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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增减全息认证(三)

  侵财活动,极易隐蔽,但某些非法财产,却难以隐蔽,使用时需公开进行。即公开,就有控制的方法。只有少数非法财产,会被直接吞食或消耗,多数财产,需交换或置放。应充分利用存放或再次公开增减的有利时机,预防、阻止、发现犯罪。财产遭侵前,加强看守,严密防备,被侵后,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阻止消费,争取追回。国家参与财产增减,公私拥有的财产就被确认,非法财产不敢经国家确认,从而使滥竽无法充数。
  财产认证,是合理使用兵力的措施。正常的财产增减信息易采集,就花大力采集,把它作为主攻方向,把主力放在易于突破的方向。不正常的财产增减信息难以采集,把它作为次要方向,把少量兵力放在次要方向。
  古有“围魏救赵”之计,今取“围赵救赵”之策。迫使全民参与,实是努力保护人民!表面上是在限制全民,实质是在制约犯罪分子,是声东击西的战术。敌方伪装成人民,大打“人民战争”,我方将计就计,动员全国、或全世界的人参战,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所有该参与的人都要参与,所有“不该参与”的人也要参与,所有不愿参与的人强迫其参与。即使孩童、残疾之人也要参与,敌人也要参与。既是“人民”,就无不参战的理由,即参战,就等于自己打自己,就等于敌方在替我方做事。连孩童和残疾人都能发挥作用,连敌人都能被利用,难道参战人员不是最多?难道动员工作还不彻底?难道组织工作还不够细致?难道我方的实力不是最大,难道不能大获全胜?哪场战争有如此规模?哪种策略如此完备?
  参与财产认证,有人遇到或耳闻了非法财产增减,会当场拒绝、制止,或报告有关部门,也可能终生未遇一次。遇到与否,不是评判功绩的唯一标准,只要参与财产认证,就是参与打击犯罪的战斗。每一公民,都是职业“军人”。每一财产增减者,都是“荷枪实弹”的士兵。虽未逮着某一罪犯,虽未侦破某一案件,但参与财产认证的行动,就是与所有侵财者的针锋相对。不但打击敌人,同时也在制约自己(有人以为自己是最大的敌人)。虽新的财产增减模式还和以往类似,但在全国推广,并持之以恒,效果就大不相同。许多非法财产增减,难以进行,甚至不能进行,皆因新的机制在发挥作用。即保卫了国家和他人财产,同时也保护了自家财产。不要以为,未看到被击中的敌人、未抓获俘虏、未得到战利品,就以为自己未发挥任何作用,按设定的步骤去做,就是一次保卫战。每一次传递财产增减信息的行动,都是一次勇猛的冲锋。每一次的认证,都是一次多兵种的协同作战。每一次采集、储存的财产增减信息,都是丰厚的战利品。每时每刻的限制机能,就是束缚敌人的长缨。禁止财产私自增减的律条,就是刺向敌人的利剑,那些望财干瞪眼者,皆为手下败将。全民在向所有的敌人同时开火,不论能力大小、年龄长幼,职位高低,人人都是财产认证这场战争中的功臣。
  人民战争是无敌的力量。全民参与财产认证,就发动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人民战争,这是空前的财产保卫战,是在全国或全世界撒下的天罗地网,它将给敌人造成“四面楚歌”的处境,犯罪分子必然葬身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
  第十一节 犯罪土壤
  侵犯公私财产,关键步骤是什么?
  有人说是伪造公私财产增减信息,这是不正确的。因有些财产增减信息,不必伪造,如非法开采矿物,盗窃地下文物等,国家并无这些财产的信息,因而无需伪造。只有贪污国家已掌握的财产,才需伪造。尤其是盗窃私财案,更无需伪造信息的活动。被盗者的财产信息虽发生了变化,但那是破坏性的结果,非伪造行为。破坏家财信息,虽不可省略,但并非难事。盗窃财产与破坏信息无法分开进行,只要盗窃完成,破坏就跟随着完成,不需在实施专门的破坏动作。盗贼拿走一根针,被盗者就减少一根针,随着财产的减少,原来拥有的总量、种类等信息也随之改变。
  有人说是财产的搬运,这也是不正确的。因有时不需搬运财产的具体动作,或需搬运,但轻而易举。如现金,可以装在腰包,不管乘车还是步行,都很方便。再如精神产品,可以藏在大脑里,携带它进出公门,领导、同事、警卫都像睁眼瞎子,难以发现。还有人心甘情愿的送货上门,侵财者不必亲自搬运。如诈骗案,被骗者自己把款汇到了他人的账户上。此外,还可采取搭载方法。如单位出售某些财产,负责人可趁机捞一把,他们以较低价格卖给了特定的人,使公财遭受损失。购物者在今后或购物之前,把赃款送到了负责人家中,负责人并未亲自搬运,但预谋侵占的部分,跟随购物者出了公门。
  有人说是侵财技术,这也是不正确的。技术的应用主要表现在窃案上,例如攀越、开锁、掏包技巧,及某些科学技术的应用。有较高的窃技能使侵财过程进行的较顺利,缩短作案时间、或有较高的成功率。但技术不是犯罪必备的条件,一个窃技不高、或无任何技能的人,也能轻易完成盗窃过程。一只羊在野地吃草,只要有牵羊的力气,一个傻瓜也能把它牵走。傻瓜窃案,并非罕见。虽因呆傻极易败露,但也有得手之时。很多人因此放松了警惕,结果聪者反被愚者捉弄。
