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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增减全息认证(四)

论财产增减全息认证(四)


蔡振芳


【全文】
  第五章 财产法定原则
  第一节 人类的共同方案
  许多人都能创造财产,但创造的财产为谁所有呢?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看似非常简单和幼稚,不属于创造者,难道还属于他人?似乎不该存在疑问。但仔细思考,就会感到这不是个简单问题,它涉及到方方面面。谁创造就归谁所有,是朴素和狭隘的物权思想,并未上升到社会、政治、法律、道德、伦理的高度。
  农民起义领袖李自成,不但英勇善战,且深得民心,被称为闯王。百姓都高喊“迎闯王,不纳粮”。不纳粮,意味着谁创造多少,就获得多少。闯王以为这才是盛世的曙光。这种“施政纲领”虽应合了“民意”,但它违背社会发展规律,不可能行的通,无税收,国家机器就无法运转。事实上,闯王常年奔走征途,无创造财产的时机和场合。干大事业,又不可能离开财产,吃的饭,穿的袍,骑的马,使的箭,舞的剑,样样都是百姓的财产。不“纳粮”,只不过是一句动人的口号。
  就物质财产而言,全部来自自然,本无为谁所有的烙印。财产已经产生,为谁所有并未立即确定。张、王、李、赵之财产,是人为的规定,并非天然。所以,某些人创造的财产,不一定为其所有,有时为他人所有。只有这样,才能获得自己不会制造或不便制造但又必需的财产。如谁创造归谁所有,人类社会将不堪设想,将永远停留在原始阶段,而不会有现在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抓到兔子的人吃不到果子,采到果子的人吃不到兔子,建房的人无衣穿,织布的人无房住。如进行所有的劳动,便会筋疲力尽,顾此失彼,如小猫钓鱼,即钓不到鱼,又捉不到蝴蝶,到头来一事无成,从而难以适应大自然的苛刻条件。或有能力者拥有无数财产,无能力者一贫如洗。有人急需某一财产却无生产的本领,有人生产大量财产却因不能消费而闲置。人死后遗留的财产,谁都无权继承,只能长久存储,浪费自然界的位置和物质。果然这样,就不是人类。所以,允许不同的人从事不同的工作,发挥各自的特长,创造不同的财产,并互换,甚至允许无偿使用、占有他人财产,这就是人的社会性,社会的合理性。
  有时创造财产,完全是为他人,而非自己。为他人创造即为自己创造,为自己创造,首先是为他人创造。有些财产,创造者一生未曾使用,但还是全力以赴,孜孜不倦,终生无怨无悔。
  不同国度,由于资源、科技不同,所得不同。同一国度,由于分工、地理位置、能力、健康程度、经历、作为等不同,所得也不同。即使是同等的劳动强度和时间,所得也不同,甚至创造的财产数量相同,所得也不同。有些人,同等级别,同等工龄,但因岗位不同,收入大不相同。即使岗位相同,因道德品质、智力不同,收入也决不相同。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因政治、军事、公益事业需要,每个家庭都有被征用财产的可能。人有抚育子女的责任,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遇到生活困难者,还应有施舍的美德。还有一些劳动,虽然创造了财产,但分文未得,是一次义务劳动。因此,绝不是创造多少,就得多少。对于个人来说,创造财产的活动,是参与社会活动的表现,是社会的分工,是获得财产的一个条件,或者说是一个重要条件,但不是绝对的条件。无劳动能力的人,或未参与创造财产的活动,但参与了其他活动(包括非法活动),也能获得财产。
