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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增减全息认证(三)

  有人以为执法者素质低,是导致案件不能侦破的原因,这样的解释,是片面的。某些案件的侦查,素质低的人确实难以胜任,但决策者可行使选择权,或中途更换人选,或组织专案组,发挥集体的威力。执法机关,也不乏人才。况且,某些案件,即使顶尖高手,也不能侦破。因此,素质问题,非关键性问题,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制度的不完善和信息不对称。
  财产增减关系,互为前提,甲增加,乙减少,甲增多几何,乙就减少几何,产生了减少信息,必有增加的信息伴生,这是一种对称关系。这种对称,遭到了人为的破坏。
  案件信息的不对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不对称,是由于受主观因素(敌方千方百计的封锁,我方未制定有效的信息采集措施,一些人徇私舞弊)和客观因素(天高地远,无碰撞所有犯罪活动的时机。大脑中的印象,不能自动向脑外飘移。一些执法者的确素质低)的制约,执法机关不可能获得全部案件信息,只能掌握部分案件信息,而另一些案件信息,则是一无所获。狭义上的不对称,是由于一次信息,通常不是由一个印象组成,而是一串。而这些印象在形成时,因人或事的不同,难免有多少和正误之分;在转为二次信息时,难免有增删或篡改。某一案件发生后,国家、单位、执法者、以及公众掌握的信息,不可能“原汁原味”,而是他人“比着葫芦画瓢”的作品,是作案过程的再次描述,非一次“观礼”印象的产生。描述者常信口开河,还会因时间的久远而失忆,或因笨拙、忙乱,本可形成的印象,不能、或来不及形成。如旅途中的窃案,盗贼有时不知被盗者的姓名、住址,或忘记在那次车上作的案。由于以上原因,使一次与一次、一次与二次信息的掌握者,在印象形成的过程中,产生数量上的差额或表征上的变异。对执法者来说,有些印象,只获得了大部分,有些印象,只获得了小部分,有些印象,甚至错误或虚假,有些印象,永远也不能获得。无论已破还是未破案件,最及时、最真实、最多的印象都藏在作案者脑中。
  案件中信息的对称性,也和其它信息一样,只有相对,而无绝对。如某派出所辖区内,某年共发生了两个案件,并且全部侦破,那么,在这个时间段,这些信息(数量上)的掌握,就是相对对称。但相对于某地区全公安机关或某派出所历年发生的案件来说,则不能全部侦破,其信息的掌握就是绝对不对称。又如一只羊被人牵走,得失双方形成的印象,有对称的一面,也有不对称的一面。标的物一致,(得到或失去的都是羊),数量一致,(都是一只)、事件发生的时间一致,行为人的体征不一致,(年龄或性别不同),结果不一致(一个减,一个增)。如不看双方的结果或其它细节,只看对应关系,或只选择印象的某些项,那么,双方产生的信息是一致的,即产生了一个减少的印象,同时也产生了一个增加的印象,相对于印象量这一项来说,不管表征是增还是减,双方都是一个印象的增加。当然,这种总体关系上的对称,多是站在第三者的角度上看问题,如负责审案者。丢羊者报了案,执法者就会得到这样的信息:某年某月某日某人的一只羊被人牵走。执法者经过侦查、调查得知:某年某月某日某人牵走了羊,那么,执法者掌握的信息,就达到了相对对称。从而采取相对性措施,把羊归还失主,并惩处牵羊者。如只知有人减少了羊,但不知谁增加了羊,羊在何处,那么,在信息的掌握上,就是不对称,从而无法侦破案件。
  某案件包含的信息很多,某信息包含的印象也会很多,但有些印象,对案件侦破起不到关键性作用,所以,无关紧要的印象,不必全部采集,或根本无法形成的印象,不能要求采集。如作案者或被害人头发的具体长度、黑白头发根数的比例,皆可忽略,出生时间的分秒信息,无法采集,因户口登记制度,无分秒的要求。
  经济或其它信息的不对称,多是名利的纷争,很少造成被判徒刑或危及生命的严重后果。不对称的标志,多是印象总和中某些印象的虚假,而不是全部虚假,全部虚假,往往会弄巧成拙;也非有和无的标志,无论真实还是虚假信息,当事人往往会千方百计地将信息传递出去。如在交易过程中,高声叫卖者,只是企图推销次品,而不是在耍“空手道”更不会默不作声。有些产品,只是质量稍差,有些产品,甚至能与名牌媲美,只是冒了名牌的名。对于购物者来说,不是权益的全部丧失,而是部分丧失,尽管所购之物有时不会很满意,但也能解燃眉之急。所以,购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多是商家的败德行为和购物者的逆向选择。尽管是逆向选择,但购物者终究能凭选择权而有所作为。
