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究竟诞生于何时,至今仍无定论。考古家推测,人类的起源距今约六百多万年之久。随着考古的进一步发现,可能还会更久远。况且,按进化论观点,人是逐步进化而来,并非某个早晨突然诞生,精确的年代难以断定。
有人区分人与动物,主要以能否能直立行走、有无语言、会不会使用工具等特征来区分。只有这些是不够的,还应增加有无分配原则一项,才能确切的区分人与动物。只要遵循自定原则,人与动物就无分界线,无论何种类、多么机警、多么强大、多么美丽、历史多么悠久,都属于动物范畴。
人的祖先,也是动物中的一员,一定也遵循自定原则。如采到野果,就送给狗熊,抓到野兔,就献给狮子,或任其抢夺,即不反抗,又不躲避,那么,祖先们就是大“傻冒”,肯定在物竞天择的法则中被淘汰。可以推断,祖先们也会争抢食物,甚至比其它动物更凶猛,更有灵气,自定原则运用的更为出色。在漫长的岁月里,经激烈竞争,增强了体质,保存了物种。所以,在人与动物无明显分界的情况下,只能遵循自定原则,以适应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
随着历史的进程,物种的不断进化,祖先们发现群体是战胜困难的法宝。为“制服”较大猎物,为防止其它物种袭扰,为防同类相残,个体力量显然不足,需群体的合力(现在还有人称打猎为“打围”,是多人协作的历史见证)。为达这一目的,迫使许多个体“团结”在一起,这便是原始公社的成因。
由于结社,使获取食物的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不但能采集很多野果,且能猎获较大的动物,出现了暂时或少量的剩余现象。这些剩余产品,就是祖先们的财产。这些较多、较大的财产,不可能一口吞食,需要进行分割、分食。老弱病残者分得易吃部位,年轻力壮者啃硬骨头。甲虽参与了围猎活动,乙虽未参与采摘活动,但甲乙或丙丁不可能独自拥有或一无所有,而是共同分享,这便是原始公社的分配原则。
原始分配原则,不是本能的体现,是后天经验的积累与创新。捕猎、争斗,需要强悍的体魄,强悍的体魄源于大量食物。不吃东西,就无捕猎的“资本”。为使每一个体都能发挥作用,需分与其食物,祖先们认识并做到了这一点,此举便是初始的人性。
分配原则的产生,是地球上最伟大的事件,也可能是宇宙中的大事件,从此揭开了人类历史篇章,在野蛮混沌的世界里,诞生了文明的曙光。这是人类的祖先在长期生活实践中,为适应严酷的自然而选择的最佳方案,是人类的第一发明,是最重要的发明。
分配原则的诞生,使人类发展步伐大大加快,并成为世界的主宰。其它物种,几近灭亡或已经灭亡,皆因沿袭自定的落后原则,因而发展缓慢,被人类远远地甩在了后面。称霸世界的恐龙,“四肢发达,头脑简单”,纵有高大的身躯,也未能逃脱灭绝的命运。凶猛的老虎,虽长有獠牙利爪,但顽固地坚持自定原则,“上帝”给了它们许多机会,都未能抓住,坐失了良机,已到灭绝的边缘。昔日的王者,现在则需要人的保护,才能苟延残喘。
有些动物不会在产生他定原则,永远坚持自定原则。时间这个雕塑师,能改变一些物种,也能使某些物种固化(朝着一定方向发展,永远保留或加强原有的习性),因而它们都是低等动物,永远不会在进化成为人。
团结协作使人创造了较多财产,有了财产便发明了分配原则。协作与分配原则使人类获得了发展壮大的先机。如人类抓不到这两个法宝,也有灭绝的危险,也有固化为动物的可能。因祖先们除智能高于其它动物外,其它条件并不优越,即无三头六臂的身躯,又非独一无二的生命体,即使幸存下来,很可能永远属于动物,而非人类,受欺凌,被抢夺的命运就不会改变。
祖先为了“寻求”分配原则,不但花费了很长时间,而且是一种侥幸,可谓得来不易。现代人,都要为祖先的明智选择而庆幸,而自豪。
原始分配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是“他说”的体现,是对“自说”的否定。采到野果或捕获野兽后不是独自享用,而是由部落里有权威者进行分配。他人的分配结果,猎获者也认可,这就是他定原则。