  奴隶制社会,奴隶创造的财产,全部归奴隶主所有,他们连身体都属于奴隶主,那还有财产?在封建社会,大部分财产属于君主、贵族和地主所有。跑马圈地,就是封建社会的特有现象,大片的土地被诸侯、王子王孙占有。贫民种地,则需交租。资本主义社会,大多数财产被资本家掌握着。社会主义社会,则是多劳多得。多得,并不是全得。共产主义的分配原则,则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仓库里的财产,露天堆放的财产,以及自然资源,为什么不能随意搬入自家?公务员、工人工资,为什么不能随心所欲索要?被服务对象,为什么不能少给或不给服务者报酬?属于自己的财产,为什么他人不能随意使用?创造财产的活动,为什么能顺利进行?为什么只能在确定的地段种瓜种豆,不能在他人的池塘摸鱼逮虾?遇到灾荒,为什么也有饭吃?遇到纠纷,为什么要“打官司”?皆因威严的法律在发挥作用。法律或政策规定为谁所有,谁就拥有,规定得多少,就得多少,不能随心所欲,贪得无厌。
  人有将财产转让他人的义务,也有无偿使用他人财产的权力。这些权力和义务,不能任意取得或抛弃,需要法律规范,否则,会造成巨大混乱。所以,创造的财产,要由国家处置,国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配,使财产得到合理配置。
  分配原则,由社会制度所决定,财产为谁所有,由法律规定。尽管各国社会制度、法律有所不同,但财产法定,却是人类共同的方案。
  财产法定的原则,不是随人类的诞生而诞生,更不是白捡的,是正确与错误思想长期斗争的结果,是用很大代价换来的,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转化的漫长过程。
  第二节 自定原则
  无数动物,都拥挤在地球上,为生存,会拼命寻找食物。这种寻觅,可能是采集,也可能是抢夺或残杀。发现食物,甚至叼在嘴上,都不是得到的标志,都有被抢夺的危险,只有吃到肚子里,才获“所有权”。这种获取食物的方式,是一种霸道行为,无需得到其它动物的认可,只要自己想吃,便可随心所欲。它们以为,天是“自己的天”,地是“自己的地”,所有能吃的东西都应该独吞,所有的地盘都应独占,走到哪里,吃到哪里,就在那里安家,就在那里称霸。其它动物都是“多余”,其它争抢都是“大逆不道”,自己越凶狠越好,对方越懦弱越好。各种动物,皆自以为是,想何时采集,就何时采集,想何时抢夺,就何时抢夺,想抢夺谁,就抢夺谁,想吃了谁,就咬死谁。甚至可以随地大小便、随意发生性行为,这就是动物的自定原则。
  自定原则,是动物在进化过程中形成的本能,是一种自然现象。无论飞翔还是奔跑的,无论八条腿还是四条腿、或无腿,无论庞然大物还是小不点儿,自定原则都运用的非常出色,无需教导或强制。有的鸟类,刚出壳,就把其它的鸟咬死或挤出巢穴,以使自己获得生存的机会。这种凶恶、独裁、唯我的野性,是大自然雕塑的结果,是过渡自由的产物。
  自定原则,是生活过于单调的标志。动物们不会劳动,不会搞科学试验,除了采集或捕猎,就是传宗接代和睡大觉,或此起彼伏的嚎叫,无其它事可做。
  自定原则,是无序竞争、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动物必须具备自定特性,才能生存。因万物生存,并不在同一起跑线上,大自然使其有大小、强弱、老少、笨巧之分,以及历史的长短之分。这巨大差别,是产生等级和尊卑的根源,是发生抢夺和搏斗的主要条件。今天采集的食物,正是明天继续采集的力量之源,正是与冤家抗衡的资本。采到食物如不及时“自定”,就会被抢走,无东西可吃,有饿死的可能,明天就不会再次出现在争抢行列,从此退出历史舞台。为延续明天的争抢,它们必须为生存而战。所以,自定原则表现为最自私、最凶猛的争抢。无一种动物为这种霸道行为“打抱不平”,抢夺多少对象,都不会受到“惩罚”。