  刑事案件中信息的不对称,则是最为严重的问题,对于国家来说,关系到社会秩序是否良好的大事,对于执法者来说,关系到案件能否侦破或能否彻底侦破的大事,对于被害人来说,关系到能否报仇雪恨、挽回经济损失的大事,对于罪犯来说,关系到生死或被判徒刑、罚没财产的大事。鉴于信息扩散对作案者非常不利的现实,很少有人积极传递案件信息,即使虚假信息,也多是迫不得已而传递。有些案件,在不对称信息的影响下,虽已侦破,但未完全侦破,使大案化小,小案化了,恶性案件,降为一般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件,降为民事纠纷案,使某些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或漏网。即使未涉及刑罚问题,而是纯粹的财产得失,也不是质量的好坏问题,而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案件信息的不对称,不仅是部分印象虚假的问题,更多是信息的全面封锁,从而使案件永远也不能侦破。所以,案件信息的不对称,多是犯罪分子逃避惩处和执法者无法选定目标的严重后果。执法者与购物者相比,有时连最起码的选择权也丧失掉,而这会导致执法者无所作为。
  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对案件影响巨大,所以对待信息的态度,敌对双方皆不会掉以轻心。侦察与反侦察的较量,就是信息的争夺与封锁。凡是不能侦破的案件,皆因采集不到非法活动而伴生的信息,凡是侦破的案件,皆因采集了那些信息。
  执法者勘察现场,询问证人,就是在采集某些信息,就是在获取犯罪证据。审问嫌疑人,就是迫使其再现脑中的有关印象。嫌疑人是否老实交待,会不会传递虚假信息?会不会避重就轻?他们不可能主动传递、更不会物化那些对己不利的信息,而是千方百计封锁,与执法者打精神意志战,已达蒙混过关的目的。如主动传递或物化那些信息,纯属“冒傻气”,世上无这般呆傻的人。都“冒傻气”,预防犯罪就轻而易举,就不必采取复杂的预防措施。事实上,嫌疑人多为奸诈之辈,很难对付。有些案件,只需几秒或几分钟,就能把犯罪事实交代清楚,但都采取了拖延战术,迫使执法者长久“陪伴”他们,或在大千世界艰难寻找证据,或反复试验、检测、采取推理方式,甚至逼供、诱供,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时间,同时违反了有关规定。即不但延误战机,而且还会造成主观武断,出现冤、假、错案。
  发现案件,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是极易完成的步骤。百分之九十的案件发生后,都能及时被减少者感知,并很快传递到执法机关。但是,这只是所有需感知信息中的一部分,且属非重要部分。特别重要、且难以获得的信息是:作案者的姓名、住址、藏身处。
  胆大妄为的侵财者,有时会在人群中冒险抢夺,造成了信息的扩散。但扩散的信息,也不全面,人们只知有人抢东西、抢夺者的大概年龄和体征、抢夺时的凶狠、抢的是项链还是钱包、以及逃跑的方向等,但不知姓甚名谁、家住何方。虽采集信息的人很多,采集的信息也很多,但重要的两项,却未能采集。即使及时报案,因抢夺者早已融入“人海”之中,执法者未必能追踪的到。如信息能自行、全部扩散,就不可能发生抢夺案,即使发生,抢夺者也无法逃脱。
  有些案件的重要信息,偶尔也会造成扩散,但犯罪分子不会心甘情愿,无动于衷,束手就擒,他们会采取比较“温和”的方式,贿赂采集着,也会采取残暴方式,杀人灭口,以阻止信息扩散。
  在侵财案中,人对财产增减信息的态度和制度的不完善,是财产增减信息能伪造、封锁、缺失的原因;信息大量伪造、封锁、缺失,又是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信息不对称,又是案件不能侦破的原因,案件不能侦破,又是丧命和损失财产的原因。侵财者正是利用了人对财产增减信息的消极态度和国家对私财增减信息不作为的现实,并把伪造、封锁财产增减信息作为犯罪的先决条件。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创造的财产越来越多,因此而导致的合法或非法财产增减活动也越来越多,财产增减活动的频繁发生,必能产生大量信息,大量信息的产生,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每天有成千上万的人交易,款物来来往往,使大量交易额产生;每天有许多人创造财产,使大量财产诞生;每天有人消费,使大量财产减少;每天有许多人在犯罪,致使大量财产被夺取。这些活动,每人能感知多少?执法机关又能感知多少?沧海一粟!
  信息封锁或不对称,不是侵财案独具之特色。无论什么案,都对信息进行封锁,都存在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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