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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增减全息认证(三)

  在与犯罪分子的斗争中,仅从人力物力方面对比,我方实力定大于敌方,属于绝对不对称,公开对阵,毋庸置疑,犯罪分子肯定不是对手。但从信息掌握方面对比,则是敌强我弱,占了下风。多数人为应对执法者、减少风险,定会在实力非对称的态势下,放弃公开作案,而以秘密方式取而代之。即在作案过程中,谨慎行事,一次信息,争取独占,已经占有,防止形成二次信息,已经形成二次信息,尽量缩小扩散范围,极力促成信息的非对称性。两种非对称性同时存在,并都很严重,就能产生抵消作用,而达某种均衡,这便是一些案件不能侦破、或不能彻底侦破,犯罪客观存在的注解。
  通过上述分析,就会认识到,只有获取大量有用信息,才能减少或排除抵消作用。这样,就能在信息的掌握方面,达到相对对称,而在实力方面,达到绝对不对称,始终保持我方的总体优势地位。
  财产认证之全息要义,就是根据目前财产增减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现实,所采取的针对性措施,即组建专门的机构,努力采集财产增减信息,凡是能够采集的,决不放弃,以抗衡犯罪分子的封锁行为。虽明知敌我信息的掌握不会达到绝对对称,但可以朝趋于对称的方向而努力,争取达到最理想的境界:差异越小越好。差异小到一定程度,就视为“全息”的呈现。
  第八节 国家为何要参与财产增减
  国家参与财产增减,并不能给单位、公民增加财产,反会增添一些麻烦,况且,许多国事,亟待处理,为什么还要参与公私财产增减呢?因财产增减信息,是参与者或旁观者在脑中形成的印象,这些印象,不可能首先在他人脑中形成,只有当事人或旁观者获得,如他们封锁这些信息,就切断了传播途径。既然参与财产增减活动,就能产生财产增减信息,国家为获大量财产增减信息,必须碰撞能够碰撞的财产增减活动,以使国家之“脑”也能产生“印象”。
  采集财产增减信息,受当事人利益影响,当双方有利害关系时,他们可能伪造、封锁一些信息,隐瞒事实真相。当无利害关系时,他们都无传递信息的积极性,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因此,要有一股强大的力量,迫使人们传递财产增减信息,设置专门机构,强行采集,并做到规范性采集,全面采集,长久采集。哪个人,哪个团体,有这样的权威、能力和积极性?绝对无有。只有国家才有这个权力、能力、财力。无奈,国家只好“亲自”参与财产增减,以求财产增减信息不折不扣的反映到国家的“脑”中来,努力使财产增者和国家掌握的信息达到对称。只有这样,才能解析已发生、控制正在发生、震慑即将发生的财产增减。这便是国家无赢利企图,却要参与财产增减的原因。如有其它更有效的措施预防犯罪,国家宁肯不参与这繁多、被人不理解、甚至遭人反对的活动,反倒省一些人力物力。但目前还找不到这样的良策,只好狠心参与不该参与,但又必须参与的财产增减活动。
  文艺作品,能达“如临其境,如闻其声”的效果,是艺术精湛的表现。但财产增减不是文艺作品,它是真实的事物,又是非常严肃,非常重要的事物,容不得半点虚假,“如临其境,如闻其声”的标准,不适合采集财产增减信息的要求。要想知道葡萄的味道,最好是亲口尝一尝。国家参与到财产增减活动中去,与财产增减者一起完成财产增减,方能获得真实的信息,方能识破伪造的信息,方能限制封锁信息的行为,方能拨开迷雾,洞察一切。
  过去,国家虽也要求单位采集财产增减信息,但只限于单位单方行为。这为数很少的信息,又被领导、会计们控制着,又被执行公务者伪造、封锁了一些。所以,反映到公众面前的信息,不可能全部真实。私财增减信息,国家根本不采集,更未要求人们传递,对于国家来说是零的纪录。好像公财增减信息,是“亲娘”所生,私财增减信息是“后娘”所养,使私财增减信息受到了最不公正的待遇。在民间,可能有好事的人采集一些私财增减信息,但达不到全面、规范、统一的程度,它也只能是一缕孤魂,或某人的一时冲动,或只为某一人服务,范围很小,局限性很大。不是全息的呈现,对于国家来说,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致使它几乎成了废物。
  财产增减信息大量损失,国家和公民皆有责,但主要是国家之责。是国家在某些方面不作为的结果,是无敏锐意识、专司机构、专项法律的结果,是管理体系不严谨的标志,是轻视财产增减信息的态度。
  国家设置财产认证机构后,把采集财产增减信息作为重要的工作来抓,把采集财产增减信息的权力收归国有,牢牢控制公私财产增减的主动权。
  财产增减信息一旦被采集,谁也无权更改、扔掉,不管是否喜欢、有用,必须郑重其事对待。
  第九节 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被盗用