如某天受到“惩罚”,其原因绝不是“臭名昭著”,“罪恶累累”,“罪有应得”,恰恰相反,而是歹毒和狡猾的程度不够,是软弱导致的结果。抢夺的越多,吃的越饱,体质越强,搏斗时越凶猛。这一物种的生存,以那一物种的死亡为代价。这一物种的强大,是因那一物种的弱小。最弱小的物种,也要以草木的牺牲为代价。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虾米吃紫泥(微生物),只有以强凌弱的事实,无是与非的界限。今天的“胜利”,也许是明天的“失败”,野狗的抢夺,也许是为狮子在做积累。正是因这种互为代价的循环,才构成了生物链,才保持了生态平衡,才导致了体态、智力的不断进化,才导致了物种的演变。如谁都不能吃谁,各种动物皆疯狂繁殖,都靠吃草生活,草木将被啃得精光。地球成了秃子,生物链就会遭到破坏,就无移动的万物。即使存活下来,也会因无竞争而逐步退化,直至灭亡。
  自定原则是愚昧、低级的标志。在动物界,除了哺育后代的父母为其子采集食物外,多数不会“互赠”食物,同类无这种行为,异类更无这种行为,包括一母所生的“兄弟姐妹”。自己吃不完,宁肯让其腐烂,也不让与其它。由于有些动物的历史较短,进化还处在初级阶段,或者缓慢,使它们不可能有较高的智力。它们无逻辑思维的本领,不知互通有无的必要性。不知原来该怎样,现在该怎样,将来又该怎样,只知想怎样,就怎样。一切活动,无规矩限制,无章程约束。很低的智力,决定了它们的行动必然是乱跑乱窜。到处游走,遇到的对象都是生面孔,狭路相逢,最低限度是龇牙咧嘴,以示威风。它们不可能遵守“和平共处,互不侵犯”的外交原则,更不会互相谦让,互相关心。通常为保卫自己得到的食物和领地,为争抢其它动物猎获的食物,都会发生殊死的搏斗,不是你死,就是我活。数不清的生命,为争一口食,惨死在搏斗之中。因而,自定原则是野兽野性赤裸裸的暴露,是强者疯狂的咆哮与弱者无奈的呻吟,是最愚昧的表现,是最狠毒的兽性发作。只要能吃饱肚子,无论物种多么珍稀、漂亮、幼小、善良,也无论对自己有何益处,统统吃掉、毁掉。鳄鱼与仙鹤不会共舞,猎豹与羚羊,只能上演弱肉强食的悲剧。就连一只小小的蚂蚁,也会拼死战斗。对于弱小者,生活之中处处是陷阱,旅途上艰辛与危险并存,每一次的进食,都可能成为“最后的晚餐”。因而,自定原则,是低等动物的“作派”, 是最原始、最简单、最落后、最残酷、最混乱的法则。
  自定的另一原因是无剩余。大自然未把丰盛的食物,摆到动物们的嘴边,许多动物,不会生产食物,只有采集、抢夺的技能可以施展。严酷的自然条件,使其处于饥寒交迫之中,食物的匮乏,促使它们必须苦苦寻觅、争抢,方能减少暂时的饥饿程度,方能维持生命。什么都好忍耐,唯独饥渴,是最难以忍受的折磨,绝对不能长久忍受,否则就会招致死亡,凡是有生命的东西都是如此。因而,获取食物的欲望,就成为生存的欲望,最强烈的欲望。一天采不到食物,就要挨饿,死神就会逼近一步。每个野果,每条草根,每块肉,甚至一只蚜虫,都显得格外珍贵,都势在必得。得到食物后不及时自定,立刻就会引起一阵猛烈的争抢。采集、抢夺、残杀,就成了最多的活动,最迫切的活动,生死攸关的活动。动物在采集食物时,会一边采,一边吃,以缓解难耐的饥渴,其它的动物无法他定,也不需他定,只能是自定。采到食物后早以吞咽到饥肠辘辘的肚子里,什么也没剩下,他定什么呢?限于自然条件,限于能力,能吃饱已是很幸运的了,哪有“剩余”。
  只要遵循自定原则,就是动物的生活模式。谁都不“赞同”其它个体的抢夺,又都以为自己的抢夺“天经地义”。无“协商”的良好风气,只有肆意妄为的“强盗”行径。找不到一个“同志”为自己的“胡作非为”唱赞歌,认同的对象是零;认同的数量最小,仅仅是获得者自己,是“自说”。
  第三节 他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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