由“自说”变为“他说”,突出的标志就是有了认同的对象。无认同对象,“他说”就不能形成,“他说”也等于“自说”。
“自说”与“他说”比较,不但数量有了变化,更是质的突变。虽数量只有微小的变化,但它却成了动物与人的明显分界线,它标志着人类已完成“脱胎换骨”的进化过程,与动物产生了分离,分化成具有很高的智能、协作精神、分配原则的“高级动物”。
如某一物种,虽体形与人类不同,但也有一定智力,也产生了他定原则,也能用语言交流,也会使用工具进行劳动,能否把其归为兽类?显然不能,只能说人类又增加了一个种族。
他定的分配原则孕育着人类文明、道德的胚胎,亦是公认的萌芽,如有大量剩余,便是公认的开始。
原始人为了生存,被迫结成集体,同吃、同住、同心协力进行采摘或捕猎活动。可把原始公社看成是一个大家庭,这个家庭中处于首领地位的人,就是家长。所以“他说”就是家长说,“他说”与“自说”虽有区别,但就数量来说,仍很微小。
第四节 公定原则
随着智力的不断提高,人类掌握了一定的技能。获取食物的方法不仅仅是打猎、采野果,养一些动物或种一些植物,收获更大,风险更小,更易于进行,于是产生了畜牧业、农业。
畜牧业、农业的出现,使人类拓宽了获得财产的渠道。由于种植和养殖,无需太多的人就能进行。选择一些湿润、平坦、杂草较少的地方种植作物。捉一些较小、较温顺的幼小动物进行养殖,例如鸡、鸭、羊等。在当时条件下,很少有人养殖老虎或雄狮,因这些动物体魄强悍,野性暴烈,不易被驯服,危险性很大。较小的动物就容易养殖,一个人不但能养几只鸡,而且能放牧一群羊。只要用草籽和虫子喂鸡,它就能生蛋。只要水草充足,羊就能快速生长。因此,大规模的集体协作模式被废除,大规模的群体生活被瓦解,伴随而来的是小家庭的诞生,劳动的诞生,产品的积聚。虽然部落未必因此而解体,但运作方式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它由若干个小家庭组成,而不是一个大家庭,部落范围内的同吃、同住、同劳动的格局被推翻。
在新的格局中,许多家庭都在劳动,都收获自己的劳动果实。由于劳动成果是命根子,谁也不会平白无故地赠予他人,自己生产、享用,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久而久之,人们逐渐意识到,劳动是获得财产的重要途径,只要不怕辛苦,就能获得较多的财产,否则,便无太多的东西可吃,就要艰难度日。
自己养的羊,是汗水的结晶,是宝贵的私财,如被他人牵走,养殖者定会争夺,以保卫劳动成果。牵羊者虽屡有“牵”的活动,但不是每次都顺利,常遭到强烈反抗,因而意识到:“牵”他人一只羊虽能获得一堆肉,但不如采一只山间的蘑菇、捉一个荒野的蚂蚱简单,更不像打一声口哨那样轻松,有时会付出血的代价,还是自己养殖更安全,更容易,更心安理得。
养殖或种植,已不在是简单的采集或猎捕,它要求人懂的天文地理,动物习性,植物优劣,季节变化,需播种、饲喂、放牧、收割、储存等一系列活动。这些复杂的思考和体力活动的结合就是人的劳动技能,掌握这些技能需参观学习,互相交流。在部落范围内,家家都在同等条件下劳动,生产自己所需。有时还搞一次歌舞、祈祷活动,庆典丰收,祈求上天的保佑。这些活动,就是一种密切的交流,通过交流,增加彼此间的感情。多数人忙于生产,烧烤食物,用兽皮制作裙服,用茅草编制蓑衣,用树枝搭建简易的房屋,用石块或兽骨制作简易的工具。那些良田,不是一朝开垦的,那些住所也不是一朝一夕造成的。人们不舍的丢掉种植的作物,不轻易离开辛辛苦苦建造的房屋和很难寻找的洞穴,必须等待收获时节,必须守住自己的住所,到处游荡,漂泊不定的生活结束。都在一片热土上劳作,抬头不见低头见,都是邻居,都是熟悉的面孔。劳动、参观学习、歌舞、庆典等活动,占据了人的大部分时间和体力,无暇或很少有人再想“歪点子”,彼此不在随意发生争抢,生活有了一定的秩序。