  财产增减和其它活动,共同组成了汹涌澎湃的海洋,这个很难看清真面目的海洋,淹没了整个社会。大海的包容性,能为万物提供生机。有孕育珍珠的“仙子”,有面目狰狞的“虾兵蟹将”。因此,财产增减是一个“鱼”、“虾”混杂的世界。
  家财增减信息处于封锁状态,对于一般人来说,表面上看无关紧要,实质上至关重要,与财产被侵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着因果关系。你的财产,虽未遭侵犯,但你是在“掩护”侵财者,或在为其“辩护”。一方面,国家允许民众封锁财产增减信息,侵财者站在了民众的行列,也可以说他们冒充了民众,享受了国家政策。谁也无法指出、证明身边的人存在非法财产和非法活动,不能指、证,也就等于这些东西不存在。另一方面,他们可把非法财产转移到某些人家中,人、财皆被庇护。明明犯罪分子侵犯了财产,却在公众的眼皮底下走来逛去,像“无事人”一样,像“同志”一样。你家财增减信息不公开,侵财者也不公开,这不是沾了民众的光吗?你家不知有多少财产,侵财者也不知,都不知,就把清水搅成了混水。侵财者还经常用非法财产交换合法财产,这分明是为虎作伥。
  执法机关追踪侵财者,如同与其捉迷藏,侵财者把大众作为掩护对象,依托私财增减信息处于封锁状态这一事实为阵地,同猎手周旋。他们运用的是“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在同执法者打“持久战”。无论是站在为侵财者“提供”财产这个角度,还是站在帮助侵财者交换财产这个角度,还是站在“一视同仁”这个角度,都是国家和民众共同养活、纵容了侵财者。
  国家不采集私财增减信息,等于民众与侵财者“同享一片蓝天”。对大众的宽松,就是对侵财者的“大度”,大众得到了较小照顾,侵财者却享受了“最惠国”待遇。看似优待民众,实际是轻视和损害民众利益。国家和民众对财产增减信息封锁状态未置可否,侵财者却希望永远保留。
  允许财产增减信息封锁的待遇,已被侵财者无偿享用若干年,而且还在继续享用,不知享用到何年,我们却不设法阻止,任其享用!有这样“良好”的环境,“优厚的”的待遇,他们还能不生存、不得意、不猖狂?
  第十节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未碰撞侵财活动的人,无法形成一次信息。执法者感知的,多为二次信息,而二次信息需有人传递,才能感知。侵财者千方百计封锁,他人又难以发现,发现后又无传递的积极性,所以,捕捉二次信息,就是大海捞针。
  目前,无法应用仪器采集人脑中的印象,科学技术还未发展到那样的高度。如谁能找到公开所有非法财产增减信息的方法,那将是二十一世纪最伟大的发现,是在预防、打击犯罪领域中的杰出贡献。事实上,“所有”的标准太高,不可能做到,捕捉部分还有可能,但相当一部分信息永远也捕捉不到。这样一来,预防犯罪岂非无了招数?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捕捉不到那些信息,非是一筹莫展,可用公开一切合法财产增减信息的方法,限制封锁非法财产增减信息的行为。采集了容易采集的合法财产增减信息,难以采集的非法财产增减信息就难以形成,即使少量形成,也失去了隐藏的条件,极易暴露。与其捕捉那些很难捕捉的非法财产增减信息,不如阻止它们发生,把斩草变为除根,岂不更容易,更有利,更关键,更能牢牢掌握主动权!
  过去,研究者、执法者,注意力只放在了侵财活动上,对于赃物的使用,却认识不足,或以为不是犯罪。只看到了流,未找到源。因未设消费非法财产罪,无限制使用非法财产的措施,致使许多人都能消费非法财产,从而增大了非法财产的需求。应改变这种观念,才能有效的预防侵财的犯罪。侵财者获取非法财产不是目的,消费才是最终目的。况且,侵财得逞后,不仅窃贼受益,其亲友也能受益。许多人都是为讨好红颜或泽惠亲人而犯罪,无这些人的需求,也许会大幅降低发案率。有些人无侵财的能力或时机,但又存非分之想,也会唆使他人犯罪。如把使用非法财产也视为犯罪,就会增大威慑力,即使未参与侵财活动,但使用了非法财产,也应受到惩处。这不但增强了打击力,同时扩大了打击范围。这样一来,就会使犯罪分子及其亲友更加谨慎,不敢轻易侵犯他人财产,不敢轻易使用赃物。即使盗窃得逞,使用时也会有所顾忌,迫使他们长久置放赃物。只要赃物依然存在、暂缓消费,就会增大发现、追回的可能性,从而提高破案率,减少损失。还可使侵财者的亲友打消唆使念头或产生规劝行动,而减少犯罪。如难以或不愿给使用非法财产者定罪,也应设法阻止,不能让其像使用合法财产那样轻易、那样心安理得。财产认证,在阻止侵财活动和阻止使用非法财产两方面,均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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