  有人说是踩点和预谋,这也是不正确的。为提高成功率,犯罪分子往往预先踩点,或设计,但有些案件则无此必要。许多人都是临时决定实施的时机、地域、手段,走到哪里,就把手伸到哪里,随意性很大,本无详细计划。有些人原无犯罪的预备,某些时机突然降临,而临时起了黑心。如银行职员因疏忽大意而多付的现金,取款者不费吹灰之力,就能据为己有。
  有人说是隐蔽赃物,这也是不正确的。隐蔽不是最终目的,使用才是目的,不为使用就失去了侵财的意义。既使用,就无秘密可言,迟早要公之于众。有些财产,物理形态、化学成分基本一致,很难区分属于“张三”还是“李四”。全球有60多亿人口,某份财产,拥有的对象只有一个,除拥有者和极少数人外,其他人都不知为谁所有,不能分辨人员的概率非常大。还会因距离遥远,时间流逝,财产自然变态等,会使被侵犯者难以辨认。窃贼还可将赃物改头换面,或作为原材料造成新产品,从此无法辨认。有时盗窃财产后,在搬运途中就已销赃、挥霍、毁坏或抛弃,根本不需隐蔽。体积大的财产,无法隐蔽。如一辆汽车,犯罪分子不能将其揣在怀里,更不会到荒无人烟的戈壁滩去使用,即使执意要去,也有千万里的路要走,他们无法躲开或罩住沿途人的眼。迫于形势,窃贼会采取一些隐蔽措施,但那是暂时的,有条件的,或部分的隐蔽。有时还会把某些赃物,故意摆在大庭广众之中,以炫耀自己的富有和本事。
  从上述例子可以得出结论,伪造财产增减信息、搬运、踩点、谋划、掌握窃技、隐蔽赃物等环节,都是辅助步骤或次要步骤。在犯罪过程中,关键的环节是封锁财产增减信息。虽这是最后、最简单、最易被人忽略的一步,但无此步,就会前功尽弃。如有一人采集到侵财信息,哪怕是刚会说话的孩童,罪行也会暴露。所以,盗贼不但在犯罪过程中行动谨慎,犯罪后也会守口如瓶,不肯传递半点信息。只要做到这一点,任何犯罪方法都可使用,任何地方都可实施犯罪,任何财产都可侵犯。侵犯一次是侵犯,侵犯一万次也是侵犯;侵犯一元是侵犯,侵犯一亿元也是侵犯
  蒿蓬能隐匿灵芝,也可掩藏毒草。允许封锁合法财产增减信息,非法财产增减信息便可混在其中。私财增减信息处于封锁状态,正是侵财者得以生存的条件。国家对私财增减信息不作为,正是侵财者梦寐以求的天赐良机。只要侵财步骤完成,并将信息封锁,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瞬间就会逆转。私财增减信息封锁状态,使犯罪分子成了披着羊皮的狼,致使他们能蒙混过关。只要私财增减信息处于封锁状态,非法与合法财产就难以辨别,犯罪分子就不可能全部暴露,某一次犯罪活动,就不可能彻底暴露,这是“佛光普照”的缘故。犯罪分子随时随地都可运用这一“优惠政策”,我们却很难捕捉因犯罪活动而产生的信息,它们可能永远残留在犯罪分子的大脑之中,或陪伴其进入坟墓。这是法律的空白,不填补这个空白,就会有人常做“发财”的美梦,而且往往能梦想成真。
  目前,存在的难题是:对于侵财者来说,封锁财产增减信息,无需作为,只需沉默,就能完成,非常关键但又极其容易;对于执法者来说,采集这些信息,就需诸多作为,即使作为多多,也不能每每奏效,有时也会劳而无获,非常关键但又最难。只要无法采集非法财产增减信息,多么有经验的执法者都不能破案,即使找到了赃物,未必就是案件的侦破,即使逮着了罪犯,未必能证明其犯罪,最后还要放虎归山。只要非法财产增减信息被采集,即使是首次办案,也能破案,即使找不到赃物或已被毁灭,依然是铁证如山。所以,犯罪分子,会千方百计地封锁信息,封锁一个赚一个,封锁两个赚一双。只要能封锁非法财产增减信息,便可高枕无忧!
  既然找到了犯罪得逞的关键,就扼住了犯罪分子的咽喉,反其道而行之,就是预防或打击犯罪的措施。侵财者希望财产增减信息永远处于封锁状态,我们就下决心采集,无论个人还是单位,只要存在财产增减,就无一例外。
  发现、惩治犯罪,不是执政、执法的第一要务,消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堵住犯罪的源头,才是第一要务,釜底抽薪,而不是扬汤止沸。这在研究、预防、打击犯罪工作中,早已形成共识。但哪是犯罪土壤,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无确切的定论。用信息的理论剖析犯罪,就会发现,千土壤,万土壤,财产增减信息封锁状态,才是滋生犯罪的土壤。千源头,万源头,家庭需求,才是犯罪的源头。这方法,那方法,捕捉财产增减信息是最好的预防犯罪方法。这治本,那治本,遏制、消除人随心所欲、无所顾忌的野性(私自增减财产的行为和心理)才是治本。这体系,那体系,财产认证是当前最严谨的体系。千措施,万措施,国家参与、控制财产增减,是最好的预防犯罪措施。千法律,万法律,禁止财产私自增减是不可无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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