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稻谷者,其享用权归自己。因未经再分配,老、弱、病、残、幼者就得不到食物,这就会与人类历史的发展背道而驰,从而阻滞人类社会的发展。生产的稻谷,除自己享用外,还应分给那些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幼儿、残疾人,或其他生活困难者。原始大家庭还有人进行这样的工作,划分成小家庭后,谁人承担小家庭以外的分配责任?谁有能力担当此任?
公务活动,无强大的财政支持,无“常任理事”,未形成长效机制。管理者,无人授予权力,皆为争抢或自发行为。有时还是兼职,自家的许多事也亟待处理,因而处理公务的能力很小,时间很少。因无终身制的待遇,简单的事物就管一管,遇到难题、强大的对手,撒腿跑掉,也属常事。
公定通常表现为某一部落的“行为准则”,或部落内某些人的意志,或某些人“习以为常”的做法。这些做法,虽能形成一些不成文的规矩,但由于这些东西,带有区域特色,范围很小,很难做到非常合理,很难起到规范化作用。也可以说,公定是某些群体的“土家法”。对于所有的部落来说,对于不同区域的人来说,会因五花八门的许多“原则”,而难以适从。所谓十里不同乡,百里不同俗,在这一方、这一部落被认为是正确的,在那一方、那一部落却认为是弥天大错。你信奉你的条条,我遵守我的框框,你认为十两是一斤,他却认为半斤是八两。部族众多,型制混乱,语言混乱、规则混乱,信仰繁杂。
公认意识不但古代盛行,就是当代也普遍存在。如有的地方索要彩礼,索要者认为天经地义,应该要,被要者也默认。在这一区域内的其他人也认为并非不妥,你家索要,他家也索要,索要的行为得到了“公认”。有的地方则认为是陋习,具有卖人的嫌疑。因地域、历史、风俗、习惯不同,认识亦不同。
公认体形成后,因无强大的政治、军事为依靠,生存能力很脆弱,遇到强敌,顷刻之间就会土崩瓦解。已形成的良好风气,极易遭到破坏。在公认的世界里,虽部落内部的争抢现象大大减少,但部落之间的争抢,仍频繁发生,发生后无强有力的机构进行制裁,至多是一场争吵或再次发生报复性的搏斗,谁胜谁负,取决于部落的强弱。
总之,公认并不科学,并不完整,并不具备强制性,因而难以做到大范围内的“统一”,这就是公认的局限性、无力性,松散性。
第五节 法定原则
部族间的长期斗争,迫使一些部族联合或被兼并,为防被更大的部族兼并或消灭,需要不断壮大自己的实力,用战争手段去达到壮大的目的。战争使部落不断的划分,组合,壮大,灭亡。无数次分解结合,导致了国家的诞生。
国家的诞生是超级部落的形成,是许多小部落联合的结果。由于国家规模巨大,因而需大量管理人员。有些人,就从劳动队伍中分离出来,成为专职公务者。他们的职责,不是在艰难地创造财产,而是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人员,各司其职,从中央到地方,形成有机的体系,处理事务的能力非常巨大,这就是国家政权的诞生。
随着历史进程,“十两”与“十六两”的差异,显然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人们需要统一,渴望统一,评定是非越来越依赖国家颁布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法”。“法”是一个国度全体人员的公约,它代表多数人的意志,具有统一、强制的特性,是稳固的依靠,失去了这个依靠,是非就会颠倒,标准就会不“准”,就会各自为政。
