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五、经济性裁员的情形被进一步扩大
第一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五十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第二稿: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因防治污染搬迁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稿(新增):“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点评:哪些情况单位可以进行经济裁员始终是社会比较关注的,也是草案审议时颇受争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企业出现破产重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四种情形,可以裁减人员。在审议中,有些意见认为,除上述情形之外,企业由于转产、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原因也会使企业对劳动者的需求发生变化,也应允许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鉴于技术革新对自主创新、对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重要影响,三次审议稿规定,“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焦点六、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被明确
第一稿: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第二稿: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稿:(1)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点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始终是争议较大的内容。对此三次审议稿,我们发现,第一次审议稿明确了计算标准,而第二次却没有明确。因此,在审议中,有些意见认为,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本法应明确经济补偿的标准。有些意见认为,应区分不同劳动者的情形,规定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为此,第三次审议稿作出了如上规定。 这样规定可以把高端的劳动者和一般的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人士称,草案限定了高端劳动者两个高额,一是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是经济补偿金总额,对最低端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则没有限制。这一条规定将是本次常委会重点要听取意见的条款,虽然比较有技术性,但直接关乎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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