种植和养殖技术,使多数家庭都有了生存的物质基础。家庭之间的矛盾,只是财产多与少的矛盾,而不再是有或无的矛盾,由你死我活的针锋相对,转化为嫉妒、不服气的缓和矛盾。这样的矛盾,有时可导致一场劳动竞赛,使一些人产生埋头苦干的干劲。愤愤不平的心理,骄横跋扈的作风,不只是在对方的身体上发泄,可以发泄在劳动之中。创造较多的财产,也会沾沾自喜,也会有满足的感觉,也是欲望的实现,也能使扭曲的心理得到平衡。体力充沛者、技能较高者,为了炫耀本事,或为得人的青睐,还会临时性地帮助邻居劳动。所有这些,无疑为社会增添了良好的风气,提高了生产力。
暂时的青黄不接,或少量品种匮乏,不至于把人饿死,那些活物就是流动仓库。多数人不必在冒生死危险去抢掠,有机会就悄悄捉只鸡,不能捉便罢,失去了拼死抢夺的动力。
由于上述原因,使公定原则在人的内心深处打上了烙印。
原始人划分成小家庭,有利于组织生产的因素,有争“权”的因素,许多具有“首领”能力的人都跃跃欲试。原始大家庭的瓦解,迎合了那些“不安分”者的心愿。化分成小家庭后,每一家庭都有家长,许多家长都在小家庭中行使“权力”,“众人说”的格局诞生,“他说”的格局被打破。这样,就充分发挥了多个“首领”的主观能动性,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所以,众多的家庭,较多的财产积累,繁重的体力劳动,不可缺少的脑力劳动,多种多样的社会活动,相邻的关系,比、学、赶、帮、超的社会风气,是公定的基础。
公定与他定比较,显然有了较大的变化,虽不是全体人员达成的“共识”,但是众人达成的“共识”,是劳动者周围的人或一个部落人员的认可,是许多家长的认可。
由于思想的进步,有些人自发地进行社会管理。有些人也认可他人的管理,因能从中得到益处,所以需要这样的人。这些人可独当一面,也可能结成帮派。尽管这些人的能力有限,尽管这些人组织松散,尽管这些人“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但毕竟能发挥一些作用。另一方面,一些人也有权势欲望,也会积极主动的承担一些公务,以显示自己强健的体质和超群的智慧。
公定原则的产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是无国家政权或国家政权初具雏形的阶段,是人类已具备道德素质的表现,是文明的诞生,是社会发展的标志。多数人都尊重对方,认为谁劳动,成果便属于谁,他人的东西不能随便索取,有了是与非的理念,是对“他说”的又一次否定。
公定看似公平,但掩盖着不公平。例如,生产的谷子,理所当然归种植者所有,周围的人并无异议,比较多的人认同它的所有权。但是,由于这些谷物仅限于周围的人知晓,除此之外无人知晓。当离开原来的位置后,又有谁知晓你的劳动?原来那些人会因利益冲突不为你作证,或因距离遥远难以作证,或因时间长久而淡忘。就是有原先的人作证,或因个人、或因几人而势单力薄,不具威慑力,新人是否认同旧人的证言?很多人会对几人的“说法”不屑一顾,进而践踏其“说法”。鄙视与践踏行为,不可能得到所有的人反对。虽是“众人说”,但毕竟是某一群体的人说,不是所有的人说,其它群体不一定认同,这是公定的最大弱点。再则,有人把“牵”来的羊,说成是自己养的,又有谁为“牵”羊者作证,证明羊是“牵”来的呢?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创造财产的能力越来越大,每个家庭,都有种类繁多的财产,其他人员,对这些财产是否记忆犹新,是否有抢夺的财产混淆其中,这时周围的人就会受到限制而难以实施“公认”。大家会不会自发的去辨认?有谁组织众人去辨认?辨认的结果有谁保存并公之于众?显然无这样的人。再则,他人的劳动和财产,只不过是众人头脑中的印象,并未形成“文件”,证明这些是你的,那些是他的。人们只好笼统地认为:财产被谁掌握着,就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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