也就“认同”了犯罪分子的强盗行为,不知不觉帮了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有了使用非法财产的社会基础。
侵财犯罪一旦得逞,财产就被犯罪分子掌握。这些财产,即能自己消耗,又能与他人交换,又能留给子孙,或赠送他人,甚至扔掉也无人干涉。试问这些权力,哪一项不符合所有权的标志?那一项又符合非法财产的标志?所以,只要形成事实上的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就是获得的标志,无其它解释。除非有办法分辨这些财产,否则都是“合法”财产,都能充分行使“所有权”。这规定,那规定,这义务,那义务,只对遵守者适用,只对一般的公民适用,只对暴露了犯罪活动的人适用,对于隐蔽了犯罪事实的人,全是虚设,根本不起作用。就像一把并不牢固的锁,能锁君子,却不能锁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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