多数人都把“无法无天”挂在嘴边,把法与天相提并论。法等同于天,无天日还叫什么世界?对法的依赖是何等强烈,对法的理解是如此之深刻。所以,国家必须制定与时代、与信仰、与多数人的愿望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以规范人的各种行为。目前,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制订了繁多的法律、政策,设置了执法机构、管理机构,使人在创造、拥有、使用财产时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无国家,就无统一的文字、尺度、制度,法的实质就是高度统一。秦始皇连车辙都进行了统一,可谓威严至极。财产也不例外,法规定为谁所有,谁就拥有,规定得多少,就得多少,这就是法的精神,法的威严。
自出现了家庭、私财,便出现了盗窃,恩格斯痛斥盗窃行为是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
由于出现家庭的历史毕竟距离“自定”的历史很近,一些人因贫穷,一些人因不愿进行艰苦的劳动,一些人还存在相当程度的野性,就操起了侵犯他人财产的勾当。明抢已为“公认” 所不允许,不但他人会说三道四,被抢者也会奋起反抗,只有秘密窃取的路可走。所以,盗窃是私有制的产物,大量剩余是盗窃的前提,私有制是产生盗窃的社会基础。无私财,便无被盗的客体,无家庭,便无盗窃的主体。
对于盗窃行为,国家规定为犯罪,一旦发现,会动用国家的力量对其进行打击。恩格斯说“从动产的私有制发展起来的时候起,在一切存在着这种私有制的社会里,道德戒律一定是共同的:且勿偷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33页)。无论哪一国家、何种制度,盗窃都是犯罪,都是不能容忍的,都是被打击的对象。有的国家对盗窃行为的制裁异常严厉,被捉一次,就砍掉一指,给盗贼留下永恒的标记,这充分证明人对犯罪的无比憎恨。
无法律,就无人给侵财者定罪,并制裁他们,他们可凭借家族的实力、良好的体质、多端的诡计、凶狠的野性,而以强欺弱。由于被侵犯者势单力薄,不但难以发现侵财活动,即使发现,也无良策制裁,多是一对一的打斗,谁胜谁负,难以预料,常常以侵犯者的“胜利”而告终。有了国家,有了法律,被侵者就有了坚强的后盾,由弱势变为强势,理直气壮地与侵财者作斗争。侵财者则会理亏势弱,并成了极少数,以一人或几人的实力对抗国家,显然不是“对手”。
法具有相对公平的特点,国家选择一些带有普遍性的东西,形成条文。这些条文,大部分根自于群众,反过来约束群众。大多数人都会自觉接受其约束。只有少数内容突出了个人的意志,是强加在人们头上的不平等“条约”。因这些“条约”不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会遭反对,迟早会被推翻,以新的内容取而代之。国家的改朝换代,社会制度的更迭,法律的无数次修改,新的法律诞生,就是这种斗争的结果。
法定既是一个国度的“全体人说”,那么,它就在本国发挥作用,其它国家不一定认同。
一个国度的“全体人说”,不仅仅体现在财产方面,而是多方面。规范化的东西越来越多,相同的东西越来越多,并且越来越科学,越来越先进,越来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因此,有些东西可能被全人类接受,演变为世界性的“全体人说”。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全体人说”在某些方面已经出现,例如《日内瓦公约》、《联合国宪章》、WTO协定等,都是“全体人说”在世界范围内的展现。当然,这只是人类需要的一部分,内容很少,质量很差,举步维艰。
目前,全球一体化的步伐,呈加快的趋势。可以断言,大同的世界终有一天会出现。全球大一统之时,便是人类社会至富、至尊、至善、至美、至高之日!
不能随便占有他人财产,不能乱伐森林,不能无照经营,不能伤害他人,不能随地吐痰,不能乱扔垃圾,不能随地大小便,人员车辆一律靠右行等等,这些都是法律规定或规范性的要求。自定或他定时代都无法做到这些,公定也只有较少的内容相同,局部相同,只有法定才是大范围内的统一。
今天的各种法律,是人类长期奋斗的结果,是智慧的结晶,是宝贵的精神财富,是人类生存、发展的保障。人们获得财产,在法律和管理体系的约束下进行,有了较为公平的环境,生产能力越来越高,创造的财产越来越多。
财产法定原则,是建立在公定的基础之上,无公定的基础,不可能产生法定,法定是公定的完善,是公定的最大化,是公定的最高形式。公定原则,又是建立在他定基础之上,公定是他定的升华,无他定,便无公定。他定,又是建立在自定的基础之上,无自定,同样不会发展到他定。自定虽野蛮、愚昧、落后,但它是从无到有、从低到高的必然,是不能割裂的历史。
水往低处流,人向高处走,不同的历史阶段,所有权的确定方式不同。自说——他说——众说——全说的量变,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轨迹和规律。这不但是量的变化,更是质的递增。自定是原地踏步,他定是一次跳跃、公定是一次飞跃、法定是永久的腾飞。
为何分配原则最先出现,是人类的第一发明,是最重要的事件?因财产是人的第一需要,是初始的需要。不管社会先进到何种程度,人都离不开财产。一个婴儿降临人世,最需要的就是母亲的奶汁和保暖服装,而不是治理国家的大政方针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只有吃饱肚子,才能进行其他活动,因而其它原则,都是滞后的、附属的。
法定是国家政权稳固的象征,是高度文明的象征,是社会有序的象征,是众人意志高度统一的象征。财产认证的第一理论基础,正是财产法定原则。无这一原则,或不理解这一原则,就无法实施财产认证。
第六节 财产的法律属性
财产为谁所有,虽可随时改变,但不能任意改变,否则,社会秩序就会大乱,不劳而获的思想就会蔓延。谁也不在劳动,都使用他人创造的财产,或都去抢别人的财产,重新回到“自定”的老路上去,结果是无财可抢,无财可使。为防像动物一样争抢,保证财产增减活动有序进行,国家为财产赋予了法律属性,即所有的财产都要有合法与非法之分。
法律属性,是财产的重要特性,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才能拥有,才能发挥自然属性。无法律属性,所持的财产,是暂时的,虽持有,但不一定拥有,有可能是在为他人创造、运输或保管,自然属性就如水中月,镜中花,中看不中用。
原有的、现在的、创造中的、将来的、乃至已消耗的财产,必须分清合法与否,这是大是大非的界限,这是时代的要求,这是执政者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这是执法机构必须监管的事务,这是专门机构必须承担的重任。
原始社会,不可能产生合法与非法的概念,虽也会发生保财和侵财的搏斗,但那是原始冲动,是本能的反映。财产为谁所有取决于体质强壮与本性的狡诈,谁抢占就为谁所有,不存在合法与非法问题。与敌人争抢、搏斗,如也算一种管理模式,那么它肯定是最简单、最落后的模式,与现代的管理模式有着天壤之别。
现代的管理模式,借助国家权力、极其复杂的管理体系,使财产有了较大的安全系数。财产多,他人也不能眼红,也不能随便索取。体质弱,也不能被抢夺。无创造财产能力的人,也有财产享用。这便是人类努力追求的、已达到的法治境界。无国家,无国家管理体系和法律的约束、震慑,就不可能获得拥有财产的权力。
财产为谁所有,是劳动的结果,是社会分工的结果,是社会再分配的结果,是法律赋予的结果,是国家管理的结果,总之是人为的结果。
第七节 财产的临界性
实施财产认证,只有经国家确认的财产,才属于合法财产,那么,即将认证的财产,就会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产生了临界性。
公私获得财产后,不可能立即被确认,例如正在生长中的动植物、才下线的商品、在深山老林采集的药材、在远洋捕获的鱼虾、未完成的著作、艺术品等,都有一个创造、等待、运输、检验的过程,最后才是申报过程。财产增减信息在传递时,受人的性格、距离、机械性能等主客观因素影响,也有一定的延时。必须根据财产增减类型、难易程度,信息传递器械的性能,给财产增减者一定的申报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将那些财产视为非法。
临界性质的财产,应严格限定保持临界性的时限(时间待定)。即不能强迫公私立即申报,也不能永远不申报,而永远属于临界性质,以防止善意的人无限拖延申报时间,影响财产认证的严肃性,防止恶意的人钻空子,确保财